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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律師郝小青解析一起服務合同糾紛案
在教育培訓、留學咨詢等服務合同中,消費者常常會遇到“概不退款”的條款。當服務質量不佳時,這些條款是否真的能讓商家“高枕無憂”?近日,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博士申請服務合同糾紛案,給出了明確的司法答案。
一、 案情簡介:一份4.5萬元的博士申請服務合同
原告張某1為提升學歷,于2025年3月與被告某某公司1簽訂了《國內博士申請服務合同》,約定由被告為其提供博士規劃、學校選擇、文書創作、面試培訓等全方位申請咨詢服務,服務費共計45,600元(含一篇SSCI論文輔導費)。合同簽訂次日,原告一次性付清了全部費用。
然而,在合同履行初期,原告就對被告授課老師的服務態度和專業素質產生不滿。3月28日,原告向被告工作人員提出質疑,被告回復稱“教學組也覺得這個老師教學質量一般,可以幫你換老師”。原告隨即提出退款,被告表示“反饋一下”,但此后雙方未能達成一致。
原告遂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還全部服務費45,600元并賠償法律咨詢服務費。被告則辯稱,合同約定“簽訂之日起無任何退款責任”,且已提供了部分服務,不同意退款。
二、 法院判決:解除合同,“概不退款”條款無效,退還4萬元
法院經審理,判決如下:
- 解除雙方簽訂的《國內博士申請服務合同》;
- 被告某某公司1退還原告張某1服務費40,000元;
- 駁回原告其余訴訟請求(法律咨詢服務費因無證據未獲支持)。
三、 紹興律師郝小青解析:本案的三大法律要點
1. “概不退款”格式條款的效力問題
本案中,被告以合同第九章第一條“合同簽訂之日起,乙方無任何退款責任”為由拒絕退款。法院認定該條款系被告單方制定的格式條款,不合理地免除了被告的責任、加重了原告的責任,違反了公平原則,應屬無效。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盡到合理提示說明義務的,該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更重要的是,《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不合理地免除或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本案的“概不退款”條款完全排除了消費者在服務不達標時的基本救濟權利,被認定無效是必然結果。
2. 服務合同解除的條件
原告因對授課老師不滿意提出退款,被告也表示認可老師質量一般并同意換老師,但雙方未能就退款達成一致,導致合同履行陷入僵局。法院認為,在此情況下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據。這提示服務提供者:當客戶對服務質量提出合理質疑時,應積極協商解決,否則可能面臨合同解除的風險。
3. 退款金額的酌定:已提供服務部分應予扣除
法院并未支持全額退款,而是綜合考慮被告已提供部分服務(如制定時間規劃、多次騰訊會議講解)的事實,酌定退還40,000元,實質上扣除了相當于已提供服務部分的對價5,600元。這體現了司法實踐既保護消費者權益,也尊重服務提供者勞動成果的公平原則。
四、 紹興律師郝小青給消費者的實用建議
1. 簽約前仔細審閱合同,特別關注退款條款
對于教育培訓、留學咨詢等服務合同,應重點關注退款條款。若發現“概不退款”“一經售出概不退還”等絕對化表述,應要求對方修改或補充說明,最好能通過微信、郵件等可留存方式確認。
2. 保留服務質量存疑的證據
本案中,原告能獲得部分退款,關鍵在于其保留了微信聊天記錄,證明被告認可“教學質量一般”。建議在服務過程中,若發現質量問題,及時通過文字方式提出異議并保存對方回復。
3. 及時主張權利,避免損失擴大
發現服務不達標后,應及時與對方溝通,若協商無果,應果斷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本案從立案到判決不足一個月,小額訴訟程序效率較高。
4. 維權費用需有證據支持
原告主張的法律咨詢服務費因未能提供實際支出證據,未獲支持。消費者維權過程中產生的合理費用,務必保留正規票據。
五、 給服務提供者的合規警示
1. 避免“霸王條款”
設置“概不退款”等絕對化條款,不僅可能在訴訟中被認定無效,還會損害企業信譽。合理的退款機制反而能增強消費者信任。
2. 保證服務質量,重視客戶反饋
當客戶提出合理質疑時,應積極回應、妥善處理。本案中,被告雖同意換老師,但未能有效化解矛盾,最終導致合同解除和退款。
3. 服務過程留痕
提供服務的關鍵節點(如咨詢記錄、培訓內容、交付成果)應保留證據,以便在發生糾紛時證明自身履約程度。
六、 結語
本案是一堂生動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課。它清晰地告訴我們:服務合同中的“概不退款”條款并非“尚方寶劍”,不合理地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義務的格式條款,法律不予保護;服務質量不達標時,消費者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退還相應費用。對于消費者而言,簽約前擦亮眼睛、服務中留存證據、遇糾紛及時維權,是守護自身權益的三部曲。
免責聲明:本文基于公開裁判文書進行法律實務評析,旨在傳播法律知識,不構成針對任何個案的法律意見。具體法律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紹興律師郝小青專注于合同糾紛、消費者權益保護及民商事爭議解決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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