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為何要為一個“偷騎”鄰居自行車的9歲孩子撐腰? 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庫公布的一則民事參考案例,引發關注——
案情顯示,陳某系9周歲的未成年人,與劉某均是某小區住戶。
某日晚,劉某的孩子將自行車停放在7幢樓下,離開期間被陳某騎走。陳某的奶奶看到不是自家自行車后責令陳某將自行車放回原處,陳某將自行車放回6幢樓下后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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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晚10時許,劉某上門到陳某家找尋遺失的自行車,雙方遂發生糾紛,劉某報警。民警出警后,對雙方進行法治教育,并在調解不成的情況下,告知雙方要理性協商,不得有任何過激言行,或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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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后的幾天,劉某在人數眾多的微信朋友圈、小區業主微信群、抖音主頁發布信息,稱“女兒的自行車被同小區9歲男孩偷走了”,并多次使用“小偷”“偷兒”稱呼陳某,使用“你就是個小偷”“小偷要吃飯了”“上梁不正下梁歪”“豬狗不如”“我會讓學校的人都認識你這個小偷”等侮辱、貶損的語言形容陳某,且信息明確載有陳某家的門牌號。
陳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劉某停止對陳某人格權、名譽權的侵害,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2.劉某賠償陳某精神撫慰金1.5萬元;3.劉某賠償陳某合理維權律師費損失5000元。
法院判決:立即刪除朋友圈并道歉
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律師費
2024年5月20日,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于作出民事判決:
一、劉某在判決生效之日立即刪除其在微信朋友圈發布的有關陳某的內容;
二、劉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其微信朋友圈、小區業主微信群、抖音號個人主頁向陳某賠禮道歉,以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存續時間不少于三日,具體內容須經法院審核);
三、劉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陳某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
四、劉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陳某支付律師費5000元;
五、駁回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后,劉某提起上訴。2024年9月10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認為,劉某的行為已明顯超出合理限度,對陳某的生活造成負面影響,降低了陳某的社會評價。劉某的網絡言論侵害了陳某的名譽權。
記者注意到,該案例公開后,有網友仍對事件詳情表示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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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有不少網友認為,劉某的行為確實“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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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日,紅星新聞評論發文稱,千萬不要以為,泄露一點個人信息無關緊要。對于一個成年人,如此不負責任的曝光,可能意味著“社死”;對于一個未成年人,看似輕描淡寫的“揭底”,更可能帶來排山倒海般的壓力,甚至人身危險。
幼吾幼以及人之幼,面對法院判決,劉某應當反思自己的做法。而這起案例,也值得公眾學習,對未成年人應多一分寬容,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
對此,你怎么看?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北京日報微信公眾號、紅星新聞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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