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的普遍認知中,如果網貸逾期被起訴,借款人往往處于被動地位。尤其是那些缺席庭審的人,法院大概率會支持網貸平臺按照合同約定的年利率上限24%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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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的一份最新民事判決書,卻徹底改變了這一認知。借款人吉某在法院發出傳票后未出庭,放棄了答辯的機會,但法官在借款人缺席的情況下,主動做了一件很多人認為不太可能發生的事——將原合同約定的罰息利率,從年利率24%主動調降至12%。
這一判例釋放了怎樣的信號?在利率上限不斷調降的時代洪流中,網貸行業過去高回報、高利率的“黃金時代”,真的要全面畫上句號了嗎?本文將對這一標志性案件進行深度剖析。
案情回顧
2023年5月9日,原告河南中原某有限公司與被告吉某通過網絡簽訂了《個人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發放貸款10200元,貸款期限12個月,年化利率設定為2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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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于裁判文書網
在借款合同中,還同時約定了逾期罰息機制,即如果借款人逾期未還,貸款人有權對未償還的本金按原實際貸款利率加收50%計收罰息,直至債務全部清償完畢。簽訂合同當日,原告按約向被告銀行賬戶轉入10200元。
自2023年8月9日開始,吉某貸款逾期,據原告方統計,截至2026年2月6日,尚欠借款本金8663.71元。
隨后,該網貸平臺將借款人告上法庭。然而庭審過程中,被告吉某未出席庭審,也未向法院提交任何答辯意見或證據材料。
正是這樣一起看似“一邊倒”的借款合同糾紛案,最終卻給出了一個讓網貸平臺意想不到、令無數借款人拍手稱快的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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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于裁判文書網
被告吉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河南中原某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8663.71 元,支付罰息2633.77 元,并按照年利率12%支付本金8663.71 元自2026 年2 月7 日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罰息。
二、法官為何主動“砍息”?
按理說,被告未出庭應訴,連掙扎一下都沒有,法官的判決結果理應偏向原告方,但興慶區法院依舊做出了公正的判決,理由是啥呢?
2025年12月19日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聯合發布的《小額貸款公司綜合融資成本管理工作指引》。該指引明確:自下發之日起,小貸公司停止新發綜合融資成本超過24%的貸款;最晚到2027年底,所有新發放貸款的綜合融資成本必須降至1年期LPR的4倍以內。而當前1年期LPR為3%計算,四倍就是年化12%。
而興慶區法官的判決依據正是沿用了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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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雖然該指引對本案合同簽訂時不具溯及力,但“從遵循國家金融政策導向以及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根本要求考慮”,應主動將罰息利率調整至12%。
我認為,這一裁判邏輯釋放了清晰信號:司法不再機械遵循合同約定,而是主動對接宏觀金融調控,對過高利率予以矯正。
三、標志性意義:小貸高息模式的司法“降溫”
我們知道,對于民間借貸糾紛,法律保護的利率上限是4倍LPR。
在司法實踐中,小貸公司及網貸平臺往往都主張其屬于持牌金融機構,借款利率不受民間借貸4倍LPR(目前約12%)的限制,只要不超過24%都應該受到司法支持。
單身,本案判決則明確指出,監管已給出2027年底前全面壓降至12%的時間表,司法裁判不能無視這一趨勢。
這意味著:
對平臺而言:即便合同約定的是24%利率上限,但在未來訴訟中仍可能被大幅調減,這對高息覆蓋高風險的盈利模式帶來根本性挑戰。
對借款人而言:即使無力應訴或未出庭,法院仍可能主動調低畸高利息,避免債務無限滾雪球。但這不代表可以逃廢債,本金和合法利息仍需償還。
四、當降息不可逆轉,不良資產行業何去何從?
值得注意的是,這不是該法院作出的唯一一份偏向于借款人的判決,自《小額貸款公司綜合融資成本管理工作指引》出臺后,筆者在裁判文書網上查到至少有三份同類判決,都是將逾期利率壓降至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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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雖為基層法院一審判決,不具普遍約束力,但其順應了國家“金融讓利、減負民生”的大方向。隨著2025年指引設定的2027年大限臨近,可以預見,越來越多法院將在同類案件中對超過12%的罰息部分不予支持。
對于網貸行業而言,高息借貸的“黃金時代”正走向終結;對于廣大借款人而言,公平借貸、合理定價的法治生態正在加速成型。
此案最重要的意義在于對不良資產行業的影響,過去幾年,個貸不良資產行業迎來井噴,雖然回收率并不高,但是依托高額的負債利率,即便債權打折清償,投資方仍然能獲得不錯的收益!
但是,此案一出,相當于給網貸逾期的利率劃定了上限,當借款人看到這樣的判罰,還會有多少人會害怕起訴呢?
本文案號:(2026)寧0104 民初686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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