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湛江遂溪縣一起因沈海高速茂湛段改擴建施工引發的錦鯉養殖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歷經一審、二審后落下帷幕。養殖戶承包魚塘養殖錦鯉,由中鐵某局作業致錦鯉大批死亡、魚塘被填平,專業評估核定實際損失高達60萬元,但終審判決僅支持獲賠6萬元。懸殊的責任認定與賠償結果讓涉事養殖戶深感困惑,希望相關部門介入,重新核查此案。
據了解,涉案總面積約4畝魚塘于2015年6月由當地村民鄭某平、鄭某娓合法承包,承包期限至2025年6月。實際用于錦鯉養殖的僅為2.5畝,該魚塘的建成及承包經營時間均早于沈海高速茂湛段改擴建征地規劃。2019年5月,黃某球與上述兩名魚塘承包人簽訂合伙協議,約定由鄭某平、鄭某娓提供約2.5畝魚塘不出資、不參與養殖經營,全部養殖資金投入、種苗采購、設備購置、技術支持均由黃某球一人全額承擔,合作期限為5年。合伙協議簽訂后,黃某球先后獨自投入近30萬元,用于塘底防水膜鋪設、錦鯉種苗采購、養殖設備購置、飼料供應及技術咨詢等,并聘請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監測管理。經過近三年的精心養殖,錦鯉規格普遍達到40至65厘米,具備較高市場價值。
2020年7月,湛江市行政部門發布沈海高速茂湛段改擴建征地公告,案涉2.5畝養殖魚塘部分地塊被納入征收范圍。2021年9月,養殖戶在涉案地塊鋪設防水膜后投放錦鯉開展規模化養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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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圖片(圖片由黃先生提供)
2022年5月,中鐵某局進場啟動高速公路改擴建施工。施工過程中,施工方在未達成補償協議、未通知養殖戶轉移錦鯉、也未采取任何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填埋了魚塘原有的排水溝,并調整涵管布局,將排水出口正對魚塘設置,由此形成地形落差。同時,施工方亦未配套建設防護、導流及沉淀設施。養殖戶曾就上述問題提出異議,但未獲施工方認同與調整。2022年8月,受臺風暴雨天氣影響,中鐵某局施工現場產生的大量黃泥水流入魚塘,導致塘內500余條錦鯉大量死亡。事發后,當地鎮政府、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部門到場勘查取證。官方調查認定,施工產生的黃泥水是錦鯉死亡的直接誘因,中鐵某局相關人員亦通過微信確認該事實。事故發生后,雙方未進行過有效協商、調解流程,始終僵持不下。
2022年12月,中鐵某局在未通知鎮政府、也未提前告知養殖戶的情況下,將征地紅線內的2.5畝養殖魚塘填平,用于高速配套排水溝渠及軟基斜坡加固建設。施工過程中,該公司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直接將排水口對準征地紅線外的魚塘,導致雨天泥水排入魚塘,造成養殖設施及資產損毀,進一步擴大了養殖戶的經濟損失。事后,當地鎮政府出具調查回復,核算補償金額為21,445.2元。養殖戶認為該金額與實際損失差距較大,當場拒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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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認定 (由黃先生提供)
多次溝通無實質進展、始終無正規協商調解結果后,2024年5月,全額投資人黃某球將魚塘發包方鄭某平、鄭某娓及施工方中鐵某局一并起訴,向兩方被告索賠錦鯉損失60萬元及相關評估費用。2025年2月,法院委托專業評估機構開展損失鑒定,最終核定錦鯉實際財產損失為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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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報告(由黃先生提供)
2025年5月,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審理中,法院認定養殖戶在征地公告發布后,違規將基本農田改造為魚塘,并突擊開展錦鯉養殖;其合伙協議中對征地補償款的分配側重明顯,故認定養殖戶具有套取補償的主觀意圖,對財產損失的發生負有重大過錯。同時,法院也認定中鐵某局存在施工防護措施缺失、排水布局不合理、擅自填埋魚塘等過錯。據此,法院酌定養殖戶自行承擔90%的損失責任,中鐵某局承擔10%的責任,賠付金額共計6萬元。此后,案件經二審、再審,司法機關均以事實認定無誤為由,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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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書(黃先生提供)
養殖戶對案件判決表示異議。其指出:2.5畝魚塘承包及個人全額出資合伙養殖均簽訂了合法書面協議,相關投入均為黃某球個人實際支出;協議中關于征地補償分配的條款,系對可能出現的征地情形的合理預判,并非一審、二審法院所認定的“以套取征地補償為目的”;規模化養殖布局并非在征地公告發布后突擊開展,不屬于搶栽搶種等牟利行為。此外,中鐵某局在施工過程中未提前與養殖戶達成補償協議,亦未支付相應補償費用,與“先補償、后占地”“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不符。且自錦鯉死亡、魚塘被填埋以來,從未有過官方或雙方正經組織的協商調解,直接進入訴訟程序。養殖戶認為,6萬元賠償款遠不足以覆蓋其個人前期養殖投入及實際財產損失,責任劃分有失公允。
目前本案再審程序終結,養殖戶仍在繼續通過合法途徑申訴維權,希望相關主管部門重新核查案件事實,客觀核定損失與事故責任。本案歷經一審、二審后,養殖戶向省級高院申請再審,相關法院出具再審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原審 6 萬元賠償判決予以維持。
截止目前,相關爭議尚未解決,涉事養殖戶懇請相關主管部門介入核查,厘清事故責任,協調落實合理補償,以維護其合法養殖財產權益。
(以上內容均基于當事人訴求及公開材料整理呈現,相關爭議與事實有待相關部門進一步調查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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