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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人工智能(AI)技術正以空前速度重塑音樂產業的創作、生產與傳播邏輯,既為藝術創新注入強勁動能,也給版權保護、行業治理乃至文化安全帶來挑戰。其中,未經權利人授權,擅自利用AI技術生成、上傳、傳播“AI翻唱”“AI歌手”“AI仿唱”等內容的現象尤為突出。此類看似技術創新的“小嘗試”,實則對音樂產業、版權秩序、平臺治理及文化安全均造成了沖擊。
近日,第33期E法論壇暨第29期E法數字音樂論壇在北京舉行。來自高校、行業協會及音樂平臺的代表圍繞AI翻唱的版權規范問題展開研討。與會各方均認為,治理AI翻唱不應簡單禁止AI音樂,而應構建面向AI時代的新型音樂版權治理機制——訓練數據須有合法來源、聲音克隆須經授權同意、生成內容須明確標識、平臺分發須承擔責任、商業收益須合理回流。
新業態機遇與挑戰并存
AI技術的迅猛發展,在創作、傳播及產業運營等多個環節為音樂產業注入了積極動能。然而,不容忽視的是,未經授權的AI翻唱等行為正對這一產業造成不容小覷的負面影響。
中國傳媒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李小瑩表示,AI翻唱不只是增加一種內容形態,而是正在改變音樂傳播結構。以往,數字音樂平臺的內容傳播主要依賴正版曲庫、專業音樂制作、用戶搜索和平臺推薦。AI翻唱出現后,音樂內容的供給端發生變化:大量用戶、營銷賬號、MCN機構甚至自動化工具,都可以低成本生產與知名歌手、熱門歌曲高度相關的內容。這會改變平臺上的音樂競爭邏輯。
“傳統音樂作品需要經歷創作、錄制、宣發、授權、平臺上架和用戶傳播等環節,成本較高、周期較長。AI翻唱則可以直接借用熱門歌曲、知名歌手聲線和平臺流量標簽,以‘AI某某歌手翻唱’‘某某聲音演唱熱門歌’等形式進入傳播系統。它不是從零開始積累作品價值,而是寄生在已有作品和已有藝人影響力之上。”李小瑩認為,AI翻唱的核心問題不是“多了一些歌”,而是用低成本仿制內容占用正版內容的傳播空間。當平臺推薦機制無法區分正版內容、授權AI內容、未授權AI翻唱內容時,真正投入成本的原創作品可能被大量低成本內容稀釋。
“應當肯定的是,人工智能技術對音樂產業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例如,其可應用于輔助作曲與編曲、智能混音、聲音修復、風格實驗、音樂教育、虛擬演出以及民族音樂的數字化保護等多個領域。然而,AI翻唱行為則涉及多方面的版權問題,需引起高度重視。”著名青年作曲家、中央戲劇學院歌劇系教師鞏子晗認為。
以AI翻唱涉及的聲音克隆為例,鞏子晗表示,這不是普通音色模仿,而是對人格和職業身份的復制。歌手的聲音并不只是一個物理音色,而是長期訓練、演唱習慣、情感表達、咬字方式、審美風格和市場識別度共同形成的職業資產。AI克隆某位歌手聲音,本質上是在復制其職業身份的一部分。很多人會以為“聲音不像照片,不是肖像”,所以可以隨便模仿。但從音樂專業角度看,聲線是歌手最核心的識別標志之一。尤其是流行音樂產業,歌手的音色、唱腔、氣聲、轉音、咬字和情緒表達,往往就是其商業價值所在。如果可以未經同意用AI生成“某某歌手演唱任何歌曲”,就等于剝奪了歌手對自身聲音形象和職業邊界的控制。
構建全方位治理體系
論壇上,與會嘉賓圍繞如何規范AI音樂版權秩序、防范未經授權的AI翻唱亂象展開了熱烈討論。
中國法學會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熊文聰提出,AI訓練是否可以適用合理使用,在國內外都有爭議。不能把所有AI訓練都認定為侵權,也不能把所有AI訓練都納入合理使用,應當根據以下幾個因素綜合判斷:是否為商業性訓練、是否使用完整作品或核心表達、是否繞過平臺技術保護措施、是否保留訓練數據和日志、輸出結果是否可識別地再現原作品、是否對原作品市場形成替代、是否建立授權和退出機制以及是否建立收益分配機制等。
“對于音樂領域而言,由于作品表達高度集中、旋律和聲線識別度強、市場替代性明顯,應比一般文本訓練采取更謹慎標準。尤其是直接生成‘某歌手唱某熱門歌’的AI翻唱,很難說只是抽象學習,而是明顯利用了作品和聲音的市場價值。”熊文聰表示。
李小瑩提出,規范AI翻唱版權秩序,應當建立完善的AI音樂平臺傳播治理規則,具體包括:AI翻唱內容必須顯著標識,不能以真人歌手、正版錄音或官方翻唱形式參與平臺競爭;平臺榜單、推薦、搜索結果中,應區分真人演唱、授權AI生成、未授權或無法證明授權的AI內容;對AI翻唱內容建立獨立分類,不得讓低成本AI仿制內容直接進入正版音樂收益池;平臺應公開AI音樂內容占比、推薦占比、投訴處理數量和下架數量,形成透明度報告;對反復上傳未授權AI翻唱內容的賬號、MCN機構或技術服務商建立黑名單機制等。
鞏子晗則認為,技術治理應成為AI翻唱版權治理的一部分,AI音樂治理不能只靠法律訴訟,也要靠技術規則,具體包括:建立AI音樂內容識別系統,對AI生成音樂、AI翻唱、AI聲音克隆等進行檢測;建立音頻水印和數字指紋制度,讓AI生成內容在傳播鏈條中可識別、可追蹤、可舉證;要求平臺保留生成日志,包括使用的模型版本、輸入提示、參考音頻、輸出時間、上傳賬號和傳播路徑;建立歌手聲線保護庫。經本人或權利機構授權后,將重點歌手、配音演員、音樂人聲音特征納入保護庫,用于檢測未授權克隆和仿唱;建立合規訓練數據集。鼓勵唱片公司、音樂平臺、集體管理組織和技術企業合作,形成授權數據池,讓AI音樂開發者可以合法使用數據,而不是依賴灰色抓取等。
與會嘉賓一致認為,規范AI音樂版權秩序,防范未授權AI翻唱亂象,不是某一方的責任,而是政府監管部門、行業協會、平臺企業、技術開發者、音樂人及法律界的共同責任。需要各方協同發力、多措并舉,構建“法律約束、監管引導、行業自律、技術賦能、權益保障”的全方位治理體系。(本報記者 姜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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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 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原標題:規范AI翻唱版權,需多管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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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輯:晏 如
責 編:孫雅曼
審 校:馮 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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