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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訴案例:贈與合同糾紛
辦案律師:王玉臣律師、馬斌律師
案件結果:勝訴
01案情簡介
我方委托人是原告的姐姐,早在2007年的時候,妹妹就通過公證贈與的方式,將案涉房屋無償贈與給了姐姐,在辦理完成了公證手續后,也完成了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房屋權利人已變更為我方委托人。
時間到了今年,我方委托人一次偶然的機會,發現了妹妹竟然以姐姐“不履行贍養義務”、“嚴重侵害父母的合法權益”為由,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撤銷該贈與合同。
02辦案經過
接受了姐姐的委托之后,律師承辦團隊立即對案件材料進行分析,圍繞著“贈與已完成且不可任意撤銷”與“原告主張的法定撤銷事由不能成立”為核心的抗辯策略,并在庭審中圍繞以下焦點進行了有力論證:
1.關于贈與合同的效力與任意撤銷權:贈與已完成,公證贈與不可任意撤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但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除外。本案中,雙方簽訂的贈與合同已經公證機關公證,且案涉房屋早已于多年前完成所有權轉移登記,贈與行為已履行完畢。因此,原告無權再以單方意志撤銷該生效多年的贈與合同。
2.關于法定撤銷權的行使條件:原告主張的事由均不成立。
首先,被告不存在“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案涉房屋經合法贈與并登記,我委托人已成為法律上的所有權人,有權將自有房屋掛牌出售,其行為本身不具備違法性。盡管該出售行為可能對居住在內的父母生活造成影響,但這屬于家庭內部可協商解決的問題,不能等同于法律意義上的“嚴重侵害合法權益”。
其次,被告對“贈與人”不負有法定的“扶養義務”。民法典所指的“扶養義務”,通常存在于夫妻、父母子女等特定身份關系之間。在本案贈與合同中,被告作為原告的姐姐,并不存在法律直接規定的扶養義務。
最后,本案贈與合同并未約定“特定義務”。案涉經過公證的《受贈書》內容簡潔明確,僅為單純的財產無償轉讓,并未附加任何條款。原告應對其主張的合同約定義務承擔舉證責任,而其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3.關于原告無端指責事實的澄清。
在事實層面,我方也出示了相關證據并陳述,被告雖長期旅居海外,但始終關心父母,通過經濟支持、接父母赴美團聚、辦理綠卡、日常網購生活用品等多種方式履行贍養義務。關于出售房屋,是因市場變化下的個人決策,被告曾與父母協商出售后為其在同小區租房或安排養老院等替代方案,主觀上并無“驅趕”之惡意。房屋所有權與贍養義務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不能強行捆綁,更不能以贍養問題否定財產權的合法行使。
03案件結果與啟示
本案經法院經審理,完全采納了我方的代理意見,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本案帶給我們的啟示有:
首先,經合法登記的不動產物權受法律絕對保護,所有權人有權進行處分。
其次,經過公證的贈與行為,不得隨意推翻。
最后,在訴訟中,提出權利主張的一方必須提供相應證據,否則將面臨敗訴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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