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一起夫妻共同財產糾紛案引發廣泛關注。企業主阿良(化名)婚后9年間累計向婚外情人轉賬數百筆,還為其購置140萬元房產、28萬元寶馬轎車。妻子發現后起訴追索,一審法院判決第三者返還168萬余元。
需要說明的是,這168萬主要是房產價值及相關轉賬。28萬寶馬購車款因對方持有借條,法院認定為借款,告知妻子另案主張,不在本案168萬之內。
*具體案例 具體分析 法律科普 僅供參考
一、為什么能要回來?
第一個關鍵詞:夫妻共同財產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
很多人以為:夫妻財產一人一半,丈夫有50%的處分權,他把自己那50%送給第三者,妻子管不著。
這個理解是錯的。
《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
婚姻存續期間的工資、獎金、經營收益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上的“共同共有”,意味著任何一方都不能單方面處分整筆財產。
打個比方,夫妻共同財產就像一塊蛋糕,兩個人共同擁有。你想切一半送人?不行。
因為這塊蛋糕沒有切開之前,每個人擁有的不是“半個蛋糕”,而是“整個蛋糕的一半權利”。你想動這塊蛋糕,必須經過對方同意。阿良背著妻子把幾百萬轉給第三者,這筆錢里有一半的權利屬于是妻子的,他憑什么替她做主?
第二個關鍵詞:
違背公序良俗的贈與,法律不保護
《民法典》第153條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丈夫出軌并把夫妻共同財產送給第三者,既侵犯了妻子的財產權,又沖擊了婚姻家庭秩序,法律當然不會保護這種贈與。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二)》第7條,把這條裁判規則寫得更明確了:
夫妻一方為違反忠實義務的目的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另一方主張贈與無效的,法院應予支持。
二、為什么是全額返還?
這是實務中被問得最多的問題,最高檢第225號指導案例中曾經有過這樣一個案例:何某榮婚內通過銀行和微信向情人李某轉賬近300筆,合計37.94萬元,其中很多是“520”“1314”這種特殊金額。
妻子馮某慧發現后,把李某告上法庭,要求確認贈與無效、返還全部財產。一審法院駁回了訴訟請求。二審法院改判認定贈與無效,但在返還金額上做了一個讓人意外的處理:只判李某返還50%,即11.59萬元。
這種情況下,夫妻共同財產一人一半,丈夫處分了屬于自己的那一半,這部分不用返還。順著這個邏輯,違背公序良俗的贈與雖然認定無效了,可"屬于丈夫的那一半"還能留給第三者。
問題是,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存續期間是一個整體,“一人一半”的分割在離婚之前并不存在。按這個判法,婚內轉移共同財產的后果變成了:被發現了大不了還一半,另一半照樣算“合法贈與”,維權門檻無形中抬高了不少。
檢察院據此提出抗訴,還指出了另一個問題:馮某慧和何某榮都沒有提出分割共同財產的請求,法院卻在返還財產時徑行把夫妻財產劈成兩半,這是越權裁判。當事人沒主張的權利,法院不能主動替當事人做主。最終,法院再審改判李某返還全部23.17萬元(37.94萬減去李某轉回的14.77萬)。
嘉興那起案件中,法院也是基于同樣的法理,判令返還168萬,不是84萬。
三、轉賬:贈與還是借款?
細看這個案件的判決會發現,普通轉賬、"520""1314"這類特殊金額,被認定為贈與,需要返還。但28萬寶馬購車款,法院認定為借款,告知當事人另案主張。
區別在哪里?借條。
第三者手里有一張借條,白紙黑字寫清楚了這筆錢的性質是借款,不是白給的。法院尊重了這份書面證據。這也為所有想要在離婚時維護自己權益的當事人提出一個極為重要的警示:證據比情緒重要。
離婚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基本規則:
1.原告(妻子)需要證明:款項來自夫妻共同財產、配偶擅自轉給了第三者、自己不知情也沒同意。
2.這些基礎事實一旦成立,舉證責任就轉到了被告(第三者)那邊。她得證明這筆錢不是白拿的。如果沒有借條一類的證據,那這筆款項大概率會被認定為贈與。
四、四步維權要點建議
1. 保存證據,不要急著攤牌
很多人在情緒里,第一反應是質問、爭吵,結果對方警覺起來,該刪的刪、該轉的轉,再想找證據就難了。銀行流水、微信和支付寶轉賬記錄、聊天記錄,這些是最核心的證據材料,能截圖的先截圖,能錄屏的先錄屏,有條件的話盡早做公證。證據到手,再決定下一步怎么走。
2.算清楚錢去哪了
配偶的銀行流水、微信轉賬、支付寶賬單,一筆一筆核對,看哪些轉給了同一個人,金額多少,轉賬時間有沒有規律。“520”“1314”這類特殊金額的轉賬,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會被認定為贈與,爭議空間比較小。金額不大但頻繁轉賬的,同樣值得關注,積少成多也是一筆數目。
3.起訴的時機很重要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就可以單獨起訴要求返還財產,不必須先走離婚程序;但在離婚訴訟中一并主張的話,財產分割和贈與返還可以同步處理,效率更高。兩種路徑各有利弊,可以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來選。
4.金額不論大小都值得追
有些案子涉及的金額看起來不算巨大,但每一筆擅自轉出的錢都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侵害,法律保護的是權利本身,不只是數字。幾萬塊也是錢,該要回來的,一分都不能少。
【暢森律師告訴你】
遭遇伴侶出軌已經夠讓人心寒了,婚內共同財產還被擅自轉給第三者,情感傷害疊加財產損失,處境只會更被動。法律上,受害方是有權追回這筆錢的。
民法典的規定很清楚:夫妻共同財產不能由一方擅自處分,違背公序良俗的贈與無效。司法實踐也在持續強化這一立場,最高檢指導案例和嘉興阿良案等判例均支持全額返還。
權利有了,依據有了,判例也有了,剩下要做的就是把證據留好,找專業律師評估方案,邁出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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