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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公司投保車上司機責任險后將車輛租給網約車司機,司機營運時突發疾病猝死,家屬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為何遭拒?近日,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網約車司機在營運時突發疾病猝死而引發的保險賠付糾紛案。
2021年11月,某汽車租賃公司為所運營的車輛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司機責任險等商業保險。隨后將車輛出租給司機郭先生用于營運網約車。
2022年10月,司機郭先生在接單送乘客途中突發疾病,后經搶救無效,郭先生于當日死亡。交管部門認定本次事故屬于意外事故,各方均無責任。因郭先生駕駛的車輛由租賃公司投保了車上司機責任險,其家屬作為繼承人,起訴保險公司要求賠付5萬元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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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認為,該險種屬于責任保險,需以車輛租賃公司對司機的死亡負有賠償責任為前提,且保險條款明確約定車上人員因疾病導致的傷亡屬于免責范圍,故其不用進行賠付。
虹口區法院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車上司機責任險屬于責任保險,其核心是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本案中,首先,郭先生駕駛車輛過程中因突發疾病死亡,車輛租賃公司對郭先生的死亡不負有賠償責任。其次,根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商業保險示范條款(2020版)》,車上人員因疾病造成的自身傷亡,屬于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的情形,該條款已向投保人作出明確的提示說明。故對原告要求被告保險公司承擔車上司機責任險項下保險責任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郭先生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作出后,各方均未上訴,該案判決現已生效。
來源: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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