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非機動車一方并非機動車交通事故的法定賠償義務主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僅規定機動車一方對非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未規定非機動車一方對機動車一方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非機動車一方有過錯的,僅通過減輕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方式實現過錯評價,而非承擔賠償責任。
2.保險人代位求償權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為前提。代位求償權是法定債權轉移,被保險人吳某甲對胡某甲不具有請求賠償的權利,故保險公司亦不具有代位求償的權利基礎。
3.“優者危險負擔“原則排除非機動車對機動車財產損失的賠償義務。機動車作為高速運輸工具,在速度、硬度、重量及危險回避能力上均優于非機動車,應負更高的注意義務和避險義務。機動車一方可通過保險實現財產損失的風險分擔和轉移,而非機動車一方多為人身傷亡,要求其承擔機動車財產損失有違利益平衡和公平正義。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3日,吳某甲駕駛小型汽車沿著滁州天長市G345由東向西行駛,途經與長興路交叉口,與沿長興路由南向北直行的胡某甲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胡某甲受傷的交通事故。
交通管理大隊事故處理中心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胡某甲負主要責任,駕駛員吳某甲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涉案小型汽車在某保險公司滁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吳某甲向某保險公司滁州支公司提出代位追償理賠,該支公司根據實際損失對涉案小型汽車在商業險范圍內進行了代位賠償,賠償金額合計29771元(42530元×0.7)。
某保險公司滁州支公司取得了代位追償的權利,現提起訴訟。
【案件焦點】
某保險公司滁州支公司是否有權向胡某甲行使代位求償權。
【關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典型意義】
1.代位求償權的權利基礎——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必須存在。保險人代位求償權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享有賠償請求權為前提。若法律未規定非機動車一方的賠償義務,則被保險人不享有請求權,保險人亦無代位求償權。
2.“優者危險負擔“原則的核心內涵。該原則根據車輛危險性大小與危險回避能力優劣確定各方注意義務的輕重,進而認定過錯。機動車在速度、硬度、重量及對他人的危險性上均遠高于非機動車,其控制者應負更高的避險義務。該原則體現行人優于車輛、人身權優于財產權的價值取向。
3.并非所有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事故均適用該原則:
①不適用情形:機動車靜止停靠時與非機動車碰撞;超標電動車與摩托車等危險性相當的交通工具之間發生事故。
②適用情形:機動車行駛過程中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事故,機動車危險性明顯大于對方。
4.利益平衡與公平正義的考量。機動車財產損失可通過保險獲得充分賠償,非機動車一方多為人身傷亡。若要求非機動車因輕微違章承擔機動車大額財產損失,有違公平正義,且可能產生不良社會導向——駕駛人在緊急情況下不再采取避險措施。
5.對保險行業的提示。保險公司承保機動車車損險時,應充分評估非機動車事故中的代位求償風險,不能簡單依據事故責任比例向非機動車方追償。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如下:
駁回某保險公司滁州支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來源】
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皖11民終【】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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