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子
廣東湛江南亞酈都小區與榮萬家物業糾紛案,一審物業敗訴,不服物業又申請二審,前后耗時約兩年。現在法槌落下,二審判決駁回物業全部訴求、維持原判!
筆者關注該小區也近兩年了,因為這小區同很多小區一樣,業主大會辛辛苦苦選聘了新物業,老物業用各種花式理由拒絕業主大會結果、拒絕新物業進場,導致業主怨聲載道,已經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老大難問題。
南亞酈都小區當事四方(老物業、開發商、業委會、新物業)總體上還算文明,沒大搞黑套路黑方式,基本在法律框架下尋求解決之道,也算是有底限的,至少那種不少業委會成員被打傷打殘、財務被蓄意破壞的事兒,似乎沒發生;所以這房企,這物企還是可造之材的。
南亞酈都小區外圍三方(社區、街道、物管科)更沒非常明顯地偏袒某方、打壓某方,更實屬難能可貴!突破了我對房地產強省的刻板認知,我以為向著金主是常態,看來湛江向著法治與民生為主的;湛江一定會成為更讓人向往的好地方!
我很少吹捧物業糾紛判例,但這個判例,我斗膽在某群直言了,我認為,這個判例是:中國司法界,處理物業糾紛案中,真正體現法治精神的、最全面最真實的經典判例;并必將載入史冊!
為什么這樣說且讓我一一道來,建議耐心看完,定受益匪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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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見招拆招
湛江南亞酈都物業糾紛案,湛江法院逐條駁回老物業(原告)訴由的法與理經典總結。
本案一審、二審法院,圍繞**家物業湛江分公司“業主大會程序違法(公告無效、細則未公示等)、投票無效、計票不準、平臺造假、業主信息不準、新合同無效、應中止審理、賠償損失等”全部訴由,引經據典,逐條展開精準駁斥,精彩絕倫,非常值得好好學習、好好研究。
不少案例,老物業只要甩出類似說辭,街道居委物管科,甚至法院公安就默不作聲,任由老物業賴著不走了。所以,那種雙物業上崗,老物業無力抗拒新物業入場的鬧劇,不時發生!
這個判例,旗幟鮮明地運用法律之劍斬荊披棘,為業主自治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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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是否違規之辯
原告理由:投票規則未提前公示15 日,侵害業主知情權與投票權。
法院駁斥:核心公告已合規,因為業委會 2024 年 9 月 1 日發布業主大會召開核心公告(含議題、表決方式、時間),距 10 月 1 日開會超 15 日,滿足《物業管理條例》第 14 條法定通知期限。《成功報名企業名單及投票規則》非會議通知,屬于操作細則,未超出核心公告議題、未實質限制表決權,操作細則公示無需再單獨提前 15 日公告,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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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規則是否違法之辯
原告理由:投票方式、延長期限、表決程序、參與率計算系業委會單方決定,違反《民法典》第 278 條、《物業管理條例》第 15 條。
法院駁斥基本規則已提前公示并生效:業委會在 9 月 1 日核心公告中,已將電子投票、延期規則、棄權認定、參與率計算全部公示,公示期超 15 日,業主充分知情并參與。(2)補充細規則屬程序性細則:上述規則僅保障大會順利召開,未降低 / 提高表決門檻、未剝奪表決權,不屬于需業主共同決定的實體事項,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3)表決結果達標:最終參與人數、面積均達《民法典》第 278 條 “雙三分之二” 法定比例,規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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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投票是否可信之辯
原告理由身份認證漏洞、投票人與產權人不一致、數據可篡改、結果不真實
法院駁斥投票核驗機制完備,平臺采用微信實名認證 + 手機號匹配業主清冊 + 人工審核三重驗證,信息不符可上傳產權證明復核,保障投票主體適格。(2)公證背書真實性。廣州市南方公證處對投票數據提取、唱票全過程公證,確認數據客觀、程序合法,原始數據與業委會統計表一致。(3)個別瑕疵不影響結果:原告僅舉證 17 套房屋產權變更,未證明虛假投票 / 惡意操控;該部分面積占比極小,剔除后仍滿足法定參與率與通過率,不改變表決結果。(4)舉證不能承擔不利后果:原告未提供證據推翻投票數據,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67 條,主張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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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數據與是否真實意思表示之辯
原告理由棄權票數據矛盾、電話征詢引導棄權、錄音剪輯、重復計算
