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使用電子產品、不良用眼習慣、基礎疾病等因素,極易引發眼部疲勞及各類眼部問題。在此背景下,“護眼貼”成為消費者緩解眼部不適的常用選擇。
近日,新京報消費研究院調查發現,電商平臺在售的多款二類醫用護眼貼存在宣傳亂象,諸多商家突破醫療器械注冊備案范圍,借“醫用”名頭宣稱產品“可治愈近視散光、消除飛蚊癥與白內障、根治干眼癥”;同時存在貨不對板、醫療器械與保健用品混發、同一械字號產品宣稱不同功效、濫用“藥監認證”話術誤導消費者等問題。
眼科醫生明確,近視、白內障、飛蚊癥、干眼癥等眼部問題,均無法通過外用護眼貼治愈;法律專家指出,商家此類營銷行為涉嫌違反廣告法及醫療器械監管相關法規,已構成虛假宣傳。
二類醫療器械暗示“可改善、治愈近視散光”
新京報消費研究院調查發現,多家店鋪的二類醫用護眼貼存在借話術暗示、宣稱可改善甚至治愈近視散光的違規行為。近日,記者在某購物平臺“甘醫生旗艦店”看到,一款醫用護眼貼銷售頁面標注“專攻學生近視散光 重回5.2”等內容宣稱產品可矯正近視;同時使用“藥監認證”話術博取消費者信任。不過,當記者咨詢該產品是否對近視有效時,店鋪客服未正面回應,僅表示產品可緩解視疲勞。
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二類醫療器械實行注冊管理。產品取得國家藥監局注冊證,僅能代表產品安全、質量合規,并非官方認證產品具備治療功效,法律層面也無“藥監認證”這一官方概念。
今年4月底,在“藤石制藥旗艦店”,記者發現一款醫用護眼貼直接標注為“散光近視貼”。客服明確表示,產品對散光、近視有良好改善效果。“本桑醫學研究旗艦店”相關產品則在頁面宣傳“專研近視散光問題”“告別近視問題”,還根據近視程度劃分套餐。該店鋪內,同款產品另一鏈接,同樣將該產品的功效指向近視,寫著“視力重回5.2”“每天15分鐘 和近視說拜拜”,并羅列多項數據:假性近視改善率98.63%認可、裸眼視力提升97.3%認可、眼軸發育逆轉率99.21%認可。頁面底部以小號字標注“數據來自品牌及合作機構評估,實際效果因人而異”,記者咨詢客服后,對方確認堅持使用產品可降低近視度數。
針對近視矯正相關宣傳亂象,2019年國家衛健委、市場監管總局等6部門已聯合發布通知明確:在當前醫療技術條件下,近視無法治愈,僅能通過科學用眼、增加戶外活動、減少近距離用眼等方式預防、控制和減緩。北京中西醫結合醫院眼科醫生馬曉敏解釋,近視主要分為軸性近視和屈光性近視,90%以上為軸性近視,因眼軸過長導致,屬于眼球壁物理性拉伸的不可逆結構改變;屈光性近視源于角膜、晶狀體曲率異常,同樣是眼部結構性問題。散光則是角膜、晶狀體表面球面形態異常所致。護眼貼僅能作用于眼周淺表組織,無法觸及、改變眼球深層結構,根本無法矯正近視、散光。
新京報消費研究院顧問專家、北京中醫藥大學衛生健康法學教授鄧勇指出,商家宣稱護眼貼可治愈近視、逆轉眼軸,屬于法定虛假宣傳。國家多部門已明確近視、散光無法治愈、逆轉,眼軸發育也不可人為干預。商家將二類醫療器械注冊證偷換為“藥監認證”,刻意混淆行政許可與功效認證的界限,借用監管公信力誤導消費者,屬于引人誤解的不正當宣傳,違反廣告真實性原則。同時,商家公示的各類超高眼部改善數據,僅來自品牌合作機構內部評估,無權威臨床試驗支撐,真實性、科學性無法核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醫療器械禁止宣傳有效率、改善率類營銷數據,商家以頁面夸大數據搭配底部免責小字的方式規避責任,屬于無效規避。
