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參考》第1652號案例聚焦走私毒品罪的主觀故意認定,明確了"明知的推定標準""親情關系的影響",破解了"被告人否認明知時如何判斷"的實踐爭議,為類似涉親屬關聯的毒品犯罪案件提供了權威指引。
核心案情
劉某盛的媽媽張某從泰國寄快件,讓他幫忙清關,快件里的運動鞋鞋底藏有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等毒品。劉某盛辯稱不知道是毒品,只是幫媽媽辦事,最終法院認定證據不足,判其無罪。
爭議焦點
被告人否認明知,怎么判斷是否有走私毒品的主觀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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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解析
主觀明知需"證據支撐":沒有證據證明劉某盛接觸過快件、逃避海關監管,也沒獲得高額報酬(媽媽只給200余元紅包),不能推定明知。
親情關系影響判斷:基于母子信任幫媽媽清關,降低了對包裹的懷疑,這種辯解具有合理性,不能忽略。
懷疑≠明知:劉某盛僅懷疑是"違禁藥品",不等于知道是毒品,不能以"應當知道"替代"確實明知"。
趣味普法點
幫家人辦事也要留點心,但"不知情"是硬防線!如果確實沒有接觸違禁品、沒有異常報酬、沒有逃避監管,主觀上真不知道是毒品,就不構成犯罪,不能"客觀歸罪"。
延伸提示
本案核心是主觀“明知”的認定。在走私等案件中,僅憑合理懷疑或親情幫忙,不足以推定明知。關鍵在于是否存在接觸違禁品、逃避監管、獲取異常報酬等客觀證據。若無直接證據證明“確實明知”,則不能定罪。日常中,為他人處理跨境事務時,應對物品來源保持合理關注,避免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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