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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點評】當強勢機構向下崗女工追討35萬——一份倒簽合同揭開的,不只是遮羞布
今天拱星墩法庭的這一幕,讀來令人脊背發涼。
一家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拿著自己提交的"五年合同證明"親手證明了2019年重疊倒簽合同的荒誕;拿出一份被告聲稱從未簽署、簽名肉眼存疑的新合同去主張權利;用一張來源不明的截圖指控違約;再以非產權人的身份,向下崗再就業的女租戶追索35萬余元"租金加違約金"——這不是正常的商事糾紛,這是一場典型的強勢主體對弱勢個體的制度性碾壓
第一,證據鏈條的自毀,是最辛辣的諷刺。
原告一方面主張2019~2021年與宋女士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另一方面又提交證據證明同一商鋪早已整體出租給三維(百合e家)商務有限公司至2021年5月。自己舉證推翻自己的請求權基礎——這份"自相矛盾"恰恰說明:2019年的重疊倒簽合同,從一開始就不是商業慣例下的補簽追認,而是在原合同尚未到期時,利用斷水斷電的威懾強迫小微租戶重新締約。倒簽若是為了確認已履行的事實尚可辯解,若是為了抹殺原合同權利、追溯更高租金,那就是對契約自由最粗暴的踐踏。
第二,"疑似偽造簽名"若查實,性質將遠超民事敗訴。
被告宋女士當庭申請筆跡鑒定——這份2024年租期為2027年的合同上"乙方簽名",據被告陳述她連見都沒見過。如果司法鑒定認定非本人簽署,則原告方向法庭提交偽造證據、虛構租賃關系主張巨額違約金,已觸及《民事訴訟法》關于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及虛假訴訟的紅線。金融機構內部應有嚴格的用印與面簽制度,若基層出現私刻代簽,那暴露的是更深層的合規黑洞——誰來解釋一份"支行拿出的合同"上怎么會有客戶沒簽過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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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本人的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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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蘭州銀行在法庭上出示的合同上的簽名
第三,主體錯位背后是責任規避的邏輯。
產權在蘭州銀行總行,興天支行以自己名義出租、收費、起訴——法律上支行可作訴訟主體,但前提是租賃行為經總行授權、租金入對公賬戶、管理權責清晰。而本案中,支行既未充分舉證總行特別授權出租該特定資產,又在訴狀中主張基于"所有權/出租權"的違約金。這種打官司時才以支行名義出現、出問題時總行稱"無關聯"的操作,公眾并不陌生——品牌光環時共享,法律責任時切割,小微加盟商成了最終的買單者。
第四,這不是孤例,是底層營商環境的試紙。
宋女士是被"蘭州銀行戰略合作伙伴""百合e家"吸引入局的下崗女工,曾以為背靠銀行就是背靠信用。當運營方(三維公司)爆雷失聯,銀行方面以倒簽合同、漲租、追討違約金的方式"清理資產",把前期品牌背書積累的社會信任,轉化為對最弱勢一方的追償籌碼——這觸碰的不只是個案公正,而是金融機構在地方社會治理中應負的道德底線
我們期待兩個結果:
一是司法鑒定給出誠實答案——那份簽名到底是誰寫的;
二是法院對"重疊倒簽+脅迫背景+原告自證矛盾"作出清醒認定,不被形式文件裹挾。
一份原告自己推翻自己的證據、一份待鑒定的簽名、一個追著下崗女工要35萬的支行——這場庭審拷問的,從來不只是宋女士要不要賠錢,而是:在我們的法治環境里,契約精神是雙向約束,還是只用來勒緊弱者的脖子?
事實以法院生效裁判為準。本評論文責自負,歡迎理性探討。
庭審側記
——追問:一份"倒簽重疊合同",揭開了誰的遮羞布?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由:租賃合同糾紛
原告: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興天支行(下稱"興天支行")
被告:宋女士(原"百合e家"加盟商戶,下崗再就業人員)
審理法院: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拱星墩法庭
開庭時間:2026年6月17日下午4時
原告訴求:訴稱被告合同違約,要求返還租金并支付違約金共計35萬余元
二、原告舉證中的五大疑點
庭審現場,興天支行出示了《起訴狀》及相關證據材料,被告宋女士及其代理人逐項質證,發現多處嚴重問題:
疑點一:起訴主體不適格——產權在總行,不在支行
興天支行出具的《房屋產權證明》顯示:涉案商鋪產權屬于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而非興天支行。
興天支行系商業銀行分支機構,既非產權人也未提交總行授權出租的有效文件。以支行名義起訴并要求確認其與宋女士簽訂的租賃合同"有效",主體資格存疑——真正的出租方/原告應為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疑點二:當庭首次出現的新合同——乙方簽名涉嫌偽造
原告提交了一份租期為2024年11月12日至2027年11月11日的《房屋租賃合同》,宋女士當庭陳述:從未見過此合同,更未在乙方處簽名。
經被告及代理人肉眼比對,該"宋女士簽名"與真實筆跡明顯不符,宋女士當庭申請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筆跡鑒定。
疑點三:"轉租第三方"截圖——被指完全偽造
原告稱宋女士擅自轉租,并出示一份"乙方轉租給第三方的合同截圖"作為違約證據。
宋女士及代理人明確表示:該截圖系偽造,當庭提出強烈異議并要求原告出示原件及來源。
疑點四:原告自身證據反證——2019年倒簽合同重疊且違規
興天支行提交證據證明:其與"三維(百合e家)商務有限公司"簽訂了2016年5月至2021年5月的五年有效租賃合同(即涉案商鋪已由銀行整體租予百合e家)。
然而,原告同時又主張2019年11月12日至2021年11月11日與宋女士另行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該時段完全落入上述五年租期內,屬于典型的倒簽、重疊合同。
宋女士陳述:2019年系受興天支行負責人脅迫重新簽約,不簽即斷水斷電清場。原告自己提交的前份大合同,恰恰證明2019年這份與個體租戶簽的重疊合同缺乏合法基礎,應屬無效或可撤銷。
此外,原告主張2019~2021倒簽重疊合同已過訴訟時效/追訴期,卻又以此為基礎追索35萬余元,邏輯自相矛盾。
疑點五:以支行名義主張總行產權商鋪出租收益——權限何在?
如前所述,房屋產權歸屬蘭州銀行總行。支行在未舉證總行特別授權的情況下,自行出租、自行收費、自行起訴追索"違約金",其處分行為缺乏法律依據,合同效力根基存疑。
三、被告核心答辯要點(整理)
1. 原告主體不適格——涉案房屋產權人為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興天支行無權以自己名義主張基于所有權/出租權產生的租金及違約金。
2. 2024年合同簽名系偽造——申請筆跡鑒定。
3. 原告偽造轉租證據,請法庭責令原告說明來源。
4. 2019年重疊合同因脅迫簽訂且違反原告自身提交的大合同期限,應認定無效或撤銷,且原告主張已過時效。
5. 興天支行非產權人、無充分授權——其主導出租、收費、起訴均超越權限,訴請不應支持。
四、追問
一份原告自己提交的證據,推翻了自己的主張;一份當庭出現的"新合同",簽名要等司法鑒定;一個連產權都不在自己名下的支行,卻向下崗女工追討35萬"違約金"……
當金融機構以強勢地位向小微租戶施壓,倒簽合同、疑似偽造簽名、主體錯位——法庭會怎么判?公眾在等待答案。
本案將擇期繼續審理/宣判,本號將持續追蹤。
編者按: 本文根據庭審旁聽記錄及當事人提供材料整理,事實以法院生效判決為準。
來源;老巫白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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