違規宣稱能治白內障、消除飛蚊癥
除針對近視、散光矯正的宣傳外,多款醫用護眼貼還違規宣稱可治療白內障、消除飛蚊癥。3月26日,記者在某購物平臺“法鉑曼旗艦店”發現,一款二類醫用護眼貼銷售頁面標注“專攻飛蚊癥”“清濁消影 不見飛蚊”,針對飛蚊黑影、重影模糊、青光眼、白內障等問題進行宣傳,并詳解飛蚊癥發病原因、癥狀及危害。客服向記者確認,該產品可針對性改善白內障、飛蚊癥及晶狀體玻璃體渾濁問題。
記者查詢該產品注冊證(吉械注準20252140171號)發現,其注冊的預期用途為“適用于輔助治療由干眼癥引起眼干、眼澀、酸痛、紅腫、視疲勞、視物模糊的眼部不適癥狀”,不含消除飛蚊癥、治療白內障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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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藥監局官網查詢法鉑曼旗艦店所售醫用護眼貼注冊證編號結果顯示,該產品適用范圍/預期用途為“適用于輔助治療由干眼癥引起眼干、眼澀、酸痛、紅腫、視疲勞、視物模糊的眼部不適癥狀”,不包括飛蚊癥。
“Dr.avin旗艦店”一款醫用護眼貼直接命名為“白內障護眼貼”,還在產品介紹頁面科普白內障相關知識。3月27日,在咨詢過程中,客服也確認產品對白內障有效。經查詢其注冊證(黔械注準20252140069號),產品的適用范圍為“用于貼敷眼外部,提供相對密閉的潮濕環境,預防暴露性角膜炎。通過眼部濕敷,緩解眼睛干澀、酸痛紅腫、視疲勞、視物模糊等眼部不適癥狀”,不包含其宣稱的白內障。
《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中明確指出,醫療器械廣告的內容應當以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說明書內容為準。醫療器械廣告涉及醫療器械名稱、適用范圍、作用機理或者結構及組成等內容的,不得超出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說明書范圍。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宇表示,產品注冊用途僅為“緩解干澀、疲勞等”,卻宣傳“治療白內障、飛蚊癥”屬于超范圍宣傳、虛構功效,直接構成虛假廣告。除了上述規范上述規定,商家行為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經營者不得對商品性能、功能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商品的性能、功能、用途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為虛假廣告。《醫療器械廣告審查發布標準》規定,醫療器械廣告中有關適用范圍和功效等內容的宣傳應當科學準確,不得出現使用超出產品注冊證明文件以外的專業化術語或不科學的用語描述該產品的特征或作用機理。
馬曉敏提示,護眼貼僅能通過密閉濕潤環境暫時緩解干眼、視疲勞,目前無任何外用產品可治愈白內障、消除飛蚊癥。白內障唯一根治方式為手術,飛蚊癥以臨床觀察為主,重癥患者可通過激光或手術干預,日常防護核心在于防曬、控糖、戒煙、均衡飲食與定期眼部檢查。
采用“人工淚液技術”,能消除干眼癥?
