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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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遷補償、行政協議糾紛中,很多當事人存在普遍誤區:行政訴訟遵循“不告不理、不抗辯不審查”原則,只要被告未主動提出期限抗辯,法院就不能主動審查期限問題。尤其在起訴撤銷拆遷補償協議、確認協議無效案件中,不少當事人誤以為只要實體有理、對方未提異議,案件就能正常審理。
那么,行政訴訟除斥期間是否經過,法院應主動審查嗎?
最高院在《張某賀、某某人民政府確認拆遷補償和解協議無效案》中明確:
行政協議撤銷、解除糾紛適用除斥期間,區別于普通訴訟時效,無論當事人是否抗辯,法院均應當依職權主動審查除斥期間是否經過;逾期行權的,直接喪失實體權利,法院可直接駁回起訴或訴訟請求。
裁判觀點簡析
1. 行政協議撤銷權適用法定除斥期間
當事人主張撤銷拆遷補償、和解類行政協議的,屬于行使法定形成權,依法適用除斥期間約束。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需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權利,該期間為絕對不變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延長規則。
2. 行政訴訟除斥期間,法院必須依職權主動審查
除斥期間關乎實體權利存續與行政法律關系穩定性,區別于普通民事訴訟時效。無論案件當事人是否主動提出期限抗辯、是否對期限無異議,法院均需將除斥期間作為前置審查事項,主動核查行權是否逾期,不以當事人抗辯為前提。
3. 除斥期間屆滿,撤銷權徹底消滅
除斥期間一旦經過,當事人撤銷行政協議、否定協議效力的實體權利永久滅失。即便協議確實存在瑕疵、補償標準存在爭議、對方未提出抗辯,法院也不得繼續實體審理,應當直接駁回當事人訴求。
4. 區分三類行政期限審查規則
行政協議糾紛中,起訴履行協議適用訴訟時效(被動審查)、普通行政行為起訴適用起訴期限(主動審查)、撤銷協議行使形成權適用除斥期間(必須主動審查),三者審查模式不能混淆。
三類期限審查核心區別
1. 訴訟時效(被動審查):適用于履行協議、索要補償等請求權,被告不抗辯,法院不主動審查。
2. 起訴期限(主動審查):適用于起訴行政行為違法、單方變更解除行為,法院依職權審查。
3. 除斥期間(強制主動審查):適用于撤銷行政協議、解除協議等形成權糾紛,法院必須主動核查,無任何例外。
周軍律師提醒,針對拆遷補償協議、行政和解協議撤銷、解除糾紛等行政訴訟中,當事人務必嚴格把控一年除斥期間,發現協議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情形的,需在法定期限內及時起訴。切勿寄希望于對方不抗辯、法院不審查,逾期將徹底喪失維權資格。同時區分案件訴求對應的期限類型,精準把握起訴時機,避免程序性敗訴。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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