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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發改委發布《電力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及治理監督管理規定》。
規定所稱重大隱患是指電力企業因安全風險管控措施缺失、失效或者弱化,可能造成大面積停電、重大人員傷亡、重大經濟損失等嚴重后果的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作業場所或者作業環境的其他不安全因素和安全管理上的缺陷。
電力企業承擔重大隱患排查治理主體責任,按照本規定開展重大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地方電力管理部門負重大隱患治理監督管理責任,按照本規定對電力企業重大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開展監督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電網或電力設備設施出現的下列任一項情形判定為一項重大隱患:
并入220 千伏以上電壓等級電網的風電場、光伏電站、電化學儲能電站不具備國家標準規定的低電壓穿越能力、高電壓穿越能力、電壓控制能力、動態無功支撐能力和頻率運行適應性,或未按電力調度機構要求將有功功率控制系統、無功電壓控制系統投入運行,或未按國家標準要求完成并網試驗。
詳情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41號
《電力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及治理監督管理規定》已經2026年3月16日第29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主任:鄭柵潔
202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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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國家發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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