2024年4月1日,青海省澤庫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康某涉嫌受賄罪,向澤庫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現已審理終結。經審理查明,2009年至2022年期間,康某在擔任黃南藏族自治州某醫院五官科主任、副主任醫師、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等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后收受廣州某公司給予的回扣款人民幣770368元、蘭州某公司給予的好處費人民幣130000元,共計收受賄賂人民幣900368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09年,廣州某公司西北地區銷售經理劉某聯系到被告人康某,請托康某長期使用該公司醫用耗材,并按醫用耗材貨款一定比例給予被告人康某回扣。2009年10月至2016年1月期間,劉某安排公司財務人員向被告人康某持有的建設銀行卡賬戶轉賬回扣款22筆,共計人民幣261703元。2016年4月至2017年1月期間,劉某安排公司財務人員向被告人康某持有的農業銀行卡賬戶轉賬回扣款5筆,共計人民幣69800元。2017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間,劉某安排該公司財務人員向被告人康某持有的建設銀行卡賬戶轉賬回扣款9筆,共計人民幣208265元。
2.2019年起,劉某和被告人康某擔心以轉賬方式收受回扣被發現查處,便由劉某將折算好的回扣以現金方式交給廣州某公司西北地區業務員劉某某,讓劉某某轉交被告人康某。2019年1月至2022年2月期間,劉某某在西寧、同仁等地多次將回扣款人民幣230600元現金給予被告人康某。
3.2019年10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康某在擔任黃南州人民醫院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分管醫院總務等工作期間,接受蘭州某公司請托,在結算藥品耗材貨款以及后續開展業務過程中提供幫助。康某于2019年10月份、2020年1月份、2020年3月份和2020年7月份,先后4次收受蘭州某公司銷售人員任某某給予的感謝費及好處費,共計人民幣130000元。
澤庫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康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收受醫藥企業給予的醫用耗材回扣款和感謝費,用于個人日常消費,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判決如下:被告人康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0元。
醫藥商業賄賂本質上是通過給予不正當利益影響處方權,干擾正常診療行為,妨礙公平競爭,加重醫藥負擔,使得醫藥產品銷售從實際臨床價值和產品的競爭力轉為以高返點和高回扣驅動的不當競爭。本案中,康某利用自身職務的客觀便利條件,收受賄賂時間長達13年,收受回扣次數多達30余次,長期為兩家醫藥企業“開綠燈”。涉案醫療機構本就處于西部艱苦地區,患者收入水平不高,醫藥費用中含有虛高部分,證明集中采購工作確有必要加大力度推行,防止少數人濫用處方權牟取私利。
該案件已作為2024年第四季度醫藥商業賄賂案源下發,青海省醫保局嚴格落實信用評價制度要求,對案件涉及到的廣州某公司和蘭州某公司開展核查處置。其中,蘭州某公司積極主動糾正失信行為,在正式評級前完成修復。廣州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青海省醫保局按規定評定其失信等級為“嚴重失信”,暫停其在青海省醫藥集中采購市場的配送資格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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