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日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持續加強特種設備安全監管,現將第二批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某立電梯(中國)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以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案
2026年5月29日,日照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立電梯(中國)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作出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某立電梯(中國)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以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日照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明確規定,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保證其維護保養電梯的安全性能,這是電梯維保單位的主要職責,也是保障乘客安全的第一道防線。本案中,某立電梯(中國)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作為專業維保企業,未按規范要求進行維護保養,屬于知法違法。
風險警示:維保“縮水”等于安全“失守”
電梯維保過程中任何一個項目被遺漏或打折扣(如限速器未校驗、安全鉗未測試、門鎖裝置未檢查、鋼絲繩張力未調整等),都可能致使電梯在關鍵時刻失去安全保護功能,危及乘客安全。
主體責任:專業公司更應帶頭守法
作為知名電梯品牌維保服務方,更應發揮行業示范作用,帶頭遵守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必須做到:
1.嚴格執行規范。按照TSG T5002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項目和頻次,逐項完成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維保,不漏項、不減量、不走形式。
2.確保人員到位。維保人員應經過專業培訓,具備相應技能,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持證上崗,不得由無證人員獨立從事維保工作。
3.記錄真實完整。維保記錄應如實填寫,經使用單位簽字確認,做到可追溯、可核查,嚴禁弄虛作假、事后補填。
4.隱患及時處置。維保中發現的安全隱患,應立即告知使用單位并配合整改,不得隱瞞或“帶病”交付使用。
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加大對電梯維保質量的監督檢查力度,通過現場抽查、維保記錄核查、故障率追蹤等手段,精準發現維保質量不達標的行為。對于未按規范維保的,一律依法嚴肅查處。請各維保單位引以為戒,切實履行好保障電梯安全運行的職責。
案例二:莒縣某辰液化氣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進行充裝案
2026年4月13日,莒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莒縣某辰液化氣有限公司作出罰款120000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莒縣某辰液化氣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進行充裝。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莒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充裝單位應當建立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禁止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本案中,莒縣某辰液化氣有限公司不僅未落實檢查記錄制度,還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進行了充裝,同時違反了兩項法律禁止性規定,依法被處以12萬元的罰款。
風險警示:
液化石油氣瓶屬于盛裝易燃易爆介質的特種設備,一旦充裝了超期未檢、腐蝕變形、閥門損壞或已報廢的不合格氣瓶,極有可能在使用、運輸或儲存過程中發生泄漏、著火甚至爆炸等事故,嚴重威脅使用者及周邊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充裝前的檢查是攔截不合格氣瓶進入流通環節的最后一道防線,必須守牢。
主體責任:充裝單位必須把好“入口關”
充裝單位法定代表人是氣瓶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建立并嚴格執行覆蓋全流程的安全管理制度:
1.檢查必須到位。充裝前必須逐瓶檢查氣瓶是否在檢驗有效期內、外觀有無損傷、閥門是否完好、是否屬于應報廢或已報廢氣瓶,不合格氣瓶一律不得充裝。
2.記錄必須真實。每次充裝前后的檢查情況必須如實記錄,包括氣瓶編號、檢驗日期、檢查結果、充裝量、操作人員等信息,做到一瓶一檔,全程可溯。
3.人員必須盡責。充裝人員及檢查人員應經過專業培訓,熟悉氣瓶安全知識和檢查要點,嚴禁走過場,憑經驗判斷。
4.制度必須落地。不能將檢查記錄制度掛在墻上,寫在紙上,必須落實到每一個氣瓶,每一次充裝的實際操作中,杜絕出現“只充裝、不檢查”或“重效益、輕安全”的違法違規行為。
市場監管部門對氣瓶充裝領域的違法行為始終保持嚴管態勢。本案對既未落實檢查記錄制度、又對不合格氣瓶進行充裝的雙重違法行為進行了嚴肅處理。請各充裝單位引以為戒,立即開展自查自糾,對現有氣瓶進行全面清理,完善檢查記錄流程,堅決杜絕不合格氣瓶進入充裝環節。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加大突擊檢查和暗訪力度,對類似違法行為發現一起、嚴肅處理一起。
案例三:日照某天木業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的叉車案
2026年4月17日,嵐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日照某天木業有限公司作出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日照某天木業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的叉車。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嵐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取得許可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叉車作為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屬于法定特種設備,必須經定期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風險警示:未經檢驗的叉車是“流動的危險源”
叉車在工廠、倉庫、物流場所頻繁作業,其制動系統、轉向系統、起升系統、門架及輪胎等關鍵部件的安全性能,必須通過定期檢驗來確認。未經檢驗的叉車,可能存在制動失靈、液壓管路破裂、起升鏈條斷裂、護頂架強度不足等致命缺陷,在搬運重物、轉彎行駛或堆垛作業時極易發生傾翻、貨物墜落等事故,將威脅操作人員及周邊作業人員的生命安全。
主體責任:主動報檢是法定義務,不是“可選項”
叉車使用單位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將定期檢驗作為設備管理的剛性要求:
1.建立檢驗臺賬。詳細記錄每臺叉車的型號、注冊代碼、下次檢驗日期,設置提前預警機制,確保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主動申報檢驗。
2.嚴禁超期使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必須立即停止使用,直至檢驗合格并取得新的使用標志后方可恢復作業,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
3.購置即需登記。新購入的叉車應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內辦理使用登記,取得《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納入監管范圍。
4.日常自查不松懈。除定期檢驗外,使用單位還應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日常自行檢查,及時發現并排除隱患。
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加強對叉車等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監督檢查,通過現場核查、比對設備臺賬、檢驗信息查詢等方式,精準發現使用未經檢驗或超期未檢的叉車的違法行為。請各叉車使用單位引以為戒,對在使用的叉車進行全面排查,核對檢驗有效期,對即將到期或已超期的設備,立即停止使用并安排檢驗,切實履行好叉車使用單位的職責。
來源:日照市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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