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我們來聚焦一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審改判無罪判決,讓一名企業負責人從十五年的重刑陰影中走了出來。這場歷時八年、歷經一審、二審、申訴、最高法指令再審的司法長跑,最終以“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觀上未造成國家稅款損失,不宜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罪處罰”的裁判要旨畫上句號,為司法實踐中如何準確認定本罪的構成要件劃清了邊界。本案由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改判,入選最高人民法院入庫案例(2023-16-1-146-001)。
在這起案件中,被告人王某某系某煤炭貿易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為應對上級單位的年度審計,他經人介紹聯系了山東某冶金科技公司,在沒有真實煤炭貨物交易的情況下,安排三家公司簽訂購銷合同、進行銀行資金循環周轉,形成1.08億余元的銀行流水,并循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三家公司均在稅務機關完成了稅款認證抵扣。一審法院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二審裁定維持原判。王某某之子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最高法指令河北高院再審。2023年9月8日,河北高院再審改判王某某無罪。
那么,判決無罪的理由是什么,都遵循了哪些司法邏輯?
一是目的犯限縮解釋:從“行為犯”到“目的犯”的實質回歸。
再審法院明確指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危害實質,在于通過虛開行為騙取抵扣稅款。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騙取國家稅款的目的,即使實施了虛開行為,也不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王某某安排循環開票,是為了將舊賬轉為新賬、應對上級集團公司的年度審計,多位證人證言、資金流向記錄均證實,沒有任何一筆稅款進入王某某個人賬戶,不存在騙稅的利益驅動。再審法院穿透了“無真實交易”的形式,抓住了“無騙稅目的”的實質,將商業上的粉飾報表行為與刑法上的騙稅行為作了清晰切割。這一裁判要旨,為同類案件中主觀故意的認定確立了黃金標準。
二是結果要素實質審查:拒絕“有虛開即犯罪”的機械公式。
司法解釋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但再審法院沒有止步于“虛開行為”這一形式判斷,而是進一步審查行為的實質危害性——是否造成了國家稅款損失。本案中,三家公司環開環抵、閉環抵扣:濟南某能源公司為某煤炭貿易公司虛開,某煤炭貿易公司為山東某冶金科技公司虛開,山東某冶金科技公司又為濟南某能源公司虛開。每一家的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基本持平,整體應納稅額接近于零。再審法院綜合判斷后認為,整個流程環開環抵、閉環抵扣,未造成國家稅款的流失。這一判斷傳遞出清晰的司法態度: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成立,必須審查是否造成稅款損失的實質后果,絕不能機械套用“有虛開行為就入罪”的形式邏輯。
三是刑法謙抑與法益保護:行政違法不等于刑事犯罪。
再審法院在裁判理由中專門指出:有相當部分虛開行為的目的已不是騙取國家稅款,且有些虛開行為并未給國家稅款造成損失,這與為騙取抵扣稅款的虛開行為在社會危害性上有顯著不同,超出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立法目的。王某某的行為固然違反了發票管理法規,但行政法上的違規抵扣,不等于刑法上的造成稅款損失。在行政手段——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處以罰款——足以規制的情況下,刑罰不應輕易動用。再審法院改判無罪,正是對“行政優先、刑事兜底”原則的尊重,也是對罪責刑相一致原則的堅定捍衛。
河北高院以專業和擔當,頂住了“無真實交易虛開”的形式主義壓力,作出了這份標志性判決。它不僅糾正了個案冤錯,更體現出對刑法謙抑原則的深刻理解和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司法護航。正如判決所揭示的邏輯:不能將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簡單等同,更不能將沒有騙稅目的、未造成稅款損失的行為錯誤入罪。
難能可貴的是,面對1.08億元巨額流水、三家公司循環開票的“復雜表象”,法院并未被“數額巨大”綁架,而是穿透形式看目的,穿透行為看結果,穿透行政違法看刑事法益。讓公眾看到:司法不應是簡單的“對號入座”,而應是對法律精神的深度審視。
我們應該為河北高院堅守法律底線、捍衛司法理性的勇氣喝彩!向作出再審無罪判決的法官致敬!為長期堅持申訴、不懈追求正義的辯護律師點贊!
無罪判決,既是法治進步的生動注腳,也是對每一位司法工作者堅守初心的最好致敬!
謝謝!@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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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游濤,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本科、碩士,中國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從事審判工作十九年。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還曾任某網絡科技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北大、清華等邀請講座;連續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余篇,在《法律適用》《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發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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