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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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債權追償實務中,經常會有認繳制股東出資期限未屆滿,公司負債后,股東通過領取高額工資、獎金、分紅等掏空公司資產,致使債權人無法追償的情形。
那么,認繳出資公司通過工資、獎金分紅等轉移財產,如何追回?
實踐中,認繳制公司負債后,股東通過工資、獎金、分紅等名義轉移公司財產,屬于惡意轉移資產、抽逃出資或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的行為。債權人可通過民事追責、執行追加、刑事控告等法律途徑進行救濟,核心在于“擊穿公司面紗”,直接追擊股東及責任人員的個人財產。
一、 民事追責:直接起訴股東及責任人員
1. 主張“違法分紅”返還及補充賠償(核心路徑)
- 法律依據:新《公司法》第210條、第211條(違法分紅參照抽逃出資處理)及《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4條。
- 適用情形:股東在公司資不抵債或明知公司負債的情況下,通過虛構“工資、獎金、分紅”等名義轉移公司財產,實質為違法分紅或抽逃出資。
- 訴訟策略:以“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為案由,起訴公司及違法分紅的股東。請求判令股東在違法分紅/抽逃出資范圍內,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若股東無力返還,可一并起訴參與違法決策或違規操作的董監高(如財務負責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 主張“人格混同”連帶賠償
-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23條(法人人格否認)。
- 適用情形:若股東通過“工資、獎金”等名義將公司資金用于個人或家庭消費,導致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嚴重混同,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
- 訴訟策略:起訴股東,要求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 行使“債權人撤銷權”
-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539條。
- 適用情形:若股東通過“工資、獎金”等名義無償或明顯不合理低價轉移公司財產,影響債權實現,且受讓人(如股東親屬)知情。
- 訴訟策略:在法定期限(自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內,起訴請求撤銷該轉移行為,恢復公司財產。
二、 執行階段: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
-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7條、第18條。
- 適用情形:若已取得對公司的生效判決,且法院執行階段已“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證明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
- 訴訟策略:向原執行法院提交《追加被執行人申請書》,申請追加違法轉移財產、抽逃出資或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為被執行人,要求其在違規轉移或抽逃的資產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三、 刑事控告:追究股東刑事責任
- 適用情形:若股東利用職務便利,通過虛列工資、獎金、分紅等方式將公司資金非法占為己有,或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且數額較大(如職務侵占罪3萬元以上,挪用資金罪5萬元以上)。
- 訴訟策略:收集相關財務憑證、銀行流水等證據,向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報案,通過刑事立案施壓,并配合民事追責。
四、 關鍵證據收集建議
- 債權證據:生效判決書、終本執行裁定書、對賬單等,證明債權合法有效及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
- 轉移證據:公司銀行流水、財務憑證、工資/獎金/分紅發放記錄、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等,證明股東通過特定名義轉移財產及轉移時間(需證明轉移時公司處于負債狀態)。
- 混同證據:股東個人銀行流水、消費記錄等,證明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混同。
五、實操維權步驟
- 調取公司財務流水、薪資分紅臺賬,鎖定股東轉移財產證據;
- 提起撤銷權訴訟,追回違法轉移的全部款項;
- 第三步,執行階段追加抽逃出資股東擔責或主張認繳出資加速到期;
- 第四步,必要時向公安機關報案,追究責任人刑事責任。
周軍律師提醒,認繳制并非股東逃債避風港,公司負債、無力償債時,股東無依據領取的高額工資、獎金、違規分紅,屬于變相抽逃出資、惡意轉移公司財產;債權人依法維權。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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