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醫保局、省衛生健康委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產品供應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過壓實生產企業、配送企業、醫療機構、平臺監管各方職責,健全全流程監管考核體系,不斷提升集采改革成效,切實保障群眾和臨床用藥需求。
《通知》明確,集采中選生產企業作為保障產品供應的責任主體,自主選擇配送企業,配送范圍覆蓋統籌區域內參加集采的全部醫療機構,確保采購周期內及時滿足臨床需求;禁止搭售、拒簽協議、拖延配送等行為;因不可抗力無法供貨的,須及時向省藥械采購中心書面報告并附佐證材料。配送企業作為集采產品供應配送的主體,應根據購銷協議約定按集采中選價足量配送,及時響應醫療機構訂單;合理確定配送費,不高于周邊省份同類產品水平;因生產企業或不可抗力缺貨的,須向省藥械采購中心及時報告并附佐證材料。醫療機構作為集中帶量采購的主體,不得以費用總控、藥耗占比、配送企業未開戶等為由,影響中選產品的采購供應與合理使用;要按時序進度完成集采協議量,須按合同約定及時結清貨款。
在平臺監管層面,省藥械采購中心要建立健全醫療機構、生產企業及配送企業集采三方協議簽訂及中選產品采購供應配送情況的監測監管處置機制;完善省藥械采購平臺“集采產品采購供應信息交流模塊”,公開全省集采配送企業供應保障情況,為各方擇優合作提供參考。
此外,《通知》明確強化部門協同管理與考核約束。
(記者韓林芳)
來源:山西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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