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時報
一場洪水,泡壞了一批快遞件。面對客戶索賠,海南瓊海一快遞承包商不是積極處理,而是直接停止經營,一走了之。快遞區域總代理公司只好墊錢賠償客戶,臨時租場地、派新人接手業務。事后,總代理公司將承包商起訴至瓊海市人民法院,要求賠償損失和違約金。近日,瓊海市人民法院對這起快遞承包合同糾紛案作出判決,承包商賠償總代理公司經濟損失4.6萬余元,支付違約金2萬元。
案情:
快遞網點被洪水浸泡
承包商“跑路”
某公司是某通快遞的瓊海市區域總代理。2024年5月30日,某公司與王某簽訂《某通快遞承包合作合同》,將瓊海市某區域的快遞業務承包給王某,由王某自負盈虧。合同期限3年,王某交納保證金2萬元(先交1萬元,剩余從服務費中扣)。合同約定:如王某擅自解除合同或以停止經營等方式停止履行義務,需支付違約金20萬元。
2024年10月底,瓊海市某鎮突發洪災。王某的經營場所被洪水浸泡,大量快遞件被損毀。王某在洪災后沒有積極處理客戶投訴、賠償損失,直接停止經營,不再派送和接收快遞件,玩起了“失蹤”。客戶紛紛投訴、索賠,上級公司要求某公司先行賠付客戶損失。
某公司只好臨時租賃場地、另派員工接手該區域的快遞業務,同時代王某墊付了客戶快遞件損失。經系統結算,扣除王某的保證金1.3萬元后,還差4.6萬余元需要某公司自行承擔。某公司還因為臨時租場地、裝設備等花費了1萬余元。
某公司處理完賠償事宜后,將王某訴至瓊海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向王某索賠經濟損失7萬余元及違約金5萬元(合同約定20萬元,某公司主動降至5萬元)。
法院:
承包商未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賠償損失并支付違約金
瓊海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王某在洪災后停止經營,不再履行合同義務,以自己的行為表明解除合同,應予解除。雖然快遞件損壞的直接原因是洪水,但是王某作為承包人,負有妥善保管快遞件的義務。洪災發生后,王某未采取任何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也未積極處理客戶索賠,導致客戶損失由某公司承擔。該筆錢款,王某必須賠償。
法院認為,王某停止經營后,某公司作為區域總代理,有義務采取補救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如及時派送積壓快遞件)。這些費用是某公司履行自身義務產生的,不能要求王某承擔。王某單方解約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但考慮到王某已交納保證金2萬元,且洪災是誘因,如果按20萬元判罰顯然過高。瓊海法院酌情將違約金調整為2萬元(保證金數額),既體現了對違約行為的懲戒,也符合公平原則。
最終,瓊海法院判決:解除雙方合同,王某賠償某公司經濟損失4.6萬余元、支付違約金2萬元,并駁回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
自然災害不可抗力不是“免責金牌”
未履行減損義務仍需擔責
海南瑞來律師事務所律師符雯妃表示,很多人認為,只要是自然災害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就可以完全免責,這是一個常見誤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同時規定了減損義務——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同樣,違約方也有義務采取合理措施減少損失。
符雯妃表示,該案中,洪災屬于不可抗力,但王某在洪災后未對快遞件采取任何防范和補救措施,直接“撂挑子”跑路,導致損失進一步擴大。這部分擴大的損失,不能免責。法院判決王某賠償某公司代為賠付給客戶的4.6萬余元,就是因為這筆損失與王某的消極應對有直接因果關系。另外,合同約定違約金20萬元,但法院最終只支持了2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該案中,法院綜合考慮了不可抗力因素、王某已交納保證金2萬元等因素,將違約金調整為2萬元,體現了公平原則。這也提醒合同當事人:違約金不是“越高越好”,約定過高的違約金可能無法獲得法院全額支持。
符雯妃提醒,天災不可控,但人可有所作為。遇到不可抗力情況,應及時采取防范和減損措施,主動與合同相對方溝通,協商解決方案。切勿以“不可抗力”為由“一走了之”,否則將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同時,作為發包方,在承包人違約后也應積極采取補救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擴大部分無法向違約方追償。
作者:李成沿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