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底,施女士委托朋友去喀什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發(fā)來的查詢結果是:喀什范圍內其名下已無任何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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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由當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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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由當事人提供)
施女士實地調檔發(fā)現2025年9月18日至24日間,名下位于喀什的7套共有產權房竟全部被單方轉移到前夫彭某某一人名下,其中一套已轉移至案外人名下。喀什市不動產中心無視共有產權不動產登記“共同申請,權屬無爭議”的受理原則,僅憑彭某某提交的民事調解書就受理了其單方申請,在未通知施女士到場、無法院協(xié)執(zhí)通知、甚至施女士此前已多次書面告知產權糾紛的情況下,6天內便為彭某某完成全部7套房產過戶。
至此,施女士不僅喪失了督促彭某某履行澳洲房產義務的重要保障,同時因民事調解書不被澳洲法律承認,施女士稱根據澳洲相關法律,彭某某不履行過戶義務就意味著施女士無法按民事調解書獲得其海外房產權益,損失財產價值估約人民幣400萬元+。
一切回到2021年5月18日,彭某某與施女士經蘇州法院調解離婚,彭某某分得國內房產,施女士分得包括兩套澳洲房產。鑒于國內法院不能強制執(zhí)行海外房產,離婚調解文件包括《民事調解書》和同步生效的《調解筆錄》,明確“雙方互相配合辦理過戶;彭某某必須先履行完成澳洲房產的配合義務,施女士才需配合過戶其國內房產”。互負義務先后履行是規(guī)避執(zhí)行風險的關鍵措施,這一約定構成了本案司法調解的基石,也得到后續(xù)司法裁定的反復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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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由當事人提供)
2022年1月之前,雙方完成了除喀什7套合同以外的國內房產過戶,其中成都房產、吳江房產合同均由蘇州法院強執(zhí)及所在地法院協(xié)執(zhí)過戶;澳洲房產因彭某某違約始終未歸于施女士名下。
喀什7套購房合同2023年產權首登在彭、施名下,為兩人共有;2024年彭某某仍未履行己方義務,反向蘇州法院申請強執(zhí)喀什房產,法院依法駁回彭申請,其裁定書再次明確互負義務的先后順序,重申喀什房產的擔保性質——彭未履行澳洲義務前,喀什房產不得過戶。
疑點一:同類案件處置標準不一,法規(guī)適用偏差,侵害合法權益
事發(fā)后施女士聯(lián)系喀什不動產交涉,面對質疑,其中心主任楊某稱,彭某某提交的民事調解書為法院出具“生效法律文書”符合《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14條單方申請情形,受理屬于依法履職。
首先,生效“民事調解書”雖被列入《條例》第14條單方申請情形,但其所指是“直接改變原物權關系”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本案“民事調解書”是基于雙方合意達成的財產協(xié)議,雙方互負過戶義務有明確“雙方互相配合過戶”的條款,法院的民事調解書并未直接改變原有物權關系,屬于不可單方申請的情形。其次,喀什房產在2023年首次登記為共有產權時已公示。
此外,同一份民事調解書涉及的成都房產、吳江房產合同,均由蘇州法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委托當地法院協(xié)執(zhí)完成過戶。唯獨喀什房產不受“互相配合”的條款制約,脫離蘇州法院的執(zhí)行范圍,被喀什不動產登記部門依單方申請轉移登記。
“依申請登記”和“共同申請”是不動產登記的基本原則,喀什不動產將民事調解書“雙方互相配合”解釋為“單方權利”偏離適用法規(guī),明知有權屬爭議卻“依職權”主動介入,隱瞞施女士擅自變更物權狀態(tài),侵犯了施女士個人意愿和財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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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點二:司法文書失去執(zhí)行力,行政履職逾越法定權限
喀什不動產的行政行為,與蘇州法院2021年民事調解書中雙方互相配合的約定相悖,未遵照調解筆錄中關于雙方義務先后履行的既定內容,同時與2024年法院駁回相關過戶強制執(zhí)行申請的執(zhí)行異議裁定內容存在沖突。
2026年4月14日,施女士接通了新疆廣播熱線反映情況,主持人現場連線喀什地區(qū)自然資源局督察執(zhí)法部門專員,他表示法院的調解書應該是要雙方配合過戶,但為解決群眾登記難的問題會有一些綠色通道,本案是否符合條件調查后向當事人解釋。但至今無人聯(lián)系施女士。
疑點三:審核查驗“集體失明”,將登記爭議主動推入訴訟程序
根據《條例》第18條查驗責任,既應查驗申請是否違法,也應查驗與申請內容是否一致。然而,喀什7套過戶底檔中都有一份2021年蘇州法院的執(zhí)異裁定書“新疆房產過戶尚需施女士配合,彭某某承諾如不履行澳洲義務愿意承擔任何處罰”,這與申請內容自相矛盾;且案涉房產首發(fā)產證日期與此材料也不一致,7套房產11名經手人竟一路綠燈。
根據《條例》第19條,登記機構對可能有權屬爭議或涉及他人利害關系的申請,可以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單位進行調查。
而事發(fā)后登記中心主任楊某面對問責,卻表示所有房產過戶之前法務已經審查,不必告知利害關系人和蘇州法院;后施女士懇請依法更正遭到拒絕,楊某表明“僅受理異議登記并告知15日內需提起訴訟,否則登記將失效”;
喀什不動產此行為導致施女士陷入被動局面,致使其面對信息不明且關系復雜的行政訴訟程序,一旦敗訴,過戶的結果則會通過法律程序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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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由當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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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點四: 處置結果顯失公平,行政行為引發(fā)權益失衡問題
本次不動產登記行為,致使離婚雙方當事人權益處置嚴重失衡。
一邊是免除涉案房產的履約擔保責任,不僅讓彭某某逃避其法律義務,提前實現全部權益,還獲取了本屬于施女士的400萬+海外資產份額的可能性;
一邊是施女士喪失了督促彭某某履行澳洲房產義務的所有擔保措施,遭遇巨額財產被侵占的損失;手握法律文書卻面臨艱難維權的困境;
數月來施女士孤身奔走往返于蘇州與喀什之間,被迫踏上二次維權的漫漫長路。高昂的訴訟成本使其面臨巨大的經濟壓力,期間彭某某還以電話微信的方式謾罵威脅,精神施壓;施女士連同整個家庭被重壓在層層堆疊的烏云之下。
本事件的社會效應及呼吁
施女士的遭遇,不僅僅是400萬+的損害,更是對行政履職的拷問。不動產登記是核心行政權力,掌握著公民最重要的財產,每一份產權登記都應經得起法律與良知的雙重檢驗。若登記機關可以違背生效法律文件,將“雙方互相配合”解釋成“單方權利”,僅依據單方申請即辦理權屬登記、處置相關財產權益,那么此后同類事件產生爭議,又將造成相關權益人損失。
施女士的維權求的是法律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懇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相關部門積極介入,啟動行政糾錯程序依法凍結涉案房產;懇請相關司法部門秉持天平在肩的社會責任,捍衛(wèi)司法公正;懇請全社會公眾監(jiān)督,守護社會公平正義,讓本案撥云見日還受害人施女士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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