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份長沙市律師協會5月19日發起的愛心募捐倡議經媒體報道后,令很多人知道了當下律師的不易。
倡議顯示,湖南一律師事務所青年律師段某在辦案途中意外暈倒,經ICU救治8天后不幸離世,年僅39歲。根據媒體報道,更具體的情況是,辦案途中高血壓引發腦干出血,送醫救治無效后離世。
“愛心募捐倡議”中,“執業四年間,業務尚不充裕,日常奔波辦案之余,兼職跑網約車補貼家用,始終踏實努力、積極上進,從未放棄心中熱愛。”引發了很多人的共鳴,紛紛感嘆這位年輕律師的家庭擔當和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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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上述39歲律師的猝然離世廣為人知不同的是,同樣是在5月19日,律所發布的“訃告”顯示,1982年出生、上海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馬某某突發心源性猝死,經搶救無效去世,年僅44歲。
5月20日,北京市某律師事務所發布訃告,該律所合伙人律師王某某,因病醫治無效,于2026年5月17日離世,享年59歲。
有自媒體曾經統計了今年3月份各地律所公開發布的訃告后發現,僅是不到一個月的時間里,全國就有13位律師突然離世,其中10人不滿60歲。導致這么多中青年律師突發疾病離世的成因中,猝死是主要的“隱形殺手”。
很多人寫過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分析,不外乎將成因歸結于律師行業競爭壓力大,沒有案源的律師面對生計壓力,有了案源的律師迫于辦案壓力,再加上平日里缺乏健身鍛煉、健康監控等自身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而不自知,導致一旦遭遇貌似事情不大的突發情況,就會身體機能出現突發性的“熔斷”。
這些原因歸納的不可謂不正確,而且也是現實存在的安全隱患,但只是表面上的原因,個人認為,深層次的原因是,當下的律師行業乃至從業人員,正被很多人寄予了過高的期望。其中,包括了當事人、社會等業外人員,也包括很多律師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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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律師自身,是否正確的認識到行業現實的處境
可以不客氣的說,律師行業現在已經是飽和性、萎縮性行業。舉例說明,深圳市2025年律師行業發展報告顯示,2025年當地企業聘請律師從事法律顧問的數量,幾乎跟2024年持平,而同期當地律師的增長人數,仍保持了10.39%的兩位數增長。這意味著,僅是一年時間里,當地的律師競爭壓力就增長了10%。
不少律師近些年都在發文,最近這幾年,自己的法律顧問單位正在加速流失。有律師發文,自己問過顧問單位,并不是對律師的法律水平和服務結果不滿意,而僅是企業經濟效益的原因,保留律師的長期法律服務,已經成了奢侈品。
這是律師行業的外部環境和行業內環境,至于律師不得不面對的辦案環境呢?有法院人員表示,通過案件審理發現,現在越來越多的人,打官司不找律師代理案件了,以至于很是苦惱,當事人自學了法律,或是查閱了網上的資料,根本沒法進行系統性的法律溝通。
這些年,隨著人工AI的發展,律師行業屢屢被以替代率排名前幾位的職業而被亮起了紅燈,很多當事人有了案件,立馬就會在網上查閱法律資訊、咨詢人工智能,甚至是讓人工智能制定訴訟指南、預測司法結果。
在法院推行要素式起訴狀、答辯狀之初,有人撰文表示發現了律師行業新的商機,認為法院的如此要求,等于變相增加了律師的業務。可現實卻是,目前的很多法律智能工具,已經推出了可以將傳統訴狀一鍵轉換成要素式法律文書的功能。
很多律師在苦惱自己怎么沒有案源,當事人怎么如此高的要求,恐怕是因為自己對身處的行業局面,有些不甚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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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律師行業正在被很多人寄予了太多的法律期望
有律師發文感慨,不要再神話律師職業了。作為營銷策略,網上很多的普法視頻,正在上演著名義上是在幫律師則是害了律師的段子:當事人遭遇法律難題,或是自己有理說不清,或是案件即將敗訴,只要律師登場,三言兩語就可以扭轉局面,甚至翻案勝訴。
在某些法律行業的法律宣傳中,律師儼然是正義的化身、法律的代言人,在某些法律人的推介介紹里,動不動就是專業代理疑難案件,案件但凡勝訴,或是案件被取保、被判緩刑等,就是律師的功勞。
實際上,在當下絕大多數的司法案件處理中,律師的法律作用是很有限的,更多的律師作用是,幫著司法辦案人員溝通當事人、整理訴訟材料、提供法律建議而已。
司法辦案人員,才是案件辦案進程、案件結果的決定力量。視頻里,律師在法庭上侃侃而談;宣傳里的,律師可以在訴訟中反敗為勝;某些人心里的,律師也可以利用各種手段,左右案件結果等等,不過是很多人的一廂情愿而已。
真正的司法辦案,辦案人員大多都是在憑著司法經驗在辦理,很多案件不管律師怎么說,案件結果早就被辦案人員決定了。可當事人如果對律師的作用抱有過高期望的話,怎么轉換成對律師的壓力,另一方面,律師如果沒有對自身作用的清醒認識,也會造成自己的辦案壓力。
很多人都在感慨,最近幾年律師行業怎么會越來越不好干?如果明白了以上的這些近些年的變化,也許就能明白了很多,也會釋懷了不少吧!
最后,還是要對這么多英年早逝的青年律師表達悼念和惋惜,并請更多的律師理性的認識當下律師行業面臨的內外環境變化,不要給自己太多的壓力。環境的變化,真的不是律師所能決定的。
注:本文系“語人集法”系列同步原創文章,僅代表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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