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甘肅省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 (2023)甘03刑終11號
入庫編號: 2023-04-1-179-020
關鍵詞: 刑事 故意傷害罪 互毆 反擊不法侵害 正當防衛
裁判要旨: “反擊不法侵害”構成正當防衛還是互毆的認定問題。正當防衛與相互斗毆在外觀上具有相似性,但性質存在本質差異,認定時要綜合考量案發的起因、對沖突升級是否有過錯、是否使用或者準備使用兇器、是否采用明顯不相當的暴力行為等客觀情節,準確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被告人趙某忠看到兒子滿臉是血、傷勢不明,為擺脫糾纏,推搡王某虎一把,既符合人倫之常情,亦未對王某虎人身安全造成威脅,而王某虎卻撕住趙某忠衣領并捏住趙某忠脖子,進一步激化矛盾,已危及趙某忠的人身安全,趙某忠在此情況下反擊兩拳,雖致王某虎輕傷,但其行為具有正當性和防衛性,屬正當防衛。
一、案件事實與爭議焦點 (一)案件基本事實
2021年11月21日晚,王某虎醉酒駕駛越野車與趙某財駕駛的客貨車相撞,造成趙某財受傷、兩車受損。事故發生后,趙某財報警并通知其父母。被告人趙某忠(趙某財之父)與妻子馬某蓮趕到現場,發現兒子滿臉是血。當趙某忠催促兒子再次撥打110和120時,負事故全責的王某虎上前撕扯趙某財,阻止其報警。為制止王某虎的不法侵害行為,趙某忠推了王某虎一把。王某虎隨即撕住趙某忠衣領并捏住其脖子,趙某忠遂用拳頭擊打王某虎面部兩拳,二人撕扯在一起,后被旁人勸開。經鑒定,王某虎三枚牙齒外傷性缺失,構成輕傷二級。1
(二)爭議焦點
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在于:趙某忠在面對王某虎攻擊時所實施的反擊行為,法律性質究竟屬于“相互斗毆”,還是構成“正當防衛”?這一問題的定性直接決定了趙某忠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以及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判決趙某忠無罪,駁回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檢察機關則以“原判混淆正當防衛與互毆的區別”為由提起抗訴,堅持認為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2
二、法律分析:互毆與正當防衛的區分標準——以行為性質與因果關系為核心
本案的裁判要旨精準地切中了司法實踐中長期存在的一個難點:即在暴力沖突中,如何準確區分“互毆”與“正當防衛”。二者在外觀上都具有對他人人身實施打擊的行為特征,但在法律性質上存在本質差異。3 理論上的區分,可以從“行為性質”和“因果關系”兩個層面展開遞進式分析。
(一)主觀意圖的界定:防衛意圖與斗毆意圖的本質區別
正當防衛的主觀要件是“防衛意圖”,即行為人是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等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互毆的主觀要件是“斗毆意圖”,即基于私憤、報復、爭強好勝等動機,預謀或放任地通過暴力攻擊對方,雙方都具有侵害對方的非法意圖。?
本案中,需考察趙某忠主觀意圖的來源。其行為鏈條初始是“推”了王某虎一把。這一行為的目的是制止王某虎正在進行的“撕扯阻止報警”的不法行為。趙某財作為事故受害方,報警是其法定權利,也是事故處理的關鍵環節。王某虎阻止報警,不僅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更直接侵害了趙某財獲得法律救濟的權利。在此情境下,作為父親的趙某忠上前推開王某虎,是維護兒子合法權益的本能反應,其初始行為具有明確的“制止”意圖,不具備攻擊對方的斗毆意圖。
(二)沖突升級的責任:誰制造了暴力升級的風險
這是區分二者的關鍵客觀標準。在互毆中,沖突的升級往往是雙方共同作用的結果,任何一方都可能通過對罵、挑釁或輕微推搡等方式,使得口角爭執升級為肢體沖突。而在正當防衛中,防衛人往往是暴力升級的被動接受方,其對沖突的升級沒有過錯,甚至采取了克制態度。?
