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上的今天:1524年,一代風流才子唐伯虎逝世。
一句話:桃花塢里桃花庵,桃花庵里桃花仙,桃花仙人種桃樹,又摘桃花換酒錢。
從戰國時期開始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在我國歷史上一直延續兩千多年。除地主、官僚、貴族私有的土地外,歷代封建政府和皇帝還直接掌握一部分土地,由于生產力發展水平不同,各個時期的管理和使用形式也不同。
在兩漢時期,這種十地稱為“公田”,直接歸皇帝所有,租給農民。
西漢時,三輔和郡國各地的公田,很多是和山海池澤相關連的“破田”“草田”等,但還是由少府掌管,歸皇帝私人占有。
漢代國家設有專職機構直接經營管理公田。據《漢書·食貨志》載,楊可告緡后,沒收財物和土地眾多,“乃分緡錢諸官,而水衡、少府、太仆、大農各置農官,往往即郡縣比沒入田田之。其沒入奴婢,分諸苑養狗馬禽獸,及與諸官”。這是公田上的奴隸勞動。可見,漢代政府經營公田的方式之一,即直接使用奴婢勞動。
而“公田”的經營方式,一般采取“假”的剝削方式。所謂“假”,即指私家地主將土地“假借”、租賃給貧苦農民,收取對成即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地租,正如《漢書》中所謂“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實什稅五也。”
至于當時的“民田”,指的就是私有土地,也稱“名田”。據《漢書?哀帝紀》載:“有司條奏:‘諸王、列侯得名田國中,列侯在長安及公主名田縣道,關內侯,吏、民名田,皆無得過王十頃。”這里對私有土地“名田”的限制,范圍很廣,包括貴族地主、官僚地主和富民地主。
當然,限田不等于國家對上地行使所有權。帥古注引如淳曰:“名田國中者,自其所食國中也,既收共租稅,又自得有私田三十頃。”如淳關于“名田”即“私田”的說法,應該值得我們的重視。
可見,私有土地--“民田”不斷發展的結果,連皇帝也“置私田于民間”,參與對土地的侵奪。
在全國的可耕地面積被區,分為“公田”和“民田”兩部分的情況下,前者的增加,肯定會導致后者的減少,反過來也一樣。
西漢時期的民田,主要由地主豪富占有,且這種趨勢愈演愈烈,而公田的比重則相對地處于不斷下降之勢。
至東漢,地主富豪對土地的兼并,其發展程度又超過西漢,因此東漢公田的比率與西漢相比,還是有所下降。
到漢末三國時期,公田制又有進一步發展趨勢,情況發生了變化。
總之,在土地占有關系中,漢代的公田與民田的地位,是一個處于不斷變化的過程,而總的趨勢是在官田制經過一段盛世之后,地主豪富勢力占有的民田逐漸取得上風,一直延續至東漢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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