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碳普惠減排量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吉林省碳普惠減排量管理,保護各參與方的合法權益,保障吉林省碳普惠體系健康有序運行,依據《吉林省碳普惠體系建設工作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碳普惠減排量是指在吉林省碳普惠平臺“碳惠吉林”匯集的公眾減排行為產生的減排量,以下簡稱“減排量”,其最小單位為1噸二氧化碳當量(tCO2e)。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減排量核算、核證、備案、交易、注銷等活動和碳積分轉換、記錄、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對核證減排量進行備案管理。
第五條 “碳惠吉林”運營主體負責碳普惠場景開發、碳賬戶建立、減排量核算與交易、碳積分核算與發放及平臺維護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減排量管理
第六條 “碳惠吉林”運營主體應委托專業技術服務機構對減排量進行核證并出具核證報告。
第七條 “碳惠吉林”運營主體應向省生態環境廳提交碳普惠減排量備案申請及減排量核證報告。通過備案的減排量可用于捐贈或交易。
第八條 碳普惠交易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的原則。
第九條 減排量交易由“碳惠吉林”運營主體負責組織,采取協議出讓方式進行,減排量因交易發生改變的應予以核減。
第十條 減排量按照《吉林省碳普惠體系建設工作方案》或其他有關文件規定的渠道消納后,應在“碳惠吉林”予以注銷,不得重復使用。
第三章 碳積分管理
第十一條 “碳惠吉林”平臺依據吉林省生態環境廳公布的碳普惠方法學,對用戶低碳行為減排量進行核算,并轉換成碳積分記錄并發放至個人碳賬戶。
第十二條 碳積分可在“碳惠吉林”平臺兌換商品與服務,或用于低碳公益捐贈。
第十三條 碳積分有效期自到賬之日起計算,最長不超過5年。
第十四條 “碳惠吉林”平臺不得擅自將用戶的碳積分轉移或注銷,用戶不得將個人碳積分進行轉讓或交易。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碳惠吉林”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碳普惠場景清單、碳普惠減排量備案與交易、注銷等信息,鼓勵社會公眾監督。
第十六條 “碳惠吉林”運營主體應建立健全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依法保護用戶隱私與數據安全。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碳積分:是指根據個人低碳行為核算的減排量,按碳積分換算規則折算形成的激勵積分。
(二)碳積分換算規則:是指“碳惠吉林”平臺將個人低碳行為核算為減排量,并折算為碳積分的依據和標準。
(三)碳積分商城:是指開展碳積分權益兌換的線上服務系統。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6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年。
來源:吉林省生態環境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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