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通訊員 蔡婷 王君娥 胡艷
近日,湖北省咸豐縣人民法院清坪人民法庭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但原告提交的借條上出借人的名字與身份證上的名字不一致,這該如何認定?
極目新聞記者26日了解到,2023年9月,劉某因資金周轉困難急需用錢,向陳婧(化名)借款16000元,陳婧當天將資金交給劉某,同日劉某出具借條,約定于2024年3月20日一次性還清。借款到期后,陳婧多次催要,劉某仍未履行還款義務。雙方在通話中,劉某說:“借條上的名字和你的名字又不一樣,你就說要我還錢?”無奈之下,陳婧一紙訴狀將劉某訴至法院。
清坪人民法庭在審理過程中發現:陳婧提供的借條原件中名字為“陳靜”(化名),但在身份證上卻為“陳婧”,二者存在不一致的情況。
庭審中,陳婧陳述了借條出具過程:“借條是劉某出具的,借條上的出借人寫的是陳靜,當時我沒太在意,但是借條上的身份證號碼跟我的是一致的。”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出具的借條雖載明出借人姓名為“陳靜”,但與陳婧屬于同音不同字,身份證號碼一致且借條原件為陳婧所持有,故可推定陳婧為所涉借款的出借人,“陳婧”與“陳靜”系同一人,具有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法院最終判決,劉某歸還陳婧欠款16000元。
法官提醒,在民間借貸行為中,借條、欠條作為核心債權憑證,勿讓“一字之差”導致維權難。針對此類糾紛,法院審理并非僅以借條署名為準,而是結合全案證據綜合判定,債權人可以提供銀行轉賬記錄、聊天記錄、證人證言加以佐證。
但即便證據鏈可以佐證身份,規范書寫才是規避風險的根本之道。在借款時,切記一定要看清楚、寫清楚,借條規范可避免不必要的利益損失,出具借條前需核對債務人身份信息,寫明借款人全名+身份證號,避免因名稱誤差影響維權,并要求債務人當面書寫,以免債務人找他人代筆,拒絕承認債務。同時,還應明確還款時間,保留交付證據,借款盡量通過銀行轉賬,現金交付需輔以收條或見證人。借貸莫因情面失規范,憑證不因疏忽留隱患,切實守護好自身的合法財產權益。
(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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