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下旬,一句“你想取消就取消”,讓廣東開平那起1歲半男童被虐待致死案再度闖入公眾視線。案發七個多月后,曾主動為兇手出具《刑事諒解書》的生父李某,面對輿論與家人的質問,終于松口說可以配合“撤銷諒解”。但法律界隨即潑下一盆冷水:諒解書不是聊天記錄,不是想撤就能撤,即便撤了,意義也可能十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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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在倫理上撕裂親情、在法律上攪動量刑的“諒解”,究竟藏著哪些普通人容易踩入的盲區?面對未成年人遭受嚴重侵害的案件,我們該如何理解“諒解”的真實分量?我想借著這起令人窒息的悲劇,把里面的法律邏輯與人生常理一起攤開,盡可能清晰、坦誠地講一遍。
一、悲劇始末:三天三次猛踢,一個幼小生命凋零
先回溯那組讓許多人無法平靜的事實。
案發地廣東開平。2025年11月9日,年僅1歲半的男童因傷勢過重離世。致其死亡的,不是意外,而是生父李某的同居女友郭某。起訴書顯示,郭某自2025年8月起辭職在家照顧孩子,因照料壓力及孩子“不配合吃飯”等原因,長期存在掐打等虐待行為。更致命的發生在2025年11月6日至8日——三天之內,郭某三次猛踢男童腹部。最終的醫學結論冰冷而清晰:孩子左季肋部和腹部遭受巨大鈍性外力,導致肝臟、胰腺及腸破裂死亡。
2026年3月,檢察機關以故意傷害(致死)罪對郭某提起公訴。從法律定性看,這意味著現有證據指向郭某主觀上具有傷害故意,對死亡結果則是過失,而非直接追求或放任死亡。這與男童生母堅持的“應定性為故意殺人”存在分歧,但這是公訴機關基于在案證據的審慎判斷,最終罪名走向仍待法庭審理認定。
值得注意的是,案發后還有一段令人心寒的插曲:生母謝女士公開指出,李某曾試圖在不通知她的情況下將孩子火化,是她及時趕到并報警,才讓案件得以立案偵查。這個細節,給后來的諒解書風波埋下了深深伏筆。
二、諒解書風暴:父親選擇原諒,母親與爺爺堅決不認
就在孩子去世僅僅一個多月后,2025年12月,生父李某在生母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單方面為郭某出具了《刑事諒解書》。他的解釋聽上去荒唐又真實:他覺得郭某是“真心對孩子”,并非故意殺害。
這份諒解書迅速引爆了家庭內部和公共輿論。生母謝女士明確表示“堅決不認可”,且始終堅持追究李某的從犯責任。爺爺的反應更為激烈,他說:“孩子都被打沒了,怎么可能原諒”,甚至痛心到說出“不想認這個兒子了”。
這里出現了一個絕大多數人不會細想、但法律上極其關鍵的局面:被害人是一名幼兒,其近親屬包括父親和母親。當父母雙方對是否諒解產生根本對立時,這份諒解書到底還有多大效力?
時間來到2026年6月24日至25日,面對持續發酵的媒體報道和家人質問,李某改口了。他在與爺爺的對話中說“你想取消就取消”,并向媒體表示可以配合“撤銷諒解”。生母回應認為這可能是輿論壓力下的表態,此時再談“撤銷諒解”,可能意義不大。
于是,所有人都被逼到了同一個問題面前:諒解書,到底能不能撤銷?撤銷了,又意味著什么?
三、法律深層解讀:諒解書不是微信消息,沒有“撤回”鍵
我必須把這里面的邏輯一條條拆開,因為它糾集了太多常見誤解。
第一,刑事諒解書究竟是什么?
它本質上是被害人一方(被害人死亡時為其近親屬)向司法機關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表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予以諒解,請求對其從寬處理。在我國刑法體系中,被害人諒解屬于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不是法定必須從輕的情節。也就是說,法官會參考,但不是必須因此減刑。
第二,已經提交的諒解書,能“撤銷”嗎?
