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帖不點名,用“某某”或字母縮寫,就能安全“吐槽”了?借助抽獎引導轉發,打著“吃瓜互動”幌子就能免于擔責?這種認知完全錯誤!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名譽權糾紛案,給這種“擦邊球”式侵權敲了警鐘:即使表達方式隱晦,只要能被識別出來,就要承擔責任;而用抽獎帶節奏導致侵權擴大的,屬于加重情節。
“影射式發帖+不限圈抽獎”
演員甲某某和乙某某,均為公眾人物。丙某是乙某某的鐵粉,卻是甲某某的“黑粉”,他在某社交媒體上多次發帖,用“甲X某劣跡藝人”“臭名昭著”等字眼,還配上“詐騙素人錢財”“挑唆素人吃藥”等圖片。
光發帖還不夠,丙某又搞起“不限圈抽獎”,號召大家轉發、拿出所謂“維權證據”,轉發過5000還繼續加碼。短時間內,這些內容獲得大量轉發評論。
對此,甲某某認為其名譽嚴重受損,將丙某告上法庭。丙某卻辯稱:自己沒點名,且話題屬于正常討論和評價,屬于合理輿論監督。
法院認定構成侵權
法院指出了幾個關鍵問題:
首先,不點名不代表沒指向。法院認為,認定言論指向,不在于有沒有完整點名,而要結合言論內容、發布背景、話題以及公眾認知習慣等進行綜合判斷。本案中,雖然用的是“甲X某”,但結合話題標簽,足以讓人明白說的是誰。
其次,不是說什么都能算“正常討論”。使用“劣跡藝人”“臭名昭著”等詞匯,明顯貶損他人人格,已超出合理評價限度。關于“詐騙素人錢財”“挑唆素人吃藥”等內容,丙某拿不出證據,也沒有核實,這些信息一經傳播,足以顯著降低甲某某的社會評價。
再次,抽獎可以被認定為加重情節。法院認為,普通人沒有調查職權,不能以征集“線索”“證據”為名,動員公眾傳播未經核實的負面信息。丙某通過“不限圈抽獎”激勵轉發評論,客觀上導致侵權結果擴大,屬于加重情節。
最終,法院判決丙某賠禮道歉、賠償合理開支,二審維持原判。
“隱晦”不是擋箭牌
“案涉言論是典型的侵權人采取“含沙射影”暗指他人的行為。”法官庭后表示,如果指向的特征要素足以讓受眾意識到和特定對象高度對應,導致其社會評價降低,同時滿足其他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同樣構成名譽權侵權。
怎么判斷“含沙射影”夠不夠具體?法官給出了幾個標準:
●看言論是針對泛化對象,還是依附于具體事件、人物背景;
●是否包含能識別身份的特征,如職業身份、參與作品、相關事件等;
●對應關系是否達到足以識別的程度,不要求唯一、排他,只要一定范圍內的受眾能識別出來,就具備了指向性;
●如果熟悉背景情況的受眾能夠自然將言論與特定主體聯系起來,則說明該言論具有實際指向。
法官提醒,公眾人物因為關注度高,對公眾評論確實負有更高程度的容忍義務,但這不是無底線的。法律保護基于事實、出于公益、保持理性的評論空間,而非以情緒宣泄為主導、以惡意傳播為目的的負面標簽與人身攻擊。
簡而言之:吐槽可以,造謠不行;評論有界,隱晦不是擋箭牌。如果通過抽獎等方式帶節奏、擴散未經核實的信息,不僅要對內容負責,還可能因傳播方式不當,承擔更重的法律責任。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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