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高靖凱)王先生(化名)駕車到某大廈購物,將車輛停至該大廈地下停車場。當王先生駕車駛離時,停車場出口卷簾門將小客車車頂天線砸壞,王先生為修理車輛損失花費2958元,故訴至法院,要求大廈物業公司及大廈業主公司共同賠償修車損失2958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判決大廈物業公司賠償修車損失2958元。
王先生訴稱,當他駛出大廈地庫時,涉案車輛被停車場出口處卷簾門砸到頂部,造成車頂天線損壞。他多次與大廈物業公司聯系賠償事宜未果后,將涉案車輛送修,發生維修費2958元。他停車發生停車費3元,發票由大廈業主公司開具,故王先生主張由大廈物業公司與大廈業主公司共同賠償修車損失。
大廈物業公司辯稱,公司不確認王先生所述賠償費用是由卷簾門導致。大廈業主公司辯稱,該損失與業主公司無關,公司不確認王先生所述賠償費用是由卷簾門導致。
海淀法院經審理查明,王先生駕駛的車輛被大廈停車場出口處卷簾門砸壞車頂天線,王先生在4S店修理共發生維修費2958元。
大廈物業公司、大廈業主公司主張對事故發生經過不清楚,不認可車輛損失由卷簾門造成及損失范圍,但未提供相應證據。大廈物業公司認可案發時停車場的經營權及卷簾門的控制權都由該公司享有。另查,該大廈業主委員會與大廈物業公司簽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將該大廈范圍內地下停車場委托大廈物業公司管理,物業服務期限為五年。
法院經審理認為,大廈物業公司作為案涉停車場實際經營者,具有卷簾門的控制權。因卷簾門掉落造成涉案車輛損失,王先生為此支付維修費2958元,大廈物業公司對損失內容、維修范圍不認可,但未提供反駁證據,法院對大廈物業公司答辯意見不予采信。故王先生請求大廈物業公司賠償車輛損失2958元的訴訟請求,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大廈業主公司雖然向王先生開具停車費發票,但此關系為合同法律關系。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大廈業主公司與大廈物業公司存在共同侵權行為或者大廈業主公司有損害車輛的侵權行為,在無法律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情形下,大廈業主公司并非侵權人,亦非賠償義務人,法院對大廈業主公司答辯意見予以采納。王先生請求大廈業主公司共同賠償車輛損失的訴訟請求,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海淀法院判決大廈物業公司賠償王先生車輛損失2958元。本案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現已生效。
編輯 劉倩 校對 李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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