法院在裁判理由中明確指出,需要綜合考量“對沖突升級是否有過錯”。在本案中:
- 起因過錯方:王某虎醉酒駕駛、致人受傷、負事故全責,本身就存在重大過錯。
- 首次升級過錯方:趙某忠的“推”是低烈度、旨在制止的防御行為,并未對王某虎的人身安全造成現實威脅。而王某虎的反應是“撕住衣領并捏住脖子”,這一行為直接侵害了趙某忠的人身安全與健康,具有明顯的攻擊性和升級性。相比于趙某忠的“推”,“撕衣領捏脖子”是暴力程度更高、對人身威脅更直接的攻擊行為。因此,造成沖突從低烈度推搡升級為高烈度人身攻擊的過錯方是王某虎。
正當防衛要求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這要求防衛的手段、強度與不法侵害的性質、強度、緊迫性基本相適應。而互毆則不存在這種“相當性”的限制,雙方往往追求給對方造成最大可能的傷害。
在本案中,防衛的“相當性”體現在:
- 侵害的緊迫性與嚴重性:王某虎捏住趙某忠的脖子,該行為可能危及呼吸系統,屬于對人身安全的直接、緊迫的不法侵害。
- 防衛的手段與強度:趙某忠在脖子被控制的情況下,選擇使用拳頭擊打王某虎面部兩拳。拳擊是擺脫近身控制、制止侵害的常見且相對克制的防衛手段。他沒有使用任何兇器,沒有攻擊對方要害部位(如眼部、太陽穴等)的連續猛烈打擊。
- 造成的損害結果:盡管造成了王某虎三枚牙齒缺失(輕傷二級)的后果,但這一后果是在制止不法侵害過程中發生的。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只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才構成防衛過當。輕傷二級不屬于“重大損害”(通常指重傷或死亡),且手段并未明顯超過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限度。法院“沒有造成重大損害”的認定是準確的。
綜上所述,通過“主觀意圖(制止而非攻擊)—沖突升級過錯(王某虎)—行為相當性(手段克制、損害未超限)”的三步法分析,可以清晰地得出結論:趙某忠的反擊行為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與基于不法意思的相互斗毆存在本質區別。
三、辯護思路總結與裁判要旨啟示 (一)辯護思路上可為之處
對于類似“互毆與正當防衛”界限模糊的案件,辯護律師在制定辯護策略時,可圍繞以下核心維度展開系統性的論證,以說服裁判者認定當事人的反擊行為具有防衛性質。
1. 構建完整的敘事鏈條,強化防衛起因
辯護律師首先要做的是將行為人的反擊行為置于完整的時空背景和因果關系中,而非孤立地截取“打人”片段。具體而言,應當:
- 挖掘先行不法侵害:詳細還原對方是否實施了先行攻擊、挑釁或持續糾纏等不法行為。在本案中,王某虎阻止報警、捏脖子即為先行不法侵害。
- 強調己方行為的被動性與反應性:明確指出當事人并非主動挑起沖突,其反擊是對持續進行的不法侵害的必要回應。通過行為時序的清晰梳理,打破公訴方可能建立的“雙方均有攻擊意圖”的互毆敘事。?
2. 論證沖突升級的歸責邏輯
互毆案件中,沖突往往由口角發展至推搡,再升級為拳腳乃至械斗。辯護律師應當精細分解沖突的每一個升級節點,證明己方當事人在每一次升級中均不是過錯方。
- 區分“低烈度制止行為”與“高烈度攻擊行為”:如本案中,趙某忠的“推”屬于制止他人糾纏的必要、克制行為,而王某虎的“撕衣領捏脖子”則是對人身安全具有現實威脅的高烈度攻擊。辯護律師應主張,低烈度的防御性推搡不構成互毆意義上的“斗毆”,反而是對方的行為導致了暴力的實質性升級。?
