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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提問:
張律師您好,我家人和別人一起被認定共同受賄,現在心里最慌的是兩件事:一是聽說這種案子不是按自己分到的錢算金額,是按總額算?那我家人只拿了很少一部分,也會按總金額判刑嗎?二是他確實分得少、也不是主謀,這種情況能不能輕判?我們完全不懂這里面的規矩,越想越怕,麻煩您給講清楚。
張智勇律師解答:
這段時間接了好幾起共同受賄的咨詢,家屬的焦慮幾乎一模一樣——怕金額算多了、怕明明分得少卻判得重、怕自己家人當了“陪綁”。我特別理解這種無助,畢竟普通人根本分不清“犯罪總額”和“個人分贓額”的區別,也不知道分贓多少和量刑輕重到底怎么掛鉤。
今天我結合刑法、司法解釋和法院正規裁判規則,用最通俗的話把這兩個問題講透,不繞彎子、不夸大風險,只講合法合規的實務邏輯。
一、先講核心:共同受賄的金額,到底按什么算?
很多家屬的誤區是“我家人只拿了5萬,就該按5萬定涉案金額”,但法律和司法實務中,共同受賄和單獨受賄規則完全不同,遵循共同犯罪、部分行為全部責任法定原則。
1.基本原則:成立共同受賄共犯,一律按共同參與犯罪總額認定涉案金額,不按個人實際分贓額
依據刑法共同犯罪規定及最高法受賄案件裁判指導意見:只要二人以上有受賄共謀、利用職務便利共同為他人謀利、共同收受財物,所有參與的共犯,都對整體受賄總額承擔刑事責任,不以個人實際分到多少錢作為定罪金額標準。
舉個最常見的例子:
?甲和乙通謀共同為他人謀利,合計收受賄賂100萬,甲分得70萬,乙分得30萬;
?金額法定認定:甲、乙二人涉案犯罪金額均為100萬,不能分別按70萬、30萬單獨計算。
法理邏輯:權錢交易的危害后果是二人共同造成的,共犯之間承擔連帶責任,定罪量刑的數額檔次,統一以共同犯罪總額為準。
2.唯一法定特殊情形:不構成共同受賄共犯,才可按個人實際所得單獨認定
不存在不分主從犯、分開給錢就可以在共犯內部改按個人分贓算金額的例外。只有一種合法情形能按個人所得計算:
行為人事前無受賄共謀、未參與職權謀利核心環節、沒有共同犯罪合意,只是事后不知情收受他人給付的財物,不成立共同受賄共犯,僅對自己實際收受的金額單獨定罪處罰。
簡單概括:要么認定共犯、全案總額擔責;要么不認定共犯、只對自己收錢部分擔責,沒有中間變通算法。
3.實務里最容易踩的坑:無共謀、無參與核心環節,不能直接推定擔總額責任
很多家屬有誤區:只要拿了好處費、參與一點跑腿環節,就要對全部總額負責。
正規裁判標準:認定對總額負責,必須具備受賄共謀、明知是共同受賄、參與犯罪環節、具有概括犯罪故意
如果只是單純跑腿打雜、不知道款項是受賄贓款、沒有參與謀利和共謀,即便事后拿了少量補貼,也不構成共犯,無需承擔總額責任,不能一刀切推定擔責。
二、分得少的人,到底能不能輕判?
