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咨詢請關注,私信必復。
![]()
股權轉讓實務中,有的轉讓人會認為,股權交割前公司產生的未分配利潤應歸原股東,即便完成股權轉讓,只要公司賬上有留存利潤,原股東均可要求分紅。
那么,股權轉讓前利潤分配方案未確定的,轉讓后原股東還能請求分配利潤嗎?
最高院入庫案例《喻某訴四川某燃氣有限公司、張某云公司盈余分配糾紛案》中明確:
股權轉讓前,公司未就之前的利潤形成具體的利潤分配方案,股東利潤分配請求權尚未轉化為債權請求權股權所附帶的股利分配請求權隨股權一并轉讓,原股東喪失股東身份后,不能再向公司請求分配利潤。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
股東的盈余分配請求權即股利分配請求權,是股東基于其股東身份所享有請求公司按自己的持股比例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權利。
股東主張盈余分配,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實體要件,即公司必須具有可分配的稅后利潤;
二是程序要件,即公司權力機關作出分配盈余的決議。股利分配請求權只是一種期待權,只有當公司具有可分配利潤且股東會作出了分配股利的決議后,股東享有的利潤才處于確定的狀態,股東的股利分配請求權才會由期待的狀態轉變為現實的債權即股利給付請求權。
喻某轉讓股份之時,四川某燃氣有限公司股東會尚未作出分紅決議,股利分配請求權還未轉化為現實的債權,且喻某與何某海在《個人股份轉讓合同》中并未約定股利分配請求權仍由喻某享有,根據股權概括轉讓原則,股權轉讓后,股東基于股東地位對公司所發生的全部權利均一并轉讓給受讓人,故股利分配請求權應由受讓人何某海享有。
【裁判觀點簡析】
法院在本案中厘清關鍵法理區分:
第一層是抽象分紅期待權,股東基于身份享有公司盈利后分紅的可能性,該權利依附股東資格,不可脫離股權單獨轉讓、保留;
第二層是具體分紅債權,公司股東會作出明確分配決議后,抽象權利轉化為到期債權,獨立于股東身份,即便轉股,原股東仍可單獨主張該筆確定分紅。
案涉公司始終未形成分配方案,王某僅持有抽象期待權,股權交割后該權利隨身份一并轉移至受讓方,原股東自然喪失主張基礎。該裁判邏輯完全契合《公司法解釋(四)》關于利潤分配需提交有效決議的法定要求。
兩類情形:原股東能否分紅的精準判定
1. 不可主張(本案情形):股權轉讓前,無股東會利潤分配決議、無具體分配方案,僅有賬面未分配利潤。抽象分紅權隨股權轉移,原股東無權事后追索往期利潤。
2. 可以主張:股權轉讓前,股東會已生效決議確定分紅金額、時間,形成明確債權。該債權獨立存續,原股東退股后仍可起訴要求公司兌付分紅。
周軍律師提醒,轉讓方退出公司前,若想鎖定往期利潤,務必在股權轉讓前召開股東會作出分紅決議,將期待權轉化為確定債權;來不及決議的,必須在股權轉讓協議中書面明確“過往未分配利潤歸轉讓方單獨享有”,鎖定權利歸屬。受讓方簽約時,重點核查是否存在已生效未兌付分紅決議,避免承接原股東遺留債務,防范事后糾紛。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
普及法律常識,幫您維護權益。
點贊關注分享,讓親友都得到法律保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