- 運用“過錯方理論”:誰的攻擊性行為首次超出了社會相當性范圍,誰就應對沖突升級承擔責任。己方當事人若始終處于被動應對狀態,則不具備互毆所要求的相互性惡意。
3. 精準比對行為相當性,預判防衛限度爭議
即便認定存在防衛起因,辯護律師仍需有力回應“是否防衛過當”的疑問。可從以下兩個層面展開:
- 手段與強度的匹配性:分析己方使用的反擊手段(如拳擊、推搡)與對方侵害手段(如持械、掐頸、圍毆)是否大致相當。在本案中,面對捏脖子的行為,使用拳擊面部是合理且克制的擺脫方式。若己方當事人面對一般性推搡即使用刀具反擊,則難以成立正當防衛。
- 損害結果與重大損害的界限:清晰引用《刑法》第20條第2款的“重大損害”標準。司法實踐中,通常認為“重大損害”至少以重傷為起點。? 若僅造成輕傷及以下后果,即使手段稍有超過必要限度,也應優先認定不構成防衛過當。辯護律師應勇于提出“輕傷不超限”的獨立辯護意見。
4. 情理要素的規范化運用,補強防衛意圖
在人倫親情的場景下(如保護父母、子女、配偶),本能的情感反應可以成為佐證防衛意圖的有力論據。辯護律師可適當引入社會相當性理論,1? 論證特定情境下的一般人反應。例如,本案中“父親看到受傷兒子被糾纏,上前推開對方”符合人之常情,這種情理判斷與法理上的防衛意圖并不相悖,反而可以增強裁判者對當事人主觀動機的認同。但需注意,情理要素只能作為輔助論證,不能替代對客觀行為相當性的分析。
(二)裁判要旨的啟示
本案的裁判要旨對司法實踐和刑事辯護具有以下深遠啟示:
- 摒棄“唯結果論”或“各打五十大板”的錯誤邏輯:司法裁判不能因為發生了輕傷以上的后果,就簡單地將所有參與斗毆的行為人一概認定為犯罪。必須穿透結果,探究行為背后的主觀意圖和客觀目的。辯護律師在面對“致人輕傷”的客觀結果時,應當敢于提出“存在防衛前提”的抗辯,而不是陷入“有傷害就有責任”的慣性思維。
- 確立“動態、分階段”的審查方法:不能將一次沖突視為靜態的整體。裁判要旨示范了將事件劃分為不同階段、審查每個階段是誰的行為導致了沖突的爆發和升級的方法。誰為升級負責,誰的防衛性就越強。這一方法論為辯護律師提供了清晰的論證框架:通過逐幀還原監控錄像或證人證言,精準切割出對方主動升級暴力的節點。
- 肯定人倫常情在判斷正當意圖中的價值:法律不強人所難。在特定親情、危急情境下,一個普通人出于保護近親屬免受不法侵害所作出的本能反應,只要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就應當被評價為具有防衛意圖的社會相當行為。11 這體現了法律對人性的尊重和對社會基本倫理的維護。辯護律師在處理涉及家庭成員保護的案件時,應當充分挖掘并呈現這種情感驅動的正當性。
- 強化“反擊不法侵害”的正面引導:該裁判要旨向社會傳遞了一個清晰信號:法律鼓勵和保護公民勇于、善于同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作斗爭。12 只要是為了制止侵害、未主動升級沖突且行為相當,反擊者不但不是犯罪者,反而是受法律保護的正義一方。這對于弘揚社會正氣,遏制“誰受傷誰有理”等不良傾向具有積極意義。對辯護律師而言,這也意味著在類似案件中進行無罪辯護的空間和依據更加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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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濤,資深法律工作者,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公安大學本科、碩士,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曾任某網絡科技(直播、娛樂社交)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
業務領域:網絡犯罪、金融犯罪、職務犯罪、知識產權犯罪、電信詐騙等刑事法律服務,以及數據、直播、娛樂社交等領域合規建設。
從事審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調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導大量案件外,還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還為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多家企業完成全面合規體系建設以及數據安全、商業秘密、網絡游戲、直播、1v1、語音房等專項合規。
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請,為全國各地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授課;多次受北大、清華等高校邀請講座;連續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發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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