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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房子給了兒子卻被趕出家門!上海胡阿姨的遭遇給所有老人敲響了警鐘。
一套房、兩次贈與、三次被趕,老人說自己傾其所有換來的卻是無家可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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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阿姨早年離婚后,獨自一人含辛茹苦將兒子拉扯長大。老房征收后,她用征收補償款購買了一套位于上海淞南的使用權公房,后來又將公房購買為產權房,產權登記在胡阿姨和兒子名下。
兒子結婚之后,兒子、兒媳承諾會對胡阿姨好、會贍養她,要將胡阿姨的名字從房產證上去掉。源于對兒子、兒媳的信任,胡阿姨將自己的產權份額贈與了兒子。
然而,此后事情的發展出乎了胡阿姨的預料。
兒子將這套房屋產權變更至兒媳一人名下。沒多久,兒媳將淞南的房屋出售,在松江另行購房,產權仍登記在兒媳一人名下。
胡阿姨說,原本,兒子兒媳還給自己留了一間房。可當自己的積蓄被“掏空”后,兒子兒媳竟然將她趕出家門。
此后,胡阿姨又找了老伴。
胡阿姨說,2018年,老伴為了她出資20萬元,由她的兒子兒媳加了點錢,在花橋又購了一套房。房子居然還是寫在了兒媳名下。
胡阿姨說,一開始,兒媳提出,要住可以,必須交租金。到最后,就算交租金,也不同意胡阿姨居住。
如今,胡阿姨面臨“無房可住’的境地。為此,她向律師求助,該怎么辦呢?
律師分析:對于松江房屋:可以主張居住權
房屋來源于胡阿姨的老房子,變更路線清晰,且胡阿姨名下沒有其他房產,經濟條件困難,可以主張對于松江的房產,有居住權。
對于花橋房屋:可以主張撤銷附義務贈與,返還20萬元出資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2. 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3. 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對于花橋房屋,胡阿姨和老伴出資的20萬元,是基于“讓胡阿姨居住”這一前提,兒媳拒絕其居住已構成對所附義務的違反,胡阿姨可以主張撤銷贈與、返還出資。
胡阿姨的遭遇并非個例,律師建議:
一、生前別急著過戶,遺囑比贈與更保險
二、子女的承諾,必須白紙黑字寫下來
三、要有舉證意識,平時生活中注意相關證據的留存
愛子女
不等于要把自己的一切提前交出去
守住房子
就是守住晚年的尊嚴和安全感
綜合案件聚焦
原標題:《三次被趕!上海阿姨為兒子買了房卻被趕出門,兩套房子都寫了兒媳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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