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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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邢東偉 翟小功
隨著網購的普及,越來越多的消費者通過線上平臺購買活體寵物。然而,活體動物交易存在健康狀態難核實、運輸風險高、售后維權難等問題,如果寵物在交付后短期內患病甚至死亡,責任該如何認定?
2026年4月,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網購寵物貓死亡引發的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在這起案件中,因賣家引導消費者脫離平臺進行場外交易,且交付的寵物貓在短期內發病死亡,法院依法認定實際銷售者與店鋪經營者共同承擔違約責任。
“星期貓”死亡引紛爭
2024年9月,潘某在某網購平臺向名為“某寵小店”的店鋪發送消息,詢問金漸層品種的寵物貓價格。店鋪客服請潘某添加店鋪員工微信,再發送寵物貓視頻供其挑選。潘某添加了店員微信,之后一直在微信上溝通購買寵物事宜。
一番挑選后,潘某以1500元的價格在“某寵小店”購買一只雌性寵物貓,店鋪員工向其承諾:“寵物貓包純包健康,已打好疫苗和驅蟲,按照店鋪提供的方法飼養包養活,質保3個月,發貨前會拍攝一鏡到底的檢測視頻。”
根據店鋪員工的要求,潘某另外向海口市龍華區某寵物店(以下簡稱龍華某寵物店)轉賬1048元,用于購買貓糧和支付寵物托運費用。
2024年10月17日,收到寵物貓的潘某向店鋪員工反映,寵物貓有打噴嚏、流眼淚、食欲差等情況。2024年10月22日,潘某將寵物貓送至寵物醫院治療,寵物貓被診斷為貓皰疹病毒感染、上呼吸道感染,貓皰疹及貓支原體檢測結果均為陽性,為此,潘某支出寵物醫療費用合計747元。
隨后,潘某兩次與店鋪員工溝通要求退貓,均遭到店鋪員工拒絕。2024年10月29日,潘某向店鋪員工反饋了寵物貓死亡的信息。
法院認定賣家違約
多次商議賠償事宜未果,潘某便將“某寵小店”的經營者劉某、龍華某寵物店的經營者康某訴至法院,要求退還購貓款1500元、賠償貓糧費用、托運費、治療費等費用1795元,且主張“某寵小店”、龍華某寵物店構成欺詐,要求賠付購貓款的三倍懲罰性賠償金4500元。
一審法院查明,網店“某寵小店”在某網購平臺認證營業執照顯示公司名稱為海南省海口市瓊山區某寵物店(以下簡稱瓊山某寵物店),系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為劉某,該店已辦理注銷登記;龍華某寵物店同樣系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為康某,該店亦已辦理注銷登記。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因瓊山某寵物店已經注銷,故相應權利義務應當由經營者劉某承擔。而康某在交易中并未以個人名義或龍華某寵物店名義出售寵物貓,康某、龍華某寵物店的收款行為系劉某經營店鋪的員工指定收款賬戶所致,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康某系交易的相對人,潘某主張康某承擔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因劉某未提供有效的檢疫證明證明寵物貓在交付時處于健康狀態,故一審法院認定劉某存在欺詐行為,判令劉某退還購貓款1500元、賠償貓糧費用、托運費、治療費等費用1795元,并支付三倍賠償款4500元。
劉某、康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海口中院。
涉案主體雙雙擔責
二審期間,海口中院查明,康某自認其與劉某系合伙關系,潘某聯系購買案涉寵物貓事宜的微信為康某和劉某的店內員工的微信,案涉購貓款、運費及貓糧款均由康某收取,案涉寵物貓實際系康某出售。結合康某的自認,海口中院認定康某為實際出賣人,應承擔商品銷售者的責任,劉某應與康某共同承擔商品銷售者的責任。
海口中院認為,店鋪員工已承諾“案涉寵物貓包純包健康”,劉某、康某應向潘某交付健康寵物貓。案涉寵物貓交付完成當日已出現感冒、打噴嚏的癥狀,結合貓皰疹病毒及貓支原體感染的潛伏期,案涉寵物貓在出售時即攜帶病毒具有高度蓋然性。劉某、康某未舉證證明其出售的寵物貓有相關檢疫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關于是否構成欺詐,海口中院認為,案涉交易的標的物是寵物貓,考慮到貓皰疹病毒和支原體感染具有潛伏期,從感染病毒到發病需要一定的過程,本案證據不足以認定劉某、康某在交付案涉寵物貓托運前已明知寵物貓存在發病狀況,故潘某主張劉某、康某構成欺詐的證據不足。
綜上,海口中院認定,劉某、康某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鑒于案涉寵物貓已經死亡,潘某主張劉某、康某退還購貓款1500元及賠償貓糧費用、托運費、治療費等費用1795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以支持;潘某在本案中主張劉某、康某構成欺詐,證據不足,對于其主張按照寵物貓售價的三倍進行賠償,法院未予支持。
法官表示,本案系網購平臺場外交易引發的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劉某在網購平臺發布寵物貓售賣信息進行引流,引導消費者通過社交平臺私下交易,規避平臺監管,導致運營與收款主體分離,造成消費者維權困難。
法官提醒,寵物交易有別于一般的商品買賣交易,出售健康寵物系商家的根本合同義務,商家應提供《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等相關證明,若寵物出售時有問題,商家應承擔違約責任,退還購買款及賠償消費者合理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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