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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住房保障作用,減輕職工購買自住住房的貸款利息負擔,支持繳存職工合理住房需求,規范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商轉公貸款”)業務管理,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福建省財政廳 中國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關于印發〈福建省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閩建金管〔2024〕1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商轉公貸款,是指已在漳州市行政區域內辦理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且具備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的借款申請人,在還款期間申請將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余額轉成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或組合貸款的業務。
第三條 漳州市住房公積金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全市商轉公貸款的審核、審批和政策實施,商轉公貸款的收件、合同簽訂、抵押落實、貸后管理等具體業務由公積金中心委托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受托銀行”)承辦。
第二章 貸款對象與條件
第四條 貸款對象:已在漳州市行政區域內購買自住住房并辦理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原商業貸款”),且在我市正常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在職職工。
第五條 借款人申請商轉公貸款,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漳州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申請商轉公組合貸款的,應同時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相關政策;
(二)原商業貸款銀行同意借款申請人提前結清貸款;
(三)原商業貸款還款一年(含)以上,且無逾期貸款余額;
(四)原商業貸款所購住房已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且僅存在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設定的抵押權,無其他抵押、查封、被征遷或列入征遷項目等權利限制情形;
(五)借款申請人應為原商業貸款借款人或配偶。
第六條 對已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的,不予辦理商轉公貸款。
第七條 住房套數認定:以借款申請人家庭(借款申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房屋所在地的房產登記信息為準,按照漳州市現行住房公積金貸款套數認定標準執行;商轉公貸款的次數,納入公積金貸款次數統一管理。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與利率
第八條 貸款額度:
(一)不超過漳州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規定的最高限額;
(二)不超過原商業貸款本金余額(保留到千位);
(三)不超過房屋價值(按原購房總價與評估價格中較低者確定)的規定比例,具體比例按漳州市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相關規定執行;
(四)商轉公貸款為組合貸款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具體額度應符合商業銀行有關規定。
第九條 商轉公貸款審批額度與原商業貸款余額的差額部分,由借款申請人用自有資金一次性結清。
第十條 貸款期限:
(一)符合漳州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規定;
(二)不超過原商業貸款的剩余還款年限;
(三)貸款期限取實際可貸年限的整年計算。
第十一條 貸款利率:商轉公貸款中的公積金貸款部分,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組合貸款中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部分,按照受托銀行相關貸款利率政策執行。
第四章 貸款方式
第十二條 貸款方式:
根據借款申請人提供的抵押擔保類型,商轉公貸款分為兩種方式,借款申請人可選擇任一方式辦理。
(一)以自籌資金結清原商業貸款的方式。經公積金中心受理審批通過后,借款申請人自籌資金將原商業貸款還清并解除抵押辦妥抵押注銷登記,將原商業貸款抵押的房屋(以下簡稱“原抵押房屋”)用于商轉公貸款抵押擔保。再向公積金中心申請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或組合貸款,所貸款項直接轉到借款申請人在受托銀行開設的賬戶。
(二)以二次抵押登記的方式。在借款申請人不結清原商業貸款,抵押權人仍為同一商業銀行(商業銀行為受托銀行)的情況下,公積金中心、受托銀行重新受理審批,在借款申請人簽訂借款合同和辦妥二次抵押登記后,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或組合貸款,款項直接轉到受托銀行開設的專戶,用以提前全部或部分償還原商業貸款余額,原商業貸款還清后,受托銀行5個工作日內辦妥原抵押注銷登記手續。
第五章 貸款申請材料
第十三條 借款人申請商轉公貸款,需向受托銀行提供下列材料:
(一)借款申請人及其配偶(含共同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居民戶口簿,婚姻狀況證明;
(二)借款申請人及其配偶(含共同申請人)的個人信用報告(可授權受托銀行(公積金中心)直接查詢提供);
(三)借款申請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購房所在地的住房情況查詢結果證明;
(四)原商業貸款銀行出具同意提前結清的《結清貸款承諾函》(附件);
(五)所購房產的不動產權證書(或原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產為新建商品住房的,還需提供商品房買賣合同(含備案信息表)和增值稅全款發票;房產為存量商品住房的,還需提供存量房買賣合同、稅收完稅證明(契稅)、增值稅全款發票;
(六)原商業貸款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七)借款申請人一類銀行借記卡;
(八)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所需材料,按照不動產登記中心要求提供。
第六章 貸款辦理流程
第十四條 辦理流程:
(一)以自籌資金結清原商業貸款的方式辦理程序。
1. 收件。借款申請人持申請材料到受托銀行公積金貸款窗口進行商轉公貸款申請。
2. 受理審批。受托銀行按公積金中心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規定對借款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進行預審,對符合貸款條件并且相關材料齊全的,將貸款材料移交住房公積金部門受理審批。組合貸款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部分由受托銀行按商業銀行的規定審批。
3. 結清原商業貸款。經審批準予貸款的,借款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自籌資金結清原商業貸款后并辦妥抵押注銷登記手續。原商業貸款無法結清或無法辦理抵押注銷登記的,商轉公貸款終止辦理。
4. 簽訂合同及辦理抵押登記。借款申請人與受托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并配合辦理抵押登記。
5. 貸款放款。受托銀行收妥不動產登記證明材料并核實貸款房屋抵押權設定情況后,錄入住房公積金信息管理系統。公積金中心將款項劃入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申請人在受托銀行開設的賬戶。
