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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實施要點
1.對于跨行政區劃的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案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具有環境資源審判職能的下級人民法院管轄。
2.在受損地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修復更為適宜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執行到位的修復費用跨行政區劃移交受損地相關部門用于生態環境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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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1年3月至7月,被告人張某山、章某晨、李某、丁某等人出資,被告人洪某武、王某宏等人提供“三無”采砂船,與事前聯系的購砂船主被告人章某偉、凌某華、鮑某文等人,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在長江安徽省銅陵段淡水豚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河段上下斷面,通過采運一體的方式,共同非法采運江砂46 765.04噸,價值人民幣2 893 129元(幣種下同)。被告人馬某玉明知江砂系盜采,仍收購1700噸,并予以出售。經鑒定,張某山等人非法采砂行為造成了長江生態環境損害,且該行為與案發地生態環境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長江生態環境損害評估數額為5 157 476.86元,其中河床結構損害4 910 329.2元、魚類資源損害96 146.02元、底棲生物損害14 884.62元、生物多樣性服務價值損害101 557.02元、后續監測費用34 560元。
另查明,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為長江宜賓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的禁采期。長江安徽省銅陵段淡水豚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河段上下斷面均為江砂的禁采區。2020年1月至案發,長江安徽段未發放過采砂許可證。
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山等人犯非法采礦罪、被告人馬某玉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以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為由,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張某山等人對生態環境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在國家級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等。因本案作案時間長,犯罪地跨安徽、江蘇等省級行政區劃,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審理本案。該院是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省內流域生態環境保護需要,確定的環境資源審判跨區域管轄基層法院之一。
法院審理
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日作出(2022)蘇0981刑初46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張某山等人犯非法采礦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一年不等,對部分被告人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至一萬五千元不等,追繳違法所得;被告人馬某玉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追繳違法所得;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張某山等人在各自參與采砂數量范圍內連帶賠償生態環境損害5 157 476.86元,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等。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判決生效后,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將執行到位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移交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聯合當地政府實施銅陵長江生態環境整治和江豚保護項目。
裁判理由
長江是中華民族的母親河,也是中華民族發展的重要支撐。長江河道砂石屬于國家礦產資源,非法采集江砂將破壞長江生態環境,影響長江河勢穩定、防洪和通航安全。被告人張某山等人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長江禁采期、禁采區從事非法采砂,達到了情節嚴重的情形,其行為構成非法采礦罪。被告人馬某玉明知購買的江砂系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涉采砂地點位于安徽省銅陵段淡水豚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河段上下斷面之間,該區域是中華鱘、江豚等珍貴瀕危水生野生生物的棲息地。張某山等人的非法采砂行為直接導致案發長江水域生態系統的損害,破壞了水生動物資源繁衍生存環境,經鑒定,造成長江生態環境損害5 157 476.86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九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的規定,張某山等人應在各自參與非法采砂數量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長江生態環境損害的民事責任。本案的焦點問題有二:一是關于案件的管轄問題;二是關于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的使用問題。
關于案件的管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21〕1號)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有關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以外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實施非法采砂行為的被告人人數眾多、作案時間長,采砂地點和賣砂地點跨安徽、江蘇等多個行政區劃。案涉非法采砂行為具有利潤巨大、團伙作案、內外勾連等特點,存在地方公職人員涉嫌犯罪線索,故本案指定安徽省以外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宜。結合偵查、公訴、審判活動的同級性、便利性、專業性等因素考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江蘇省具有環境資源審判職能的東臺市人民法院管轄本案。
關于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的使用問題。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應當堅持系統治理、原地修復優先的原則。生態環境修復費用是修復實施的基礎保障,多數情況下,由于生態環境損害行為發生在審理法院管轄區域內,生態環境修復費用與修復實施能夠適配。但是,在跨域尤其是跨省級行政區劃的情形下,生態修復費用難以用于受損地生態環境修復實施。本案雖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審理,但受損地位于長江安徽省銅陵段,張某山等人的非法采砂行為造成了當地長江生態環境的嚴重破壞,如不能得到及時有效修復,勢必導致損害后果持續存在甚至加劇。本案判決生效后,人民法院將執行到位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及時移交安徽省銅陵市相關部門,用于受損地長江安徽省銅陵段的生態環境修復工作。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8條、第1234條、第1235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28條、第93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7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21〕1號)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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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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