嚴格來說,不能像撤回微信消息那樣“撤回”。諒解書一旦作為證據或量刑材料進入案卷,它就是案件的一部分,不可能從卷宗中抽走。李某現在表達的“撤銷”意愿,在法律程序上的實際表現通常是:由他本人提交一份補充說明或書面聲明,表明現在不再諒解,以及不再諒解的理由。這份新材料同樣會附卷,供法庭全面考量。
換句話說,不是真的把原諒一筆勾銷,而是讓法官看到:出具諒解的一方反悔了,當初的諒解基礎可能已不存在或動機存疑。
第三,母親始終不諒解,早已大幅對沖了父親諒解的分量。
這是本案中最值得普通人理解的規則。孩子離世,父母作為第一順位的近親屬,各自有權表達對被告人的態度。當一方諒解、另一方堅決反對時,那份諒解的“含金量”本來就打了折扣。法官會綜合衡量各方意見的真實性、合理性,以及背后的利益關系。
尤其是本案中,孩子的直接撫養和日常照料情況、父親曾試圖私下火化、母親拼力報警立案等背景,都可能影響法官對父親諒解動機的內心判斷——它究竟是基于真誠的寬恕,還是摻雜了維護身邊人的私心,甚至是對自身責任的回避?當父親自己都可能面臨監護失職的追問時,他單方面給出的諒解,說服力會進一步降低。
第四,撤銷諒解最主要的實際作用:消除“酌定從輕”的潛在空間。
從量刑邏輯上看,只要生母堅定不諒解,那份生父的諒解書本就較難成為給被告人減刑的砝碼。如今父親再明確表示不諒解,實質上等于把原本就微弱的從寬可能性徹底歸零。它很難反過來成為加重情節,因為“不諒解”不是加重刑罰的法定事由,刑罰的根基永遠是犯罪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后果。
那么,真正決定案件走向的是什么?仍是郭某行為本身的惡劣程度:三天內對一個毫無反抗能力的幼兒三次猛踢要害部位,造成多臟器破裂死亡,其手段之殘忍、后果之嚴重,才是法庭考量的絕對主軸。
第五,還有一個被廣泛忽略卻異常重要的視角:父親是否有不作為或幫助的責任?
生母一直主張追究李某的從犯責任。這涉及刑法中一個嚴肅問題:如果一個人對受其監護、保護的孩子負有法定救助義務,在明知他人正在實施傷害行為時,有能力制止卻放任不管,就有可能構成不作為的故意傷害。本案中,檢察機關目前僅以故意傷害罪起訴郭某,說明就現階段證據而言,尚不足以認定李某構成刑事共犯。但這并不意味著他的行為不存在民事上的重大過錯,也不妨礙法庭在審理過程中將他的態度和行為作為案件背景綜合評判。
對普通人來說,這條法律常識可以記住:不是只有動手的人才構成傷害;對年幼孩子負有保護職責的人,若放任他人施暴,同樣可能被追究法律責任。
四、別讓“諒解”變成對暴力的二次傷害
整個事件走到今天,最刺痛人心的,并不是法律規則的復雜,而是爺爺那句再樸素不過的質問:“孩子都被打沒了,怎么可能原諒?”
這恰恰點中了諒解制度的倫理核心:真正的諒解,只能建立在真相已明、悔過已生、被害方創傷得到某種程度修復的基礎之上。它不是用來幫被告人逃逸責任的交易籌碼,更不該是同一屋檐下情感偏向者的一紙自我安慰。
當一名1歲半的孩子連說不的能力都沒有,任何成年人替他“原諒”都該慎之又慎。法律之所以將諒解只定為酌定情節,正是為了防止親情被異化為替暴力脫責的工具。而在未成年人遭受監護人或其身邊人侵害的案件里,司法實踐中越來越傾向于嚴格審查所謂“家屬諒解”的純度——因為孩子自己已無法發聲,法律要替他們守住最后一道防線。
這起案件最終判決仍待法院作出。但它已經給社會留下幾點可以帶走、可以復用的認知:
刑事諒解書不是“免罪金牌”,更不是一方親屬可以單獨撐起的減刑傘。 當多個近親屬意見分裂時,不諒解的聲音同樣會被法庭傾聽。
表達反悔并非毫無意義。 如果你或身邊的人出于錯誤認知或壓力簽署了諒解書,完全可以在判決前及時提交書面聲明,講明態度變化與理由。雖然不能抹去原文件,但能打破“被害方已寬恕”的單一敘事,影響法官心證。
在涉及孩子被傷害的案件里,沒有人能代替孩子說“我原諒”。 我們能做的,是讓傷害停止、讓真相大白、讓罪責受到公正的審判。
法律可能無法撤回一份充滿爭議的諒解書,但法律的理性與溫度,正體現在它始終允許我們把那些被藏匿、被扭曲的真相重新擺到陽光之下。這大概就是爺爺、母親和所有關注此案的人,仍在堅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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