調查還發現,部分商家還涉嫌虛假宣稱醫用護眼貼可消除干眼癥。4月21日,記者發現,“甘醫生旗艦店”一款醫用護眼貼主打“醫用級消除干眼癥”,標榜采用“人工淚液技術”。商家所謂的“人工淚液技術”實際是指這款醫用護眼貼的成分中含“聚乙烯醇”,在其詳情頁面寫著“緩解眼干眼澀(聚乙烯醇)4代人工淚液 延緩眼細胞衰亡 改善眼部問題”。
聚乙烯醇是人工淚液常用核心成分,也是干眼癥基礎治療的常用原料,但在護眼貼添加該成分并無治療干眼癥的效果。馬曉敏解釋,聚乙烯醇是一種高分子聚合物,在眼科領域確實常見,但在人工淚液中的用途與護眼貼中的角色完全不同,在人工淚液滴眼液中,作為增稠劑和潤滑劑,增加淚液黏度;而在護眼貼中添加聚乙烯醇的核心目的是讓貼片本身不干燥、有涼潤的觸感,提升使用體驗,它并不是為了讓眼睛吸收而添加的。聚乙烯醇幾乎不可能通過眼部皮膚被眼睛吸收,更不可能達到治療干眼癥的效果。
“干眼癥通常無法根治。”馬曉敏表示,“護眼貼本質上是一種外敷于閉合眼瞼表面的貼片,其成分作用于眼周皮膚,無法以有效濃度到達眼表(角膜和結膜)來補充或修復淚膜。治療干眼癥需要直接作用于眼表,而護眼貼隔著一層眼瞼皮膚和多層組織,無法做到這一點。”
記者進一步發現,這款宣稱可消除干眼癥的護眼貼,與該店鋪另一款宣稱可改善近視的護眼貼,使用的是同一械字號(青械注準20232140021),產品注冊用途、適用人群、生產企業等信息完全一致,僅包裝設計不同,注冊的預期用途為“緩解眼睛干澀、酸痛紅腫、視疲勞、視物模糊等眼部不適癥狀”,并不涉及近視矯正、干眼癥治療。此類現象十分普遍,本桑制藥醫用護眼貼同樣使用該械字號,商家卻宣稱用于近視散光矯正;藤石制藥、Dr.avin旗艦店的兩款醫用護眼貼共用黔械注準20252140069號械字號,卻分別宣稱可改善近視、治療白內障,均超出注冊的功效范圍。
鄧勇表示,同一注冊證的不同產品卻宣傳近視、白內障、干眼癥等五花八門的超備案功效,商家擅自擴大醫用產品使用場景,屬于濫用醫療器械注冊資質。商家宣傳內容與官方注冊備案信息嚴重背離,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醫療器械廣告禁止作出功效保證、治愈承諾,同時,違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中醫療器械宣傳必須嚴格貼合注冊載明范圍的規定,篡改產品真實功效、違背科學常識,屬于典型的虛假宣傳。
貨不對板,醫療器械、保健用品混發
調查中,記者還發現電商平臺醫用護眼貼存在貨不對板、械字號產品與保健品混發的問題。本桑制藥醫用護眼貼的鏈接之下注明產品的類別為二類醫療器械,注冊證號為“青械注準20232140021”,生產企業為青海齊力康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但記者購買后,收到的產品卻是“青升制藥葉黃素護眼貼”,兩款產品外包裝設計高度相似,僅名稱、商標略有差異。客服起初稱是倉庫發錯貨,承諾補發正品,同時聲稱兩款產品配方技術雖有區別,但改善眼部問題的效果類似。4月28日,記者收到該店補發的本桑制藥醫用護眼貼,與上述標注的內容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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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購買的本桑制藥醫用護眼貼,收到的產品卻是“青升制藥葉黃素護眼貼”,僅為普通保健用品。
經查,記者收到的青升制藥葉黃素護眼貼并非醫療器械,僅為普通保健用品,生產企業為南陽博艾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批準文號為“豫健用生【2024】第0081號”,產品批準文號為“豫健用品【2024】第0989號”,執行標準Q/BAT 165-2024。保健作用為適用于睡眠質量差、熬夜、眼部視疲勞引起的眼睛干澀、發癢、疼痛、眼部浮腫、充血、酸脹、視物模糊、迎風流淚人群的日常呵護保健。兩款產品無論醫療器械還是保健用品屬性,均無改善近視、散光的作用。
鄧勇分析,網購二類醫療器械護眼貼被錯發包裝高度相似的無資質保健用品,兩款產品外觀設計基本一致,僅商標、名稱細微區分,存在刻意迷惑消費者的主觀嫌疑。涉事保健用品僅有行業自律備案編號,無政府行政批準資質,絕非醫療器械,且未在電商平臺上架,商家私下補發、謊稱倉庫錯發的說辭缺乏合理性。該行為既違背民法典買賣合同約定、侵害消費者知情權與公平交易權,構成消費欺詐,也違反醫療器械經營管理規定,混搭仿冒包裝還觸碰反不正當競爭法,并非簡單發貨失誤。
標稱海外研發,實為國內貼牌生產
在這些醫用護眼貼的宣傳中,部分商家還通過文字游戲、包裝設計虛構海外品牌背景,誤導消費者認為產品為進口、海外研發。“法鉑曼旗艦店”醫用護眼貼外包裝印有日文、“東京制藥”繁體字樣,銷售頁面標注“日本原裝”“日本眼科院線同款”“日本專業醫療科研品牌”。但核查信息顯示,該產品注冊人、生產企業均為國內長春市奧朗特生化藥械科研基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朗特)。