法院駁斥棄權規則已公示:公告明確 “實名認證后未投 / 勾選不足等視為棄權并計入參與率”,業主知情無異議。(2)符合立法本意:完成認證即代表參與表決,消極棄權計入參與率,契合《民法典》第 278 條 “參與表決”的核心要求。(3)無證據證明造假:原告稱錄音剪輯、引導棄權,但未提交有效證據;公證結果確認投票真實,不存在系統性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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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決形式要件之辯
原告理由:匯總表未蓋業主大會印章、無 “業主大會決定” 字樣,不屬于有效決議。
法院駁斥決議效力看實質而非形式:法律未強制要求業主大會決議必須加蓋印章,效力核心是表決程序合法 + 結果公示。(2)公示文件符合要求:業委會已公示唱票計票匯總表,載明議題、參與率、得票、公證信息,完整反映業主共同意志,具備決議公示效力。(3)無法律依據否定形式原告未證明法律對決議有特定格式要求,匯總表與表決結果無實質偏差,決議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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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與合同效力之辯
原告理由業主已提起撤銷權訴訟(917 號案),本案需以該案結果為依據做判斷,故本案應駁回或中止,待撤銷權案審結后進行
法院駁斥兩案法律關系獨立:本案是物業服務合同效力糾紛,審查新合同有效性與前期合同終止條件;撤銷權案是業主個體訴決議撤銷,訴訟標的本質不同。(2)本案可獨立裁判:法院已依據在案證據獨立認定業主大會決議合法,無需等待另案結果,不符合《民事訴訟法》中止審理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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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物業合同無效之辯
原告理由業主大會決議違法,業委會無權簽約,新合同無效;前期合同應繼續履行。
法院駁斥:(1)新合同合法有效:業委會依據合法有效的業主大會決議簽約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符合《民法典》第 143 條有效要件。(2)前期合同法定終止:依據《民法典》第 940 條,新物業合同生效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自動終止;案涉前期合同約定 “業委會與新物業簽約即終止”,2024 年 12 月 12 日新合同生效,前期合同同時終止。(3)無權要求繼續履行:前期合同已法定 + 約定終止,原告主張繼續履行無法律與合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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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委會應賠償之辯
原告理由:業委會強行安排新物業入場,造成原告經濟損失
法院駁斥無證據證明侵權行為:原告未舉證證明業委會存在 “強行入場” 的侵權事實。(2)無因果關系證明:原告提交的費用票據,無法證明損失與業委會行為存在直接因果關系。(3)依據證據規則駁回: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67 條,原告舉證不能,損失主張不予支持
二審補充駁斥要點
- 駁回 “選聘方案無合同主要條款”
法律未規定選聘方案必須包含全部合同條款,業主大會表決《選聘辦法》《物業服務合同模板》,已滿足選聘法定要求。
- 駁回 “表決系推薦而非選聘、無權簽約”
業主大會明確“按得票高低簽約”,已包含選聘 + 授權簽約意思,業委會簽約不屬于無權代理。
- 駁回 “調查取證、司法鑒定申請”
投票已公證、原告無證據證明數據虛假,法院認定無調查 / 鑒定必要性,不予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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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談
法院裁判核心邏輯
- 程序合規優先:業主大會公告、投票、公示全程符合《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個別程序瑕疵不影響整體效力。
- 證據裁判原則:原告所有主張均無有效證據支撐,公證文件、投票數據等優勢證據證明決議合法。
- 法定終止規則:新物業合同生效→前期合同自動終止,原告無權阻撓交接、無權主張賠償。
- 尊重業主自治: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前提下,充分尊重小區業主共同決定的自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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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意義與指向:
- 支持業主真實意思表示,支持和尊重業主自治。
- 對沒有經驗的業委會而言,發生細節性瑕疵不應深究,看核心程序、核心公告,看是否是廣大業主的真實意思表示。
- 對部分物業拒絕承認合法業主大會決議,賴著不走的現象,敢于說不,不是增加矛盾,是化解矛盾。
- 對物業的警醒:強扭的瓜不甜,要勇于說再見,這個案例證明折騰兩年,除了相互傷害,沒有任何意義!
備注:部分圖片由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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