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揚律師逐條解讀《刑事訴訟法》第29條
李揚律師:近親屬范圍的界定,是刑事訴訟法回避制度適用的核心標尺,也是司法實務中最易出現法律適用錯誤、認知偏差的關鍵問題。實務中普遍存在將《刑事訴訟法》第108條通用近親屬定義直接套用至回避場景的誤區,實則該狹義界定僅適用于律師委托等常規程序場景,并不約束刑事回避制度。不同于三大訴訟法通用的窄口徑近親屬標準,我國最高法、最高檢出臺的專屬司法解釋,對刑事回避制度的近親屬范圍作出了系統性擴張界定,涵蓋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及特殊擬制親屬等廣義關聯主體,明確了回避制度的專屬適用標準。該專屬規則優先級高于普通法條,是辯護人針對不當駁回回避申請開展庭審抗辯、排查隱性利害關系、保障當事人程序合法權益的核心法定依據。
李揚律師:刑訴法第29條回避理由中,核心關鍵詞為“近親屬”,諸多回避申請均圍繞辦案人員與案件當事人、當事人近親屬存在利害關系展開。實務中很多人存在認知誤區,直接以刑訴法第108條規定界定回避制度的近親屬范圍,該條款明確刑訴法范疇內的近親屬,僅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這也是三大訴訟法中范圍最窄的近親屬界定標準,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近親屬范圍均更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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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揚律師:但需要重點明確:刑訴法第108條的近親屬界定,僅適用于律師委托等常規場景,不適用于回避制度。刑事回避制度適用的近親屬范圍,有專門的司法解釋予以擴大界定,這也是辯護人庭審抗辯的核心依據。根據2011年最高法《關于審判人員在執行活動中執行回避制度的規定》,審判人員回避所涉近親屬,不再局限于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而是包含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關系的所有親屬。即便辦案人員的親屬為案件投資人、利害關系人,即便不屬于刑訴法108條規定的狹義近親屬,只要符合上述擴大范圍,均屬于法定回避情形。
李揚律師:針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的具體范圍,最高檢《檢察人員任職回避和公務回避暫行辦法》第二條作出了明確列舉,無任何爭議。其中,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叔、伯、舅、姑、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外甥子女;近姻親關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同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也全部納入回避近親屬范圍。該范圍覆蓋面極廣,在縣域等熟人社會場景中,可精準排查各類隱性利害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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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揚律師:除此之外,回避制度對親屬身份的認定,還包含特殊情形。依據2020年最高法《關于對配偶父母子女等領導干部審職人員實行任職回避的規定》第十一條,回避制度中的父母,包含生父母、養父母、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包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上述主體均屬于刑訴法第29條規定的近親屬范疇。實務庭審中,若公訴人、合議庭以刑訴法108條狹義近親屬范圍駁回回避申請,辯護人可直接援引最高法、最高檢專門針對回避制度的司法解釋予以抗辯,該類專屬規定優先級高于通用條款,對方無法辯駁。
李揚律師:當前司法實踐中,辦案人員本人為案件當事人的極端情況已基本不存在,但結合擴大后的近親屬范圍,辦案人員與當事人存在各類隱性親屬、姻親關聯的情況仍時有發生。辯護人只有精準掌握回避制度的法定近親屬范圍,依托法定理由提交回避申請,才能避免申請被當庭駁回、無法復議的情況,合法中止案件審理、落實辯護策略,切實維護當事人的程序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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