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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問題
當發包人進入破產程序,承包人的工程款債權及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行使期限將以什么時間作為起算點?
裁判要旨歸納
發包人進入破產程序后,承包人的工程款債權視為到期(加速到期),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的起算點,不以工程結算完成為必要,而應以承包人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的時間為起算點。
該權利行使期間為除斥期間,一旦經過即消滅實體權利。承包人必須在法定期限內,通過向管理人明確主張、及時提起確認之訴等破產法框架下的特定方式行權,否則將面臨失權風險。
案例解讀
案例一:優先權起算點為債權申報時間
重慶某建工公司訴重慶某裝備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114號
入庫編號:2023-16-2-115-012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判決明確指出:
"在發包人進入破產程序的情形下,承包人的工程款債權加速到期,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間以承包人債權申報時間為起算點,而不以工程款結算為必要。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間為除斥期間,一旦經過即消滅實體權利,故審定債權金額及再次申報優先受償權的行為并不能使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失而復得。"
破產程序中工程款利息的計算邊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武隆區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4日受理重慶某某裝備公司破產重整申請,故應收工程款應自2015年9月24日停止計息。"
案例二:合同解除情形下優先權自合同解除之日起算
指導案例73號:通州建總集團有限公司訴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別除權糾紛案
案號: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皖民一終字第00054號
入庫編號:2016-18-2-298-001
裁判要點: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視為解除的,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期限應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計算。"
法院理由: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繼續履行……涉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實際解除……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期限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計算。"
這為因破產導致合同解除情形下的優先權起算提供了明確規則。
實務指引
一、承包人的行權緊迫性與方式選擇
一旦知悉發包人進入破產程序,承包人應立即向管理人申報包含優先受償權主張的債權。
申報行為本身是重要的行權步驟。
- ? 若管理人對優先權不予確認,承包人須及時(通常在收到異議通知后)提起破產債權確認之訴
- ? 不可等待結算完成或依賴普通訴訟程序
- ? 否則易因超過除斥期間而失權
二、破產管理人的審查職責
管理人在審查工程款債權時,需主動審查承包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內主張了優先受償權。
對于以下情形,管理人可依法不予確認其優先權性質,將其列為普通債權:
- ? 在破產受理后較長時間才提出優先權主張
- ? 雖曾主張但未在合理期限內提起訴訟
三、權利主張的明確性與證據固定
承包人在向管理人申報債權時:
- ? 必須在申報文件中明確、書面地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而不僅僅是申報工程款數額
- ? 應保存好債權申報憑證、管理人出具的接收回執或審查意見通知書
- ? 保存后續提起訴訟的立案材料
以證明自身已在法定期間內積極行使權利。
*本文僅供法律實務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
邱富民
上海市建緯(北京)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合規與風控業務部 負責人
- 邱富民律師團隊深耕建設工程、公司股權、金融爭議及重大商事爭議解決領域,邱律師執業十八載,近兩年代理總標的額突破170億元。
- 團隊憑借卓越的專業素養,打造了多起行業標桿案例:代表性業績包括涉案39.15億元并入選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編司法解釋十大典型案例、最高法第239號指導性案例的新型爭議案;以及標的額達百億元并獲得一、二審全面勝訴的股權顯名糾紛案。
- 團隊秉持可視化系統思維與首創的“重大商事訴訟十五步法”,擅長還原復雜交易的商事本質,穿透法律迷霧。作為多家中國建筑20強及世界500強企業的長期法律伙伴,團隊致力于以嚴密的策略方案與頂尖的實戰經驗,為每一份商業價值鎖定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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