答案明確:可以在法定量刑檔次內從輕、減輕處罰,但不能突破法定數額量刑檔次降檔判刑,是否能輕判、從輕幅度大小,核心看三件事:主從犯角色、個人分贓數額、認罪悔罪及退贓情節。
1.先區分:主犯和從犯,是量刑核心分界
主從犯認定不以單純分贓多少為標準,主要看犯意發起、決策主導、職權掌控、贓款支配、核心環節參與程度:
主犯:發起受賄犯意、主動索賄、決策謀利事項、主導贓款分配、起核心主要作用的人;量刑按總額對應法定檔次,刑期相對更重。
從犯:被動參與、聽從安排、僅起輔助次要作用、未參與決策和核心謀利環節;法律規定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注:受賄數額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從犯,一般不適用免除刑事處罰,僅極端情節顯著輕微的個案才有可能免罰,不能作為普遍預期。
分得少、作用小,是認定從犯的重要考量因素,但不是唯一標準;實務中也存在分贓少卻是犯意發起者,仍被認定為主犯的情形。
2.分贓多少,決定從犯在法定檔次內的從輕幅度
共同犯罪總額決定法定量刑檔次(三年以下、三至十年、十年以上等),分贓多少不能改變量刑檔次,只影響同檔次內刑期輕重:
?分贓占總額比例極低、作用極小:從輕幅度大,符合條件可爭取緩刑;
?分贓比例中等、輔助作用一般:從輕幅度適中,可爭取較短刑期或緩刑;
?分贓數額接近主犯、參與環節較多:從輕幅度小,刑期貼近主犯。
舉例合規裁判邏輯:
3人共同受賄總額80萬,落入對應法定量刑檔次;A為主犯,刑期在檔次基準刑附近;B、C認定從犯,分贓更少的C比B從輕幅度更大,但二人均不能跳出80萬對應的法定量刑檔次隨意降檔判刑
3.做好這3件事,可進一步提升從輕幅度、爭取緩刑
在主從犯、分贓基礎上,以下情節是法院常態化從輕考量依據:
?全額主動退贓:退繳個人全部違法所得,配合涉案款項處置,是重要悔罪從輕情節;
?認罪認罰:全程如實供述、穩定認罪、不隨意翻供、配合辦案機關調查;
?犯罪作用低微:僅從事事務性跑腿、未參與謀利決策、未利用自身關鍵職權,可適度加大從輕力度。
同時明確:職務犯罪緩刑適用有嚴格法定條件,即便認定從犯、分贓少,若犯罪數額巨大、情節惡劣、社會危險性大,也未必能適用緩刑,不可盲目樂觀。
三、家屬現在最該搞清楚的3個關鍵問題
不用糾結能不能按個人分贓改算總額,先厘清3個核心事實,對案件走向至關重要:
1.家人在案件中的實際作用:是發起決策、主導謀利的核心人員,還是被動聽從、僅輔助跑腿的次要人員?
2.全案共同受賄總額多少、個人實際分贓金額及占比多少?分贓占比越低、作用越小,從輕空間越大;
3.有無不構成共同受賄共犯的空間:是否事前無共謀、未參與職權謀利核心環節,能否單獨定性、僅對個人所得擔責?
四、實務提醒:別犯這2個關鍵錯誤
1.不要抱有“在共犯內部爭取按個人分贓算金額”的幻想:只要法院依法認定構成共同受賄共犯,就必須按總額定涉案金額,沒有變通例外;辯護重點應放在不認定共犯、認定從犯、降低量刑情節上。
2.不要認為從犯身份全靠律師“爭取”:符合從犯法定構成要件的,法院應當依職權主動審查認定;律師的作用是梳理證據、論證作用地位,協助法院準確認定主從犯,為當事人爭取合法從輕處罰。
最后跟家屬說句實在話:共同受賄案件,犯罪總額鎖定法定量刑檔次,主從犯地位、分贓多少、悔罪退贓情節,決定檔次內最終刑期。家人分得少、不是核心主導人員,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符合條件可爭取緩刑,但不能突破法律規則過度預期免罰、降檔判刑。
刑事案件每一個事實細節、法律定性都直接影響判決結果。不要自行盲目解讀金額規則、猜測刑期,委托專業律師介入梳理共犯定性、地位作用、量刑情節,才能在法律框架內最大程度爭取最輕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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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伙人,現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深耕刑事法律實務29年,張智勇長期聚焦行賄類、職務犯罪、詐騙、經濟犯罪及監察留置程序的理論與實戰研究。早在2009年,他便帶領其領銜創辦的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率先完成‘全員、全業務’的刑事專業化轉型,將其打造為業內公認的西南地區專門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事務所。
執業以來,張智勇親自參與辦理各類重大疑難職務及詐騙、經濟類刑案500余件,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獲評“年度十大刑事辯護經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全文收錄。在實戰之外,他堅持“法理與實務雙向賦能”,受聘擔任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并在律所內部十余年堅持“集體討論全部刑案”制度。其結合二十余年一線實戰經驗撰寫的《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等實務成果,為重大刑事案件精細化辯護提供了重要的參考。
此外,張智勇律師常年堅持新媒體普法,全網關注者已突破600萬。面對這份海量的社會關注,他始終將其視為一種沉甸甸的社會責任與執業鞭策。通過持續輸出專業的實務經驗,他致力于打破復雜刑事案件中的信息壁壘,幫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認知,傳遞法律的溫度與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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