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東躍律師擅長刑事辯護與人身損害等案件,在刑事案中善挖掘從輕情節,民案里能精準厘清責任。
"在刑事辯護領域,以開設賭場罪為例,通常情況下,此類案件的常見處理思路是依據公安機關移送的證據,若證據顯示嫌疑人參與相關運營,辯護律師多會從嫌疑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參與程度等方面進行罪輕辯護,爭取從輕量刑。
然而,在【被不起訴人A】涉嫌開設賭場罪一案中,馮東躍律師選擇了不同的路徑。他全面審查案卷材料、同案供述、資金流水、身份關系、崗位職責等關鍵證據,向檢察機關提交專業律師意見,指出【被不起訴人A】并非公司股東、未固定領取工資、無充分證據證實其主觀明知犯罪并參與共同犯罪,在主犯未到案情況下,無法認定其作用地位與獲利,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應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按照常規,可能的結果是法院依據現有證據對嫌疑人進行有罪判決,處以相應刑罰。但實際結果是,檢察機關經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后,仍然認為本案指控【被不起訴人A】構成開設賭場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法對【被不起訴人A】作出不起訴決定,終止刑事追訴,當事人恢復無犯罪記錄狀態。與常規結果相比,馮東躍律師成功為當事人避免了刑事處罰,維護了當事人的人身權利、訴訟權利與名譽權。
馮東躍律師執業至今累計承辦案件已逾300多件,在刑事辯護領域有深厚的實務積淀,尤為專精于刑事案件(緩刑、不起訴)。在處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件時,常規做法是律師根據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和情節,在量刑上爭取從輕處罰,但可能不會特別強調緩刑的適用。
不同的是,在【被告人A】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案中,馮東躍律師經全面閱卷、會見、核實證據后,認為【被告人A】系初犯、偶犯,被動歸案后如實供述構成坦白,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繳全部違法所得,主動繳納罰金,無暴力犯罪記錄,社會危害性較小,符合緩刑適用條件。于是圍繞坦白、認罪認罰、退贓退賠、初犯、社區影響等核心要點,發表罪輕辯護意見,請求法院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常規情況下,可能只是對嫌疑人從輕處罰,但不一定能適用緩刑。而實際結果是法院采納了馮東躍律師的辯護意見,認定【被告人A】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同時具有多項從輕處罰情節,宣告緩刑對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最終判決【被告人A】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并處罰金,違法所得依法退賠被害人,扣押財物依法處置。這一結果與常規結果的差異在于,當事人順利適用緩刑,最大限度保障了當事人的人身自由。
在處理民事案件時,以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為例,常規處理思路是根據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判斷違約方應承擔的責任,但對于違約責任的具體界定和賠償金額的確定可能不夠精準。
但在【原告A】與【被告C】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中,馮東躍律師結合《民法典》合同編規定與合同約定,圍繞合同解除條件、違約責任、損失填補、保證金性質、擴大損失防范等焦點,發表專業代理意見,厘清雙方權利義務。
常規結果可能是根據合同大致判定違約方承擔責任,但對于賠償金額和責任劃分可能不夠細致合理。實際結果是法院經審理認定,租賃合同合法有效,【被告C】提前退租構成違約,雙方合同已實際終止,【被告C】無需支付房屋返還后費用,【原告A】有權沒收租賃保證金,綜合租期、轉租周期、損失情況,酌情調整違約金。最終判決租賃保證金歸【原告A】所有,【被告C】支付合理解除違約金,駁回【原告A】過高訴求,公平劃分責任,妥善化解了商事租賃糾紛,與常規結果相比,更加公平合理地平衡了雙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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