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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曾昌文
近日,成都市龍泉驛區法院對一起保險詐騙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朱某偉、朱某彬因故意制造車輛追尾事故,騙取保險公司理賠款96110元,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和1年2個月,并各處罰金1萬元。
2021年下半年,朱某偉名下的一輛汽車需要維修。由于車輛維修費過高,其便與朱某彬合謀,決定通過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騙取車輛保險金。朱某彬隨后聯系了具有騙保經驗的案外人宋某(另案處理)參與此事。
2021年10月的一天,朱某偉駕駛自己名下的這輛車,搭載宋某行駛至成都繞城高速成洛樞紐路段。按照事先策劃,朱某偉故意追尾前方由萬某駕駛的一輛重慶牌照的車輛。交警部門對該起事故作出責任認定后,朱某偉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保險理賠,騙取保險金96110元。事后,朱某彬用分得的24287元對涉案車輛進行了維修并賺取差價。
朱某彬、朱某偉一直以為自己的騙保行為天衣無縫。沒想到事情發生幾年后,朱某彬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朱某彬歸案次日,朱某偉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
庭審過程中,兩名被告人均對指控事實和罪名提出異議。朱某偉辯稱自己沒有騙保故意,聲稱是宋某駕駛車輛發生事故,自己之前的供述是為了配合公安機關工作而作出的不實陳述。其辯護人提出,朱某偉在案發前已將車輛出售給他人,不具有騙保動機。朱某彬則辯稱對騙保一事不知情,部分供述系被引導作出。
法院審理認為,在案的被告人供述、涉案人員宋某的供述、保險公司理賠材料、轉賬記錄等證據相互印證,足以認定朱某偉、朱某彬合謀并伙同他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基本事實。對于朱某偉辯護人提出的車輛已出售給第三人的意見,法院指出,在車輛未辦理變更登記、未變更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情況下,該事實不影響本案罪名的認定。
法院認為,被告人朱某偉、朱某彬相互伙同并伙同他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騙取車輛保險金,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保險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二人無犯罪前科,酌情從輕處罰。在共同犯罪中不宜區分主從犯,應根據各自情節量刑。
據此,龍泉驛法院近日以保險詐騙罪判處朱某偉有期徒刑1年3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判處朱某彬有期徒刑1年2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同時責令二人共同退賠被害單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損失96110元。
來源:四川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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