(二)以二次抵押登記的方式辦理程序。
1.收件。借款申請人持申請材料到受托銀行公積金貸款窗口進行商轉公貸款申請。
2.受理審批。受托銀行按公積金中心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規定對借款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進行預審,對符合貸款條件并且相關材料齊全的,將貸款材料移交住房公積金部門受理審批。組合貸款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部分由受托銀行按商業銀行的規定審批。
3.簽訂合同及辦理二次抵押登記。受托銀行初審通過,公積金中心準予貸款的,借款申請人與受托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并配合辦理二次抵押登記。
4.貸款放款。受托銀行收妥不動產登記證明材料并核實貸款房屋抵押權設定情況后,錄入住房公積金信息管理系統。公積金中心按《結清貸款承諾函》及借款合同約定,將款項劃入原商業貸款銀行指定的專用賬戶。借款申請人按照原商業貸款銀行要求辦理提前結清手續。
5.原商業貸款抵押解除。原商業貸款結清后,原商業貸款銀行向借款申請人出具解除抵押相關證明,5個工作日內辦結原商業貸款抵押注銷手續。
第十五條 以二次抵押方式辦理商轉公業務的,商轉公貸款發放和原商業貸款結清原則上應于同一天完成,因故未能結清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銀行應將商轉公貸款資金退回至公積金中心銀行賬戶。商轉公貸款資金專項用于償還原商業貸款本金余額,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貸款還款
第十六條 貸款歸還:
(一)借款申請人可選擇等額本息或等額本金還款方式,償還每月應還貸款本息。
(二)借款申請人結清全部商轉公貸款本息后,憑受托銀行出具的貸款結清證明和抵押注銷證明,到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辦理抵押注銷手續。
第十七條 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還款方式,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未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期限償還貸款的,公積金中心有權無條件直接扣劃借款人及其他還款責任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用于歸還公積金貸款本息,直至貸款正常歸還為止。同時,公積金中心將按借款合同條款約定進行處罰。
第八章 其他規定
第十八條 靈活就業人員、異地繳存人員不能辦理商轉公貸款業務。
第十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積金中心有權做出不予辦理商轉公貸款的決定:
(一)原商業貸款所購房屋存在被查封、已設立居住權、重復抵押等影響抵押權實現的情形;
(二)其他經公積金中心審查,認為不符合貸款條件或存在貸款風險的情形。
第二十條 漳州市商轉公貸款業務的恢復或暫停,視資金流動性狀況進行調整,即當全市住房公積金資金使用率連續三個月低于90%時,開展商轉公貸款業務;當全市住房公積金資金使用率連續三個月高于95%時,暫停辦理商轉公貸款業務,具體由公積金中心根據資金情況動態調整并公示。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漳州市住房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照漳州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6年 4月1日起施行。
相關鏈接:《漳州市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實施細則》政策解讀
近日,
為進一步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保障作用
有效緩解繳存職工住房貸款還款壓力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出臺
《漳州市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
個人住房貸款實施細則》
切實減輕職工房貸利息負擔
現在讓我們一起看看政策要點、辦理要求及流程解讀,
具體如何辦、怎么辦:
一、業務定義
商轉公,即繳存職工將尚未結清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轉換為利率更低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通過貸款利率下調,降低月還款額、減少貸款總利息,減輕職工還貸負擔。
二、申請條件
申請商轉公業務的職工,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為漳州市單位在職職工,住房公積金正常連續繳存滿6個月,符合漳州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要求;
所購房產為漳州市范圍內的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并已辦理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已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且僅存在該筆商業性住房貸款抵押;
原商業性住房貸款已正常還款滿1年,當前貸款無逾期記錄,且原貸款銀行同意申請人提前結清該筆貸款;
申請人為原商業性住房貸款的借款人或其配偶。
三、貸款額度與期限
(一)額度審批
商轉公貸款審批額度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取核定結果的最低值:
不超過漳州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
不超過原商貸剩余本金(保留到千位);
不超過房屋價值(按原購房總價與評估價格中較低者確定)的規定比例(扣除規定的首付比例),審批額度(含組合貸商業部分)與原商貸余額的差額,需由申請人一次性補齊;
房產評估價格認定方式:評估價格通過受托銀行出具的房屋價值確認函(加蓋評估專用章或公章)或有資質的房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進行認定,房產評估相關材料在受托銀行首次移交貸款材料時一并提供。
(二)期限審批
商轉公貸款審批期限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取核定結果的最低值,且期限按整年計算:
不超過公積金貸款最長年限;
不超過原商貸剩余年限。
四、辦理方式
方式1:自籌資金結清原商貸
提交申請→銀行預審→公積金中心審批;
自籌資金結清原商貸,辦理解押;
重新辦理貸款抵押;
簽合同→放款到個人一類銀行卡。
方式2:二次抵押
僅限原商貸銀行與公積金受托銀行為同一銀行的情形。
提交申請→銀行預審→公積金中心審批;
無需先結清商貸,直接辦二次抵押;
公積金放款→結清原商貸,當天放款當天結清,資金專款專用;
銀行5個工作日內注銷原抵押。
五、辦理材料清單
身份證、戶口本、婚姻證明(結婚/未婚/離婚);
個人信用報告(可授權銀行查詢);
家庭住房情況查詢證明;
原商貸銀行出具的《結清貸款承諾函》;
不動產權證、購房合同、全款發票/契稅票;
原商貸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本人一類銀行卡;
不動產登記中心要求的抵押材料。
六、辦理流程
帶齊材料→受托銀行公積金窗口提交申請;
銀行預審→公積金中心審批(組合貸商業部分由銀行審批);
按所選方式辦理解押/二次抵押;
簽訂貸款合同;
銀行確認抵押→公積金放款;
按月正常還貸。
七、重要提醒
商轉公計入公積金貸款次數。
業務根據公積金資金流動性動態調整:
連續3個月使用率<90%開放辦理;
連續3個月使用率>95%暫停辦理。
未按時還款,中心可直接扣劃公積金賬戶余額還貸。
來源:漳州市住房公積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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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漳州樓市情報 整合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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