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投保人重大過失未告知,但未告知事項與保險事故無因果關系,保險人不能免責。投保人陸某甲明知曾患雙側乳腺多發囊性占位卻未告知,構成重大過失違反如實告知義務。但該病癥屬良性病變、女性常見病癥,且投保前已消失;保險公司未能舉證證明該既往病史足以影響承保決定或費率提高,亦未能證明該病史對投保后所患肺癌的發生有嚴重影響。故保險合同解除條件未成就,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責任。
2.保險人解除合同需同時滿足“行為要件+結果要件“。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款,保險人解除合同除要求投保人違反告知義務外,還需證明未告知事項與其風險評估存在因果關系——即若知道該事項則不會承保或以其他條件承保。
3.重大過失情形下的拒賠需滿足“因果關系“要件。《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五款規定,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方可免責。反向推導:若未告知事項對保險事故發生沒有嚴重影響,則保險人仍應承擔賠償責任,但無需返還已收保費(對價平衡原則)。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陸某甲經體檢發現雙側乳腺多發囊性占位,BI-RADS2級;
2021年7月經乳腺B超檢查,結果顯示:雙側乳腺腺體實質光點增強,乳導管稍擴展,內未見明顯光團及占位。
2022年2月23日,某養老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在陸某甲投保前將《被保險人告知聲明書》PDF版通過微信發送其預覽,并告知其如實填寫既往病史。
2022年3月2日,陸某甲向某養老保險公司購買“某終身重大疾病保險A(2021款)“,保險金額30萬元,保險期間為2022年3月2日0時至終身。陸某甲在投保時填寫《被保險人告知聲明書》項下“3.被保險人是否曾/正患有下列癥狀、疾病:任何部位的癌癥、原位癌、肉瘤、良性或惡性腫瘤、陰影、腫塊、囊腫、贅生物、占位、結節?特別是甲狀腺結節、乳腺結節、肺部腫塊/結節或磨玻璃影、膽囊息肉“一欄時勾選了“否“。
投保后,陸某甲因病住院治療,被診斷為:右下肺惡性腫瘤微浸潤性腺癌,左上肺原位癌。陸某甲向某養老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該公司以陸某甲投保前存在病史,而其投保時未如實履行告知義務為由,解除了與陸某甲之間的保險合同,退還了相應的保險費,并決定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案件焦點】
1.陸某甲是否違反如實告知義務;2.某養老保險公司能否據此解除保險合同并免除保險責任。
【關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五百七十九條、第五百八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六條
【典型意義】
1.保險人行使合同解除權,必須同時滿足:①投保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主觀過錯;②未告知事項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即與風險評估的因果關系)。若保險公司無法證明未告知事項對其承保決定具有決定性影響,則解除權不成立。
2.保險法第十六條第四款(故意)與第五款(重大過失)設置了不同的法律后果:故意未告知的,無需證明與保險事故的因果關系即可拒賠;重大過失未告知的,必須證明未告知事項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本案中,乳腺囊性占位與肺癌在發病部位、病理性質、嚴重程度均不相同,關聯性不大,保險公司亦未舉證證明二者存在醫學上的因果關系,故不能免除賠付責任。
3.保險公司不能僅以投保人勾選“否“即主張解約拒賠,必須就“未告知事項是否影響承保決定“及“未告知事項與保險事故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若保險公司設置的詢問事項過于寬泛或概括,亦可能因詢問不明確而免除投保人告知義務。
4.投保人應秉持最大誠信原則如實告知,但亦無需對保險人未詢問的事項主動告知,且對于已治愈、與保險事故無關聯的既往病史,即使未告知,亦不一定導致拒賠后果。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如下:
某養老保險公司支付陸某甲保險金300000元及利息。
二審判決如下:
因陸某甲同意扣減,故應從保險金中扣減某養老保險公司已退還的保險費。
某養老保險公司支付陸某甲保險金289020元及利息。
【案例來源】
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桂08民終【】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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