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朋好友相聚、同事聚餐,飲酒助興是常見的社交方式,但近年來因聚餐飲酒后發生意外引發的糾紛日益增多。
一、聚餐飲酒后出意外的,同飲者要擔責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共同飲酒行為本身是一種社交行為,并不產生法律上的義務,但當共同飲酒行為使他人處于危險狀態時,同飲者就產生了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這種義務來源于先行行為,即同飲者參與飲酒的行為,使醉酒者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減弱,增加了其發生意外的風險。因此,同飲者有義務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醉酒者遭受人身損害。如果同飲者未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導致醉酒者發生意外,就構成了過錯侵權,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哪些具體行為會導致同飲者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和大量的司法判例,同飲者的以下四種行為通常會被認定為存在過錯,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一,強迫性勸酒行為。強迫性勸酒包括使用 “不喝就是不給面子”“不喝不夠朋友” 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者在對方已經明確表示不能喝酒、身體不適的情況下,仍然強行灌酒。第二,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如果同飲者明知對方患有心臟病、高血壓、酒精過敏等疾病,或者知道對方正在服用頭孢類藥物等不能飲酒的藥物,仍然勸其飲酒,導致對方發生酒精中毒、疾病發作等意外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三,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回家或送至安全場所。第四,酒后駕車未進行勸阻。如果同飲者明知對方酒后要駕車,卻不進行勸阻,導致對方發生交通事故的,同飲者也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同飲者承擔責任的比例如何確定
在聚餐飲酒后發生意外的案件中,同飲者通常不會承擔全部責任,而是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比例的責任。
醉酒者本人的過錯程度是確定責任比例的首要因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醉酒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飲酒行為具有控制能力,應當預見到過量飲酒可能帶來的危險。如果醉酒者明知自己不能喝酒仍然大量飲酒,或者在飲酒過程中主動勸酒、拼酒,那么其本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就存在主要過錯,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同飲者只承擔次要責任。在司法實踐中,醉酒者本人通常需要承擔 60% 至 90% 的責任,同飲者承擔 10% 至 40% 的責任。
同飲者的過錯程度是確定責任比例的重要因素。不同的過錯行為,其嚴重程度不同,承擔的責任比例也不同。例如,強迫性灌酒的過錯程度明顯大于一般的勸酒行為,因此承擔的責任比例也更高。
聚會組織者的責任通常大于普通同飲者。聚會的組織者對參與聚會的人員負有更高的安全保障義務。組織者不僅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還要對整個聚會的安全負責。如果組織者沒有盡到提醒、勸阻、護送等義務,導致參與聚會的人員發生意外,那么組織者承擔的責任比例通常會高于其他普通同飲者。在司法實踐中,組織者通常需要承擔比普通同飲者高出 5% 至 15% 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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