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女子發現自己的名字竟刻在前婆婆的墓碑上,于是向當地法院提起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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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與前夫何先生在一起生活了30多年,后因感情不和已經離婚多年,但她與前婆婆的關系一直很好,離婚后還先后多次去看望,老人去世后,她雖然也感到悲痛,但因身份已經發生了變化,所以就沒有去參加葬禮。
一次李女士的女兒與父親一起給老人上墳,回來后女兒才告訴她,她的名字竟被刻在前婆婆的墓碑上,并且被冠以“兒媳”的身份。
李女士十分惱火,便一紙訴狀將何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去除墓碑上自己的名字,并向她賠償精神損失。
當地法院通過走訪了解到,之所以將李女士的名字刻在墓碑上,是前婆婆的遺愿,并非他們后輩的想法,現在老人已安葬多年,何先生一家不愿意再動碑驚擾。
但李女士認為,這不僅僅是一個名字的問題,它直接影響到現在兩個家庭的情感,她已經重新組建了家庭,她不想讓這些成為家庭矛盾的根源。只要何家能夠將她的名字抹去,至于精神損失費她可以酌情考慮。
在法院工作人員的耐心說服下,何先生也理解了李女士目前的難處,同意在一個月之內將墓碑上她的名字抹去,并適當對她做出精神賠償。
離了婚的兒媳婦的名字為什么不能再在老人的墓碑上出現?
首先,離了婚就等于解除了姻親關系,就已經不再是一家人了,如果再將她的名字刻在老人的墓碑上,等于承認她還是家庭的成員,這樣不合法理。
其次,如果兒子再婚,現任的兒媳的名字刻不刻?如果刻上現任兒媳的名字不是兩個“兒媳”嗎?
再次,如果原兒媳改嫁到了另外一個家庭,她新組建的家庭的老人去世也要把她的名字刻在墓碑上,這不是等于一女許兩家嗎?
所以離了婚的女子的名字是不應該再出現在前夫家老人的墓碑上,不知我這樣理解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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