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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法治意識 守牢安全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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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廈門應急管理專題報道——
安全無小事,法治護發展。廈門應急管理微信公眾號 “以案普法” 專欄上線!專題聚焦安全生產領域典型案例,通過深度拆解事故成因、精準解讀法律條文、系統剖析問題根源,讓法律法規具象化。望廣大市民、企業以案為鑒,切實強化法治意識,共同筑牢我市安全生產防線。
一
案件事實
2025年3月20日,行政執法部門在日常網巡時,發現某石化公司廠區內有多輛吊車及多名建筑工人正在進行現場共6個儲罐的施工建設。經與行政許可部門溝通后確定,正在建設的6個儲罐包括:10萬方原油罐2座、5萬方原油罐3座、1萬方芳烴罐1座,其儲存介質涉及危險化學品,該建設項目為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新建項目,但該公司新建6個儲罐的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請有關部門審查同意,項目已基本建設完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行政執法部門當場責令該公司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二
處理情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結合《某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的有關規定,行政執法部門責令該公司停止建設,并罰款49萬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趙某罰款4.9萬元。
三
專家評析
危化品儲存項目屬于法定強制審查范疇,安全設施設計關乎防火、防爆、防泄漏等核心安全保障,未經審查即施工,本質是跳過源頭安全把關,極易埋下重大事故隱患。《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該石化公司正在建設的6個危險化學品儲罐的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請有關部門審查同意,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據本條對其進行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法》于2026年5月1日生效,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審查。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報有關應急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上述違法行為如果發生在2026年5月1日之后,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據上述規定進行現場處理并作出行政處罰。
安全隨手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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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應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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