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困境】
這是一場家庭與商事的雙重悲劇:夫妻關系破裂,其中一方在離婚訴訟前夕,未經配偶同意,將名下的公司股權低價轉讓給其父母或兄弟姐妹。離婚時,配偶才發現資產已被惡意掏空。受讓方以“股權在自己名下,我有權處分”為由抗辯,配偶欲申請撤銷轉讓,面臨極大的舉證與訴訟壓力。
![]()
【問題分析】
股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取決于取得時間及財產來源。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取得的股權,即便登記在一方名下,亦屬共同財產。單方轉讓股權若未獲配偶同意且價格不公允,損害了配偶的合法權益,應予以撤銷或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惡意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在分割財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案例支持】
(2021)最高法民終312號判例中,法院判定:即便工商登記為一方所有,但若證據證明轉讓發生在婚姻關系極不穩定期間,且轉讓價格遠低于市場評估價,該行為認定為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轉讓無效。
【律師觀點】
楹庭律所劉敬祝律師建議,夫妻股權維權必須爭分奪秒。
訴前保全:一旦發現對方有轉移資產跡象,立即申請法院凍結該股權,防止轉讓程序進入工商變更。
惡意取證:搜集對方與受讓方(如其父母)資金回流的記錄,證明這是一次“假交易”。
法律策略:我們楹庭團隊通常在離婚訴訟中,同步提起獨立的“損害賠償之訴”,要求轉讓方賠償股權流失帶來的價值損失,并請求法院判令受讓方承擔連帶責任。我是專注婚姻家事與股權糾紛的楹庭律所劉敬祝律師,更多內容請關注我。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