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的一組數據引人注目:依法撤銷997名不適格父母監護人資格,同比增長66.7%。什么樣的父母算“不適格父母”?全社會應為被“不適格父母”傷害的未成年人做些什么?近日,半月談追蹤報道了“不適格父母”背后的焦點問題,引發社會關注。
“開除父母”,這一做法乍聽似乎有些反常識。畢竟,父母與未成年子女有著天然的血緣和情感聯結,很難想象如何通過法律的途徑,完全切斷這層聯系。但事實上,依法撤銷不適格父母的監護人資格,并不等同于切斷親子關系,更不等于免除父母的養育義務,而是旨在保護未成年人權益,使其避免身心受損、受教育權被剝奪等危困狀態。
現實中,的確有些父母呈現出不適格的養育狀態:有的生而不養,遺棄自己的親生骨肉;有的怠于履行監護職責,對孩子的成長過程漠不關心,比如拒絕讓適齡兒童接受義務教育,導致孩子的發展關鍵期白白被耽誤;還有的動輒拳腳相向,長期毆打、虐待未成年子女。顯然,這些不合格的父母根本無法有效承擔監護人職責,若是任由他們以暴力、不聞不問等錯誤的方式對待子女,必然嚴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依法“開除父母”,意味著國家對“不適格父母”的認定與處置進入法律實踐,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治的進步,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處于安全、健康的成長環境中,免于被遺棄、被虐待的痛苦經歷。就具體實踐而言,撤銷不適格父母的監護人資格,也便于社會救助介入和推進,及時校正不良、畸形的監護方式。
例如,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就曾發布一起案例:2021年3月,吉林省梅河口市一女子將親生女嬰遺棄在露天垃圾箱內,后來該女嬰被當地兒童福利院撫養。該女子因犯遺棄罪被判刑,卻仍不履行撫養義務,其近親屬亦無撫養意愿。當地兒童福利院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并請求擔任女嬰的監護人。
當然,撤銷“不適格父母”監護權,在后續落實中可能還有不少難點。如“不適格”父母的發現和識別方面,由于家庭空間較為密閉,再加上“家丑不可外揚”的觀念,以及未成年人不敢說、不會求助等因素的影響,諸如精神虐待、不聞不問等隱蔽侵害難以被識別,外力介入容易受阻。而且,目前對長期監護缺失、精神虐待忽視等行為缺乏明確的認定標準,難以對民法典中關于“嚴重損害”“危困狀態”等進行量化。未來,仍需進一步細化對人身侵害、因果關系判定的認定規范。
“開除父母”并非處理問題的終點,在父母監護權被撤銷后,如何做好未成年人的長期安置和身心康復工作,也是亟需正視的難題。正如有專家指出,福利機構可能無法覆蓋未成年人成長的所有需求。如果新監護人無法妥善撫養孩子、在撫養費執行情況中存在問題,未成年人就很容易陷入“二次困境”。因此,如何使新舊監護人之間平穩過渡,以減少孩子的不適感;如何在尊重隱私的前提下,實現對新監護人真實撫養情況的追蹤和必要干預,確保救助安置安全穩妥,都值得認真思考。
依法“開除”不適格父母,是從法治層面邁出了重要一步,它推動形成了一種社會共識:未成年人保護不是“家事”,更是一種關乎底線的公共責任。讓法律的陽光進一步照進那些長期被暴力、遺棄和漠視籠罩的角落,讓那些遭受“不適格”對待的未成年人被看見、被救助,才能更好地呵護未成年人,為他們提供真正溫暖、安穩的成長空間。
(作者:李康尼,來源:光明網時評頻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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