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女子阿紅三個月沒來月經,去中醫館三次都被診斷為“月經后期、氣血虧虛”,吃了大量中藥和感冒藥后才發現自己已懷孕5個月。因擔心藥物影響胎兒,她忍痛引產,要求中醫館賠償2.7萬元。醫館卻辯稱:是你自己說月經不調,我們按常規開藥,憑什么賠?這事從法律上到底誰有理?本文從事實經過、法律分析和責任認定三方面講清楚,最后邀請你一起討論:醫館該不該賠?賠多少合適?
來源:綜合自福建福州某中醫館糾紛事件報道
一、3個月沒來大姨媽,她以為是月經不調,結果卻攤上了大事
福州的阿紅最近幾個月過得挺糟心。她算了一下,自己已經整整3個月沒來大姨媽了。作為一個女人,她心里發慌:是不是卵巢早衰了?會不會老得快?越想越怕,她趕緊跑去看中醫,想好好調一調。
到了中醫館,她跟醫生說自己“月經不調”。醫生問診、把脈,三次診斷結果都一樣:月經后期,氣血虧虛。開的藥也都是調經補氣的中藥。
阿紅也沒多想,覺得醫生說得對,回家老老實實喝藥。可一個多月過去,大姨媽還是沒來。更難受的是,她還感冒了,又吃了不少感冒藥,包括頭孢之類的西藥。
折騰了一兩個月,藥沒少吃,身體卻越來越不舒服。阿紅終于坐不住了,去醫院做了個全面檢查。結果一出來,她整個人都懵了——
她懷孕了,而且已經5個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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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吃了那么多藥,孩子不敢要,她要求醫館賠2.7萬
阿紅又喜又悲。喜的是自己不是生病,是有了寶寶;悲的是,這幾個月她吃了一大堆中藥、西藥,誰也不敢保證這些藥對孩子有沒有影響。
她思來想去,不敢拿孩子一輩子的健康去賭,最后忍痛做了引產。一個5個月大的胎兒,說沒就沒了,身體和心理的傷害都很大。
阿紅越想越委屈:我去你中醫館看了三次,你們望聞問切都做了,怎么就沒一個人看出我懷孕了呢? 如果早點發現,她根本不會吃那些藥,也完全可以留住孩子。
她找到中醫館,要求賠償檢查費、引產費、康復費一共2.7萬元。
但中醫館不干了:“你當時說的是月經不調,我們當然按月經不調來治。你后來吃西藥、決定引產,跟我們開的那些中藥有啥直接關系?”醫館表示,最多出于人道主義賠1萬塊錢。
阿紅不服氣,找了記者和衛健部門介入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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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分析:中醫館到底有沒有責任?能不能免責?
咱們先說結論:中醫館有明顯過錯,不能免責,應該賠。
第一,中醫館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
根據《民法典》第1218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一個育齡女性,三個月沒來月經,作為中醫館的醫生,首先就應該想到“懷孕”這個最常見的可能性。這不是什么高難度診斷,而是最基本的常識。三次診斷,沒有一次提出懷孕的可能,也沒有任何提醒,這就屬于明顯的診療過錯。
第二,中醫館不能拿“患者自己說是月經不調”來當擋箭牌。
醫館反復強調:是阿紅自己說月經不調,我們才那樣治的。
這個說法在法律上站不住腳。患者可以描述自己的癥狀,但專業的診斷責任在醫生身上。醫生說“患者沒提懷孕”,這恰恰是問題所在——醫生沒有主動去排查懷孕的可能。就像你去修車,說感覺輪胎沒氣,修理工不能只給輪胎打氣,而不檢查是不是有釘子扎了。
第三,醫館和阿紅引產的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阿紅正是因為中醫館沒有查出懷孕,才繼續吃中藥、后來又吃了西藥。當她發現懷孕時,已經吃了大量可能影響胎兒的藥物,不得不做出引產的決定。這個鏈條是清楚的。
醫館想引用《民法典》第1224條免責,說如果患者不配合、或者限于當時醫療水平難以診療,才不賠。但本案中,阿紅沒有不配合,查出懷孕也不是什么高難度醫療技術,所以免責條款不適用。
最終在調解下,雙方協商解決了賠償問題。雖然具體金額沒有完全公開,但法律上的責任歸屬是明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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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這件事給所有人都提了個醒
阿紅的遭遇,說起來真讓人唏噓。一個5個月大的孩子,就這么沒了。身體傷了,心里更傷。
對醫館來說,這是個深刻的教訓:不能只按患者說的“病名”去治,該排查的必須排查。尤其是育齡女性月經不來,查個懷孕是最基本的職業素養。
對普通人來說,也要留個心眼:如果身體出現異常,特別是大姨媽不來這種事,自己也可以先用驗孕棒測一下。不是說不信任醫生,而是多個確認,少個風險。
最后想問問大家:你覺得中醫館賠2.7萬多不多?如果是你,你會選擇留下孩子還是引產?歡迎在評論區說說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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