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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吳某駕駛一輛黑色轎車停在某路口非機動車道內,在被害人冉某駕駛轎車自東向西從某路口駛出時,吳某駕駛車輛加速撞向冉某駕駛的車輛,致使冉某車輛沖出路口進入車流量較大的主干道與胡某駕駛的轎車相撞,胡某駕駛的車輛又與林某駕駛的轎車相撞。之后,被告人吳某在駕駛車輛逃跑時與楊某駕駛的越野車相撞。在場群眾報警后,被告人吳某在現場被公安機關抓獲,現羈押于光山縣看守所。經鑒定,被害人冉某損傷程度為輕微傷,其駕駛車輛的維修價格為3690元,胡某駕駛的車輛維修價格為25683元,林某駕駛的車輛維修價格為35000元,合計64373元。另外,被害人冉某住院治療,產生醫療費4187元。那么,本案中的被告人吳某駕駛車輛故意撞擊他人車輛的行為應當如何認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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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山縣資深刑事辯護律師要永輝分析認為,被告人吳某采取駕駛車輛故意撞擊被害人冉某正在駕駛中車輛的危險方法,致使被害人車輛沖入車流量較大的主干道并與其他車輛連環相撞,并在逃跑時又撞擊其他車輛,造成他人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危害公共安全,雖然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是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關于民事賠償中車輛損失維修部分,應當根據當地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中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損失予以認定。關于人身損害賠償部分,應當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賠償給被害人冉某造成的相關損失。
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而引發的刑事案件在司法實務中時有發生,而在針對具體行為進行認定時,經常會涉及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本案中,被告人吳某認為事發地點不在公共場所和主干道上,其沒有針對不特定人群的主觀故意,因操作失誤、疏忽大意而導致車輛相撞,主觀上無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情況,其行為應認定為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其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在主觀方面是過失。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程度相當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其客體是公共安全,主觀方面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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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豐富的律師執業經驗,專業從事刑事辯護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認為,通過對兩罪的罪狀展開分析,可以看出兩罪的區別主要在于三個方面:
一是犯罪客體存在差異。刑法通說認為,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為人在實施行為之前對其行為所侵害的范圍往往處于不確定的狀態,亦難以預料可能造成的后果及程度。而交通肇事罪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雖然也屬于公共安全范疇,在部分情況下可能存在重疊,但交通運輸安全專指交通運輸過程中的安全,相比較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公共安全客體具有局限性。
二是主觀方面不同。主觀心態是區分兩罪的關鍵,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觀方面應當是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而交通肇事罪在主觀上應當是過失,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過失是行為人對造成嚴重后果所持的主觀心態,至于其對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本身則可能是明知。
三是后果要求不同。按照刑法理論,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典型的危險犯,要求具體行為足以使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財產安全陷入危險,不以產生實際損害后果作為構成要件,危事后果只是作為加重處罰的法定條件。而交通肇事罪是結果犯,必須以產生刑法規定的損害后果為依據認定是否構成該罪。光山縣看守所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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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歸本案,認定關鍵在于如何正確判斷行為人的主觀心態。按照“主觀支配客觀,客觀反映主觀”的邏輯,對行為人主觀罪過的判定應當結合被告人的供述和案件的客觀事實情況進行綜合分析評判,被告人供述雖然是直接反映其主觀心態的證據,但該證據是否能夠采信還應當考察其與客觀事實的印證程度。
在主觀方面,被告人吳某雖辯稱其案發時系因操作失誤和疏忽大意導致車輛相撞,但案發時現場監控視頻顯示,吳某在撞擊前有較為明顯的加速過程,撞擊后又迅速逃離現場且在逃跑時又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結合其他相關證據,足以證實吳某案發時故意撞擊被害人冉某車輛的事實,且其明知撞擊行為將導致冉某車輛失控并威脅到他人人身財產安全,仍繼續實施該行為,其主觀上對危害公共安全后果的發生持放任態度,系間接故意。
在客觀方面,案發時正值早高峰時段,且案發路段系主干道,車流量較大,被告人吳某在被害人冉某車輛即將駛入主干道時采取故意駕車撞擊的危險方法,致使冉某所駕車輛沖入主干道車流內并引發連環撞車,對正在道路上行駛的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及財產安全造成危害。
綜上,被告人吳某的行為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應當以該罪定罪處罰。【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光山縣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光山縣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光山縣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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