法鉑曼旗艦店宣傳截圖。
記者以代理為由聯系到奧朗特的招商人員,對方表示,“這款眼貼屬于委托加工,對方提供品牌,產品技術都是我們公司自主研發的,都有自主產權。”不過,對方并未告知委托企業的名稱。該工作人員還透露,如果想要代工,只需提供一個品牌商標、一個公司,產品的技術以及后續注冊事宜都可由該公司完成,產品設計也可以按照客戶的意愿來。企查查顯示,2025年,奧朗特曾三次因違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受到吉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處罰。
針對“海外背景”質疑,店鋪客服稱產品為日本研發、國內合作生產,但無法提供海外合作文書,僅出示國內企業的品牌授權書。記者在公開渠道未查詢到該產品外包裝標注的“東京制藥”商標。根據授權書內容,產品外包裝右上角繁體字的“東京制藥”并非其商標,而是產品名稱之一,在包裝右下角“FairyVigor”才是這款產品的商標。記者查詢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中國商標網顯示,共有6個“FairyVigor”同名商標,其中,國際分類為醫療器械的“FairyVigor”商標的申請人為壽光市虹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據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壽光市虹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東為自然人尚左,經營范圍為包括信息系統集成服務;第一類醫療器械銷售;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等。記者多次致電該企業,電話未撥通。
“Dr.avin旗艦店”同款違規產品也存在類似問題,產品標題標注“德國白內障玻璃體渾濁眼貼”,頁面宣稱“德國公司監制”,外包裝標注“德國戴文制藥有限公司”授權。企查查顯示,德國戴文制藥有限公司為香港注冊企業,且已處于休止狀態。該產品實際由國內貴州國大藥業有限公司生產。記者多次致電產品外包裝上的電話,無人接聽。該產品外包裝上的商標“Dr.avin”的申請人為鄭州吾湉貿易有限公司。
Dr.avin旗艦店宣傳截圖。
2025年12月12日,貴州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布的飛行檢查情況通告中,發現4家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存在嚴重缺陷,其中,國大藥業(貴州)有限公司在列。國大藥業(貴州)有限公司在設備、文件管理、采購、生產管理、質量控制、銷售與售后服務六個方面不符合《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
據上述兩款產品的醫療器械注冊證編號亦可知,該產品身份并非進口。據《醫療器械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第一百一十五條,進口醫療器械注冊編號前綴為“國械注進”,而上述兩款產品的注冊編號均以“X械注準(X為注冊審批部門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為前綴,屬于境內第二類醫療器械。
李宇表示,境內第二類醫療器械卻宣稱“日本原裝”,屬于偽造產地;香港注冊公司宣稱“德國公司監制”,屬于虛構生產者背景。商家的上述行為利用消費者對“進口”“海外研發”的信任心理,足以誤導購買決策,構成消費欺詐。將非商標的“東京制藥”置于顯著位置,且無真實海外合作背景,極易使消費者誤認為是日本企業產品,屬于引人誤解的標注,違反《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如果商家無法提供有效的海外合作文書直接證明其“國內外合作模式”的說法,為虛構事實。
浙江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官微“浙江藥聞”曾發布醫療器械消費提醒,警惕虛假宣傳,通過產品注冊(備案)證和說明書、標簽了解產品適用范圍、產品禁忌,警惕普通商品虛假宣傳具備醫療用途的行為,不聽信商家的夸大宣傳,謹防上當受騙。對于操作復雜或需要由專業醫護人員指導或操作的醫療器械不建議通過網絡購買。
新京報記者 劉旭
編輯 王鹿
校對 穆祥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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