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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照顧好像‘沒戶口’一樣,名不正言不順。現在有了這個監護人身份,底氣也足了。”71歲的任老伯說出這番話時,語氣十分感慨。他照顧的,不是自己的親人,而是曾經的鄰居——56歲的許先生,一個沒有親人、沒有依靠的精神疾病患者。6月24日,靜安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指定任先生為許先生的監護人。
這起案件的特殊之處在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沒有血緣關系,不是親屬。而法院不僅判了,還聯合街道發布了非近親屬擔任監護人工作操作流程指引,讓這份“沒有血緣的監護”有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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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監護人許先生今年56歲,未婚未育,自幼患有精神疾病,經鑒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的父母均已去世,有一位親姐姐同樣未婚未育,于近期去世。
71歲的任老伯是許先生家的隔壁鄰居,由于許先生的父母在外地工作,從幾十年前開始,任老伯的父母一直照料著許先生的日常生活、飲食起居。任老伯的父母去世后,任老伯接過了照顧許先生的重任,幫他申領補貼、繳納養老院費用等,對許先生的情況比較熟悉。
更為緊迫的是,許先生的姐姐在外地去世后,骨灰一直無人處置,需要許先生辦理相關事宜。眼見許先生身邊無近親屬可依,任老伯便向許先生戶籍所在地的三星坊居委會表達了擔任監護人的意愿,并向法院提出申請。
然而,非近親屬擔任監護人,既無血緣關系作為天然紐帶,又缺乏清晰的操作規范可循——申請人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居委會如何核查?法院如何審查指定?指定之后誰來監督?這些問題一度讓社區工作者“不知從何下手”。
為推動社區工作者形成更加直觀的認識,該案承辦法官、靜安區人民法院未成年人與家事案件綜合審判庭庭長白云決定以巡回審判的方式,將非近親屬監護案件的審理流程、證據要求、判決標準等進行一一拆解,這也是靜安區法院辦理的有閉環管理的第一例非近親屬擔任監護人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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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非近親屬監護需要制度護航?
法官白云在庭后解釋說,非近親屬擔任監護人有兩大考量:一是保護愿意伸出援手的人,讓這份善舉得到法律護航;二是保護弱勢的被監護人,確保他們的權益不被侵害。
“這個案子中,雙方畢竟有年齡差距,申請人71歲,被監護人56歲。”法官白云介紹說,“我們和街道一起做了一些補位性的工作——每季度報告人身和財產情況,重大財產由居委會代管。一旦監護人因年齡或健康原因無法履職,居委會及時向法院申請變更監護人,填平權益保護的真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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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發布操作指引:有據可依、有章可循
當天,江寧路街道還發布了《非近親屬擔任監護人工作操作流程指引(試行)》。江寧路街道司法所所長何俐介紹,這份指引明確了定期回訪、及時勸阻和資格撤銷等程序:
? 定期回訪:了解被監護人情況和監護人履職情況
? 及時勸阻:發現監護人履職不當,第一時間勸阻并報告
? 資格撤銷:經勸阻仍拒不改正且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利益的,可申請法院撤銷監護資格
庭審結束后,任先生在接受采訪時說,自己當初照顧許先生,從沒想過什么利益,甚至有幾十年時間都在自費貼錢照顧。
他還說,如果自己實在不行了,還有女兒。“家人還關照我嘞,對他還要再好一點。”這不是一個人在做好事,是一家人一起在守護一個沒有血緣關系的鄰居。
這起案件的判決,給所有默默照顧他人的人一個信號:你的善舉,法律看得見,社會也看得見。
從“名不正言不順”到“有法可依、有據可循”,這份判決不僅給了任老伯一個名分,也為更多非近親屬監護的個案提供了樣本。
看看新聞記者: 趙沁藍
編輯: 劉黎明
視頻編輯: 趙沁藍
責編: 金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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