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馬肉等非驢肉原料加工成“驢肉火燒”“驢肉粉絲湯”等驢肉菜品對外銷售、將自己的營業執照等出借給商戶用于外賣經營、將接到的外賣訂單委托第三方蛋糕店進行加工……2026年6月26日,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公布第三批網絡餐飲食品安全專項治理工作典型案例。
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在專項治理行動中,堅持問題導向,嚴查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嚴打“幽靈外賣”等違法違規行為,堅決守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執法總隊查辦本市6家網絡餐飲單位肉制品摻假摻雜系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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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圖片來源均為“上海市場監管”官方微信
案情介紹:2026年4月9日、10日,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執法總隊與上海市公安局環境資源和食品藥品犯罪偵查總隊在前期暗訪排摸基礎上,對上海市閔行區浦江鎮宸宸餐飲店、上海市普陀區旺林餐飲服務部、上海市寶山區張凱小吃店、上海市寶山區琪迪小吃店、上海市浦東新區曹路鎮慕蕓餐飲店等6家網絡餐飲單位開展聯合執法行動。經查,上述6家網絡餐飲單位存在使用馬肉、豬肉等非驢肉原料加工成“驢肉火燒”“驢肉粉絲湯”等驢肉菜品對外銷售的違法行為,查獲涉案食品約56公斤,涉案金額44.8萬元。
法律依據:6家餐飲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其中,5家餐飲單位因經營摻假摻雜的食品的涉案金額達到入刑標準,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執法總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移送公安部門。同時,對另1家未構成犯罪的餐飲單位予以立案查處。
案例警示:本案對當事人生產經營摻假摻雜食品的違法行為予以查處,警示各大餐飲單位及入網經營者,誠實守信是餐飲經營的立身之本,食品生產經營者必須嚴格落實進貨查驗制度,生產經營摻假摻雜食品屬于食品安全法中禁止生產經營的行為,一旦涉案金額達到入刑標準,更是會觸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高壓線”。
二、浦東新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上海朵頤居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出借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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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2026年4月2日,浦東新區市場監管局對上海朵頤居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該公司將自己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出借給兩家商戶,用于在淘寶閃購、美團等網絡平臺上線經營。上述兩家商戶現場無法提供合法有效食品經營資質(已另行立案查處),線上平臺均使用該公司證照信息,該公司行為構成出借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的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浦東新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三款、《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和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警示:本案對當事人出租出借經營資質的違法行為予以查處。警示廣大餐飲經營者,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嚴禁出租、出借、轉讓,必須做到主體、地址、證照、實際經營四統一。同時,網絡餐飲平臺應嚴格審核商戶入駐資質,壓實主體責任。
三、黃浦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上海馳甜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黃浦分公司將訂單委托其他食品經營者加工制作及虛假宣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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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2026年4月,執法人員在對轄區內的網絡餐飲外賣平臺店鋪開展網絡巡查中,發現該商戶開設的網絡店鋪為了提升競爭優勢,在其網店中上傳了其他蛋糕店的門店、蛋糕照片,照片內容與其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另查實,該商戶存在將接到的外賣訂單委托第三方蛋糕店進行加工制作的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四)項及《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黃浦區市場監管局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四款、《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責令其立即改正并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警示:本案對當事人委托他人加工制作食品的違法行為予以查處,警示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地宣傳自身信息,應當對自己銷售的食品安全負責,在自己的加工操作區內加工食品,不得以任何理由委托其他食品經營者加工制作,應當切實承擔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四、靜安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上海云祥食品有限公司在網絡食品經營中使用虛假食品經營許可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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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2026年4月28日,靜安區市場監管局接到市局交辦的“幽靈店鋪”線索后,對上海云祥食品有限公司開展網絡巡查及現場核查。經查,當事人系肉類生鮮食品銷售經營者,因未取得糕點類食品制售(含冷加工操作)經營許可項目,無法通過電商平臺資質審核,其平臺店鋪內現制現售糕點類商品被下架并禁止編輯、銷售。為恢復上架經營,當事人聯系陳某,由陳某通過技術手段變造當事人食品經營許可證,將主體業態信息篡改為“食品冷加工糕點制售”,后上傳至網絡平臺并通過審核,用于經營使用。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上述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所規定的犯罪情形,涉嫌構成買賣、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靜安區市場監管局將該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偵查。
案例警示:本案對當事人涉嫌買賣、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的情況予以移送公安。警示廣大入網食品經營者,必須嚴格按照許可范圍合法經營,不得通過變造資質、虛構信息等方式規避監管。需牢固樹立合規經營底線,確保許可資質真實有效、線上線下信息一致。
五、徐匯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徐匯區敬東餐廳擅自變更餐廳布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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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2026年3月19日,徐匯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徐匯區網絡餐飲食品安全專項治理工作要求對天鑰橋路327號的無堂食外賣聚集區開展重點整治時發現,位于聚集區內2層裙房2108室的當事人經營場所布局與其至徐匯區市場監管局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時審核批準的經營場所布局不一致,當事人原粗加工區域及洗消間隔斷已拆除。上述變更情況未至徐匯區市場監管局辦理過相應的變更手續。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擅自變更餐廳布局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且當事人在兩年內因相同違法行為已被徐匯區市場監管局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警示:本案對當事人擅自變更餐廳布局的違法行為予以查處。警示廣大入網餐飲經營者要始終保持后廚操作區域合規規范,堅守食品加工衛生底線;同時務必落實主體責任,主動配合監管檢查,如實公示經營信息,杜絕違規改造、暗地操作等行為,依法依規開展線上餐飲經營活動。
六、楊浦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上海浦洱山茶飲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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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2026年1月15日,楊浦區市場監管局收到相關線索,反映轄區內上海浦洱山茶飲有限公司在網絡平臺店鋪中不當使用“非遺”等字樣宣傳產品。經查,當事人在淘寶閃購及美團外賣平臺店鋪上銷售自制茶葉蛋和自制飲品,并非經認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也無傳承人實際參與監制,存在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楊浦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警示:本案對當事人虛假宣傳違法的行為予以查處。警示廣大經營者,文化標簽不是流量密碼,蹭熱度更不能逾越法律紅線。借“非遺”“老字號”“手工”等名義進行虛假宣傳,一旦被查實,將面臨行政處罰甚至更重的法律后果。同時提醒消費者:購買相關產品時應注意辨別宣傳用語,認準官方認證標識,切勿